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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说话项评分细则影响因素探究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3年10月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进行了修订,《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纲领性文件。这给测试员的测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试人测试成绩的准确性,因此需要进行统一的修订与完善。从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性质与效果看,各省市在制定“PSC评分细则”时也应遵循统一的原则与方法。第六档的评分中,各地均写明“方音重”。

普通话水平测试说话项评分细则影响因素探究

武汉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周 璟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3年10月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进行了修订,《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纲领性文件。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纲》的研制历时四载,并经学术委员会严密论证后才予以公布,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但因为是全国性文件,在测试大纲中的评分标准项出现了很多比较含混的术语,如朗读项评分中,语调偏误,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停连不当,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朗读不流畅,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说话项评分中语音标准程度中“有方音但不明显”、“有方音比较明显”、“方音明显”、“方音重”;词汇语法规范程度中“词汇语法偶有不规范情况”、“词汇语法屡有不规范情况”等,给测试员特别是新测试员评分带来很大的不好操作性。因此,测试员只能根据自己对《大纲》的理解评分。由于测试人员水平不一,个人判断理解能力不同,会造成评分标准带有极大的主观性,不可能准确地反映出受测人的普通话实际水平,使测试成绩有失公正。另一方面,受测人层次不一,要求不同,执行标准也要灵活掌握。因而在测试工作中,测试员感到越来越困惑,不知道如何评分才能准确、公正、科学地反映出受测人普通话的实际水平。

有些地区的测试站在测试过程中,对评分标准放得过宽,受测人的总合格率达到95%以上,几乎做到人人过关,使普通话水平测试流于推普过关的低层次阶段。另有一些地区的测试站对评分标准掌握得过严,受测人的总合格率在60%左右,使受测人闻测色变,扼制了参加普测的热情,阻碍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健康开展。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就很可能会使普通话水平测试这一国家性考试流于低层的推普过关形式而非强制性地检验推普成果的一种手段。与其他语言测试不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成绩是挂在受测人的嘴上的,只要受测人开口讲普通话,他就已经向人们展示出他的普通话水平。因此各省测试中心都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积极理顺、确定准确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评分细则,以便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反映出受测人普通话的语言面貌,并保证普通话水平测试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

“PSC评分细则”是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中有关评分标准内容的具体表述,是国家级、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人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进行测评的客观依据,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必须规范和统一。从目前全国各省市试行的“PSC评分细则”来看,绝大部分与《大纲》的原则基本相符,但由于在个别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在确定评分方法时就产生了一定的差别。这给测试员的测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试人测试成绩的准确性,因此需要进行统一的修订与完善。从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性质与效果看,各省市在制定“PSC评分细则”时也应遵循统一的原则与方法。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有必要制定统一地与《大纲》相配套的、不违背《大纲》精神的、全国通用的“PSC评分细则”。作为《大纲》的补充和细化,“评分细则”的制定必须严格按照《大纲》“总论”部分的阐述进行,对《大纲》的原则意见要进行正确的理解与阐述,不允许出现偏离《大纲》原则的评判标准,更不允许为了操作方便或尊重个别人的主观意愿而对《大纲》确定的原则进行随意修改。各省测试中心应根据本省情况,组织语言专家、骨干测试员等制定相应的评分细则,并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召集相关人员评价此评分细则是否科学并有操作性。我们比较了三省的说话项评分细则和国家大纲中评分标准的区别,并提出相应设想,如表1所示。

表1 三省市说话项评分细则对测试结果影响(说话项评分细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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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话项的评分是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分,既要数错误的个数,也要对整个语流的情况作出定性的判定,难度较大,而且档次之间虽然只有1、2分之差,但评分时档次定得不准就有可能相差3、4分了。

在一档的评分中,江苏省的评分具体由语音失误的次数,浙江和湖北仅仅只是规定极少有失误,江苏省无0.5、1.5分的扣分。湖北和浙江省均有0.5、1.5分的扣分,这样既符合国家大纲的标准,也有利于区分一级甲等的成绩。

二档的评分中,错误的次数对应的评分基本相同,均为10次以下,江苏省还区别出3、4分的错误个数,但江苏省加了一条:如方音明显,降为三档,分别扣5分、6分,也就是错误次数在10次以内,但方音明显,则降一个档次,此种说法与三档的描述“语音错误在11~15次之间,无明显方音”有些混淆。5、6分的档次到底是方音明显还是无明显方音?因此湖北、浙江省的评分细则的描述更好一些。

三档的评分中,各省的描述也不尽相同,从错误的次数来说,江苏省是11~15次之间,浙江是10次以内、或者10~15次之间,湖北是15次以下。从方音的描述来说,江苏省是“有明显方音”;浙江省是10次以内,“方音比较明显”,10~15次之间,“有方音但不明显”;湖北省是“方音比较明显”。这样的描述对测试员来说显然想念绕口令一样,很容易绕昏。而且从字面的意思来说,“方音比较明显”比“方音明显”感觉要明显一些。因此,这一个档次的评分细则可以概括为:语音错误在15次以下,(当然也包括了10次以下),有方音但不明显,有一类系统性错误或三类系统性缺陷,扣5、6分。

第四档的评分中,对于错误的次数各省也不相同,江苏省是11~15次之间,浙江是10~15次之间,湖北省是15次以上。从方音的描述上,江苏省“有明显方音”,浙江省“方音比较明显”,湖北省是“方音明显”。错误的次数如果相差太小,很难给应考者评分。

第五档的评分中,浙江省的16~45次,次数跨度太大,也不利于评分,而且在测试实践中,为保证测试流程的顺利进行,45次错误很难计数,因此可将其确定为:语音错误多,方音明显,声母、韵母有3类以上系统统性错误,且基本不能区分,视方音程度扣9、10分。

第六档的评分中,各地均写明“方音重”。浙江和江苏明确地指出了错误个数(30次或45次以上),湖北省的细则中只提出错误很多,次数已经难以很好地记录,但是还是应和湖北的评分细则一样,加上方音重,但尚能听出是普通话,且话语表达清楚,扣12、13、14分。因为我们测试的是普通话水平,如果应试者说的是方言,哪怕错误的次数不太多,也不能归到此档次中。

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是一项严谨而又复杂的工作,它需要在《大纲》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测试实践,运用语言学、语音学、方言学、语言测试理论等知识,依据测试手段、测试方式、测试对象的特点,进行科学而又具体的论述,其目的是统一测试员的评分标准,使PSC的评分减少主观性差异,更具有客观性,从而使普通话水平测试向着更为科学、客观、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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