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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的方法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语音发音错误和缺陷的界定涉及的范围较广、数量较多,因此可以将它作为“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的“附件”印发。有鉴于此,部分省市对两种不同类型的评分方法进行对比测试评分,提出提高五档、六档分值的意见,并经报请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审定后实施。

二 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的方法

(一)对《大纲》的部分表述进行具体解释

由于《大纲》对评分标准的表述原则性与综合性较强,因此制定“评分细则”时必须将其加以具体化,一些较为概括性的、容易产生误解的语句要进行详细的解释,以利操作。

比如,《大纲》“命题说话”对语音标准程度的评判,有“方音比较明显”“方音重”等表述。那什么是“方音”呢?

“方音”可以理解为“方言语音”,也可以理解为“带有方言性质的发音”,也有学者认为是“方言成分”。如果按照“方言语音”来理解的话,“方音”包括声母、韵母、声调、音变、轻声、儿化,也包括语气、语调等,只要是应试人在口语表达时在这些方面反映出带有方言特点的味道,就可以认定其“方音”的明显程度。作为一个定性判断,“方音”其实是一种综合评判的结果,偶有语音失误,可以认为“有方音但不明显”;语音失误成系统,就可以认定“方音比较明显”、“方音明显”,甚至是“方音重”。这些概念应当在评分细则中进行详细解释。

又比如说,“词汇、语法规范”该如何评判?有学者认为,词汇、语法的标准(或者说“规范”)具有比较大的模糊性,尤其是词汇系统,动态和开放性大,它总是敏捷地折射社会生活的图景,观照社会前进的步伐和人类思想的变化,由于社会交往的扩大,词汇系统中便会出现大量的新鲜成分,比如方言词、新造词、外来词等,这些词语经过一定的发展变化,有的已经同普通话词语融为一体,难以分辨。语法系统虽然没有词汇系统那样灵动开放,但是新的语法现象也不断出现,尤其是口语语法对书面语法的渗透,在当前大量的文艺作品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钱华,2006)。面对应试人口语表达中的用词用语,该如何判定其词汇、语法的规范程度,评分细则应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二)对《大纲》进行适当的补充和阐述

对于《大纲》没有涉及的或较为原则的意见应进行适当的补充和阐述,使“细则”的操作性更强,更为客观、具体,评分更为科学

1.关于发音错误和缺陷的界定

关于发音错误和缺陷的界定,不论是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还是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考核培训班,都是作为重头戏进行训练的,但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测试员在测试时还是云里雾里,只是凭着感觉来评判。这一方面是因为有些测试员缺乏语音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无法对发音缺陷进行具体描写,同时也由于方言的复杂性和应试人发音的不确定性,即使一些掌握一定语音知识的测试员也无法对某些发音缺陷进行较为精确的描述。这对于普通话培训、提高应试人的普通话水平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有必要对一些较为特殊的发音缺陷进行分析研究,将其归类整理,然后根据各省市方音特点,详细描述出读音错误和缺陷的各种类型,供测试员培训和测试时参考。

发音错误和缺陷的界定在《大纲》中没有说明,《实施纲要》的“总论”部分有举例性质的说明。但由于地区的差别,方言的特点,各省市对发音错误和缺陷的界定(尤其在类型上)会有所不同,这是正常现象。考虑到语音发音错误和缺陷的界定涉及的范围较广、数量较多,因此可以将它作为“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的“附件”印发。

2.关于声调成系统缺陷的扣分问题

这里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声调缺陷成系统。所谓声调发音缺陷成系统,是指同一类声调大部分的发音都保持相同或相近的一种状态,而这种状态是可以判断为发音有缺陷的。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声调发音缺陷成系统主要是通过量的积累而加以定性的。量较少时,我们可以认为声调发音缺陷不成系统;但较为复杂的情况是,有时候量的积累较难判断声调发音缺陷是成系统还是不成系统,这种情况下,测试员对于声调发音缺陷成系统的扣分是有差别的。因此建议“评分细则”对此可以作如下规定:一类声调发音缺陷数量超过10次,可以按5个单音错误一次性扣分;数量不足10次,以按实际发音缺陷个数扣分为宜。这是对03版《大纲》评分标准的补充。

3.关于词语轻重格问题

词语的轻重格问题是很多测试员较为关注也较为头疼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说,相当一部分测试员对轻声问题都觉得难以掌握,更不要提“中·次轻”、“中·重”、“重·中”、“重·轻”等不同的轻重格式了。而国家语委至今也未出台按类型分项的规范的轻重格词表,儿化也是如此。对此,“细则”应有说明:凡应试人已掌握“中·重”“重·轻”两种基本格式的,其他格式可以不作评分要求。但由于词的轻重格涉及语调问题,因此在评定一级普通话时,应对此提出评分要求。

其他诸如朗读项的“语调偏误”、“停连不当”,说话项的“语音面貌”定档问题、“自然流畅程度”的确定,缺时等问题的处理,都需要进行具体的阐述和补充。

(三)遵循《大纲》精神,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以发展

94版《大纲》有这么一条意见:随着情况的变化应适当增加说话评分的比例。

94版《大纲》确定说话项的分值为30分,并有以下表述:“试行阶段采用以上评分办法。随着情况的变化应适当增加说话评分的比例。”根据这一精神,结合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指导性做法,从1996年开始,很多省市采用取消“判断测试”项,将其分值10分加入到“说话”项中的评分办法。由于说话项所增加的分值一般都消化在“语音面貌”的评分中,使“语音面貌”的档间分值距离相差加大,尤其是四档以下,分值相差分别为6分和3分。这对应试人普通话等级进入二级增加了难度,测试结果与应试人的实际水平也有一定的差距。有鉴于此,部分省市对两种不同类型的评分方法进行对比测试评分,提出提高五档、六档分值的意见,并经报请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审定后实施。03版《大纲》则非常明确地将调整后的评分标准列入《大纲》之中,说明大部分省市采用的四项测试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四)尽可能使用比较容易把握和操作的表述语句

作为测试员在测评时的主要参照依据,“评分细则”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使不同测试员在把握、评判时不会产生较大的误差。比如对于“方音”明显程度的判定,不能光凭主观判断,还要根据应试人说话时存在的语音错误与缺陷类型的数量,提出比较容易把握的指导性意见。如“说话时有一类声调存在成系统的缺陷,即可判定应试人方音明显;有一类声调存在成系统的错误,可以判定应试人方音重”。

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是一项严谨而又复杂的工作,它需要在《大纲》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测试实践,运用语言学、语音学、方言学、语言测试理论等知识,依据测试手段、测试方式、测试对象的特点,进行科学而又具体的论述,其目的是统一测试员的评分标准,使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评分减少主观性差异,更具有客观性,从而使普通话水平测试向着更为科学、客观、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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