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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的原则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的原则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依据《大纲》原则《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纲领性文件。制定“评分细则”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成果,在统一的前提下进行研讨,不应强制推广尚未取得公认的个人观点。目前全国已有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近5万人,而且队伍还在不断发展。

一 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的原则

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依据《大纲》原则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纲领性文件。作为《大纲》的补充和细化,“评分细则”的制定必须严格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对《大纲》的原则意见要正确理解和阐述,不允许出现偏离《大纲》原则的评判标准,更不允许为了操作方便或尊重个别人的主观意愿而对《大纲》确定的原则随意修改。如《大纲》规定第一题限时3.5分钟,超过3.5分钟就要扣分。如果执行时人为地将时间延长至4分钟才算超时,甚至提出4分钟以上也可以不扣分,这样做其实违背了《大纲》的原则。从语言测试的信度和效度来分析,时间的限定是测试的一个取量成分,是必需的。《大纲》在研制的过程中,对此也是经过认真的研讨和实验的,不是凭空确定的。要改变这一时间限定,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并要经过《大纲》学术委员会的认可。

(二)尊重学术成果原则

对普通话的学术研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语音、语调、方言等方面的研究历史更长,学术成果颇多,许多理论已成公认的权威理论,一些学术研究成果已作为国家标准予以公布。如《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是作为部级标准颁布的,作为信息处理的词汇也有国家标准。制定“评分细则”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成果,在统一的前提下进行研讨,不应强制推广尚未取得公认的个人观点。对于有学术争议的问题,如关于轻声、儿化、词语轻重格等问题的处理尚未有国家级、部级标准的,就应采取从宽的原则,不应强求一致。同时,从语言规范化、推广普通话的角度出发,也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力量,解决一些与普通话水平测试密切相关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关于必读儿化词、轻声词的整理,普通话语调内涵的确定等问题。

(三)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理论毕竟是在不断发展的,《大纲》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将会遇到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的阐述。有些问题是在测试的实践中才发现的,如说话项语音面貌定量与定性错位而造成的提降档问题,方音明显程度的判断方法等。这就需要我们在《大纲》确定的原则的指导下,对实际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归类、研究,运用语言学的理论进行解释、评判,找出比较适合实际的、具有一定科学依据的解决方法。

(四)客观为先原则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一种主观判断性测试,测试员测评能力的强弱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近5万人,而且队伍还在不断发展。由于测试员个体的学术水平有高低,加上对测试标准理解上的主观偏差,因此对同一个应试人,测试员的评分会有一定的差异,有的还会有较大差异。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对测试员不断地进行继续培训之外,更主要的是要遵循客观为先的原则,在制定细则时尽可能具体、客观,要体现出较强的可操作性;对有些原则问题要用通俗易懂、明确而不含糊的语句加以阐述,以减少测评时的主观偏差。因此,必须尽可能减少主观评判幅度较大的一些评分条目,增加一些操作性较强的、较为刚性的评分条目,使主观评分客观化。

要让主观判断性测试客观化,必须增加客观评分的分量,树立客观为先的意识。如关于语音发音错误、缺陷的界定,可以用音位学原理加以阐述,也可以用一般的列举法加以说明。《大纲》采用了举例的方法,大部分测试员在培训时更愿意用具体的例子来解释发音错误、缺陷这组概念,制定细则时也可以采用这种客观性较强的方法。再如关于语调偏误的判断,可以将涉及语调的几个主要内容加以说明,如字调、句调、轻重音的处理,停顿的方式,节奏的把握等,使测试员不至于因为主观的感性模糊判断影响具体目的测试项的客观评判,以缩小评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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