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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阶段(年至今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这是中国民办教育走上规范发展道路的里程碑。《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规范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这是中国民办教育走上规范发展道路的里程碑。“从法律上肯定了中国的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今后国家的教育事业就是要两条腿走路,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共同发展。”这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和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它从教育观念、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对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上随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实施,我国民办教育的合法性最终得以确立,使民办高校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民办教育事业获得了广泛的合法性支持和社会认同。

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使得民办教育领域中的中外合作办学开始有法可依。这是我国履行加入WTO的承诺,也是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的重要措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007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标志着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就民办高校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2008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民办属性和学位授予权,对于独立学院的规范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这一时期,《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颁行,使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核心的我国民办教育政策法律体系得以初步建立。

综观30年来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法律,可以发现我国民办教育的政策和法律是随着社会改革进程而不断发展变化和完善的。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壮大是民间和社会力量崛起的一种体现。在一个多元开放民主的社会里,即使国家出于国民福利的需要,积极介入教育事项,人民仍然有权充分参与,享有兴学自由。民间办学不仅是政府办学的补充,而且具有自身的目的价值。

在一系列政策的鼓励和法律的规范之下,我国的民办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从发展速度和规模上看,还没有达到政府的预期,公、民办教育也还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对受教育的需求,从理论研究和实际来看,民办教育在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一些关键问题仍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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