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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激励和规范发展阶段(年至今)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希望以此方式承认对中国民办教育事实上的“投资”行为,并通过“合理回报”的方式对这种投资给予激励,以进一步扩大社会对民办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民办教育更大的发展。尽管这项政策在“促进”民间投入和民办教育发展方面至今都没有达到当初的预期效果,但它在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依法办学、依法管理方面却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四、回报激励和规范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

经过一系列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后,我国民办教育已经有很大的发展,但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上看,显然还没有达到政府的预期,公办、民办教育也还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对受教育的需求。同时,在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之后,民办教育存在的许多关键问题,如产权问题、营利问题等都亟须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经过长期的调研和论证,我国终于在2002年12月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以10章68条的篇幅,从总则、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民办教育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其第51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政府希望以此方式承认对中国民办教育事实上的“投资”行为,并通过“合理回报”的方式对这种投资给予激励,以进一步扩大社会对民办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民办教育更大的发展。该法的出台,显示出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政策已经从“政策许可”转向为更实际的“产权激励”。尽管这项政策在“促进”民间投入和民办教育发展方面至今都没有达到当初的预期效果,但它在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依法办学、依法管理方面却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截至2007年底,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达9.52万所,占当年全国学校数的17.6%,在校生2 583.50万人,占当年全国学生数的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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