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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权利和义务建设取得的成就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的三十年时间里,教师的权利得到了国家、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障,教师义务得以明确化,教师地位得到了提升,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教师权益的高度重视是教师权利状况得到改善的原因之一。教师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逐渐健全,教师法定权利得到改观。由于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教师的实有权利得到明显的改善:第一,教师地位。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权利和义务建设取得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后的三十年时间里,教师的权利得到了国家、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障,教师义务得以明确化,教师地位得到了提升,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在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教师权益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教师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如邓小平同志对教师的权益相当重视,他指出:“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因此,“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该尊重教师,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邓小平反复告诫各级领导干部,对待教师“除了精神上的鼓励,还要采取其他一些措施,包括改善他们的物质待遇”。1989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听取有关方面工作汇报时,针对教育问题说:“我们已经耽误了20年,我们要千方百计,在别的方面忍耐一些,甚至牺牲一点速度,把教育问题解决好。”“要把‘文化大革命’时的‘老九’提到第一位”。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在第一个教师节,当时的国家主席李先念向全国教师发出慰问信以示祝贺,表达了国家最高领导人对教师的关怀。1993年10月10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工作咨询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当前教育面临着三大实际问题:一是教育的投入,二是教师的待遇,三是教师的住房”之后,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在适当的场合,李岚清副总理又相继两次提到了当前我国教育的三大困难。1993年,江泽民在接见教育战线优秀代表时强调要在全民族培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教师权益的高度重视是教师权利状况得到改善的原因之一。

教师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逐渐健全,教师法定权利得到改观。1986年起施行的《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1992年12月由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中指出: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称号。奖励工作两年进行一次,对获奖者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在总则第四条第三款中指出:“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该法另辟专章(第四章)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对教师的培训也作了相关规定。1999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中指出:“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993年10月颁布的《教师法》,其立法宗旨就是维护教师的合法权利,该法第一章第一条就说明:“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该法还列举了教师的六项基本职业权利和六项基本职业义务,并对教师资格的取得与任用的条件、培养与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一一作了规定。可以说《教师法》的颁布施行是教师权利的大跃进,是一张写满了教师权利的纸。

由于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教师的实有权利得到明显的改善:第一,教师地位。1985年教师节的确立进一步倡导了全社会尊师重教的风气,并通过《教师法》确立了教师专业人员的法律身份以及拥有的教师特有权利;第二,教师荣誉权。1986年以来,全国共有4万余名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到1997年,全国共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1万余名;第三,教师获取报酬权。《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中央政府要求地方各级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建立有效的机制,认真落实,尽快到位,坚决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发生,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据此,各地都采取相应政策保证教师工资问题的解决。临沂地区对发放工资的顺序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优抚对象,二是教师,三是公、检、法,最后才是党政干部。”安徽省政府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对于影响教师工资发放的有关项目,坚决停建,抽回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实施〈教师法〉细则》中规定:“教师工资收入高于同类地区相应国家公务员工资收入的10%。”天津市、上海市也提出了相近的目标。教师的住房条件也越来越好。1993年,城镇教师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6.90平方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00年,已提高到10.81平方米,超过了同期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医疗保健、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各地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改观。第四,教师发展权。据统计,仅1992年到1997年,就有10万人次高校教师参加了培训,大大提高了高校教师的学历层次,实现了教师的发展权。(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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