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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并行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至于形成一种对义务教育的错误的理解和认识,认为义务教育阶段只能进行普通教育,而职业教育不应该在义务教育阶段进行。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是普通教育的载体,职业技术知识的内容同样有理由通过义务教育阶段来进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都是培养公民的手段。义务教育是素质教育,是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的。

(一)义务教育内涵重解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上,人们都理所当然地把小学作为初中的基础、初中作为高中的基础、高中作为大学的基础看成是无可厚非、合乎逻辑的,把高考看成是人才培养的独木桥,而漠视了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巨大作用。以至于形成一种对义务教育的错误的理解和认识,认为义务教育阶段只能进行普通教育,而职业教育不应该在义务教育阶段进行。这一错误的认识不仅体现在教育实践中,而且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这种公开出版的工具书类的作品中也得到认可,足以说明社会对义务教育的误解之深。《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中对义务教育是这样界定的:“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免费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也称为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或普及义务教育。因其开始时实施的均属初等普通教育、所以又称为初等义务教育。”〔21〕这里面虽然没有明确普通教育就是义务教育,但却认为义务教育阶段都是进行普通教育,而没有提到职业教育,因而使人很容易认为只有普通教育才是义务教育的内容。

但是《教育大辞典》中是这样对义务教育作界定的:“义务教育亦称‘普及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22〕这一定义并没有把义务教育具体实施的内容包含进去。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义务教育:

第一,理论上的误解。

大百科全书的定义,用普通教育来界定义务教育的概念导致了人们对义务教育的一种普遍的误解,认为只有普通教育才是义务教育本质,而职业教育则不属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培养国家公民,普通教育不是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而只是在我们在义务教育过程中实施的内容,不能因为过去没有在义务教育阶段进行过职业教育而排斥其在义务教育中的合法性。

第二,义务教育内涵的界定。

义务教育更多的是指称教育的制度,以及政府与公民应对此所尽的责任与义务,义务教育最终目的是培养国家公民,最大限度地促使儿童心智完善、品质高尚、身体健康。

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是普通教育的载体,职业技术知识的内容同样有理由通过义务教育阶段来进行。我们简单地把义务教育等同于普通教育,因而在义务教育阶段进行职业教育,就被人们认为是违背义务教育的宗旨,而且由于人们对高等教育的热衷,使得职业教育更无法顺应升学制度的要求。“教育应该是多种价值的教育,不同类型的教学——普通的、科学的、技术的和专业的教学——之间的那种严格的区别必须废除,而教育从初等阶段到中等阶段,必须同时成为理论的、技术的、实践的和手工的教育”。〔23〕

义务教育在西欧开始实施时,从摆脱宗教束缚时起,就把生活教育、劳动教育与读、写、算等文化知识结合起来,以适应社会生产发展要求,并为大工业生产提供了大量的技术工人。

“长期以来,‘普通教育’这个概念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它只限于一定数目的传统学科”,其实,直到最近还是属于专家禁地的许多知识领域,现在“已经渐渐向普通文化开放了”。这些领域包括经济学、社会学,尤其是各种技术知识。因此,“普通教育的观念必须显著地加以扩大,使它明确地包括社会经济方面的、技术方面的和实践方面的普通知识。”〔24〕

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公民,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都是培养公民的手段。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学校教师还是学生家长都在充当着伯乐而不是充当园丁。他们的目标是培养人才,以适应选拔的要求,因而忘记了培养公民的责任,没有像园丁那样对所有的花朵一视同仁。长此以往,造成人们对义务教育的错误理解,把义务教育看成是单纯的普通知识的教育,而排斥了职业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合法地位。随着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观念的变化,许多学校已经出现了“普通教育职业化,职业教育普通化”的迹象,〔25〕“普通学科与专门学科之间的区别正在消失,”而且会形成“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区别将逐渐消失”的局面。〔26〕

虽然我们知道义务教育的目的是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的,为人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而不仅仅是为了升学,但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学生们接受同样知识内容的教育,进行同样的考试,并且在高考制度的制约下,人们无一例外地把义务教育看成是通向高考的第一级台阶。这样,义务教育成了应试教育的原始平台,它的功能也被延伸,由最基础的对个体的促进功能上升到了具有明显特征的人才选拔功能,为升学目标而努力。

所不同的是,农村儿童更希望通过教育向城市流动,这无疑扭曲了义务教育的本来意义。毕竟通过教育向城市流动的人数是有限的,所以,很多农村学生因为自己的学习目标无法实现而丧失了读书的兴趣。农村的儿童,包括教师在内,把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当做高考的基础,而并不认为这是提高素质的教育,含有职业技术知识的教育是不受欢迎的,职业教育与高考无关,这种教育在老师和学生心目中是没有价值的。

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是基础教育,是为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奠定基础的。但是什么样的教育是基础教育,哪些知识是提高国民综合素质的知识,人们对此是有不同的理解的。传统的义务教育理论认为只有普通教育能够提高学生的素质,而忽视了职业技术知识的教育同样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途径。对农村地区,特别是那些边远的贫困地区,那里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结束义务教育的学生,大部分不能继续升学,而要直接就业。对这部分学生来说,义务教育可能就是他们一生所受的全部正规教育。因此,在义务教育阶段进行一定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导向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从个人来说,他们可以掌握一些有关就业的知识和技能,有利于将来的出路,对社会来说可以提高教育投入的收益。

我国的教育制度处在应试教育制度的背景下。我国的高考制度是应试教育,人们关心通过高考改变身份,特别是在农村,城乡的二元结构使高考成了农村学生向城市流动的最佳途径。义务教育是素质教育,是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的。在我们进行素质教育的同时,更多的是考虑通过普通教育向城市流动,而通过这种形式的教育向城市流动是有限的,大多数农村儿童最终还是被高考的独木桥挡在了城市之外。即使是上了大学,也有许多人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变为城市失业大军中的一员,因此,人们对这种教育的期望值已经不再如从前那么高了。选择性失学和辍学在所难免。

对于教育内容的选择问题,在理论方面,基础教育理论的定势思维已经形成,并为应试教育的合法化摇旗呐喊,如“基础教育要为学生的升学打好基础,升学率的目标也是基础教育中基础的标志,基础中必须蕴涵着高一级专业教育中所要求的基础知识”〔27〕;“基础教育的功能是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奠定基础,它强调的是基本素质的培养,而不是专业或某些专门人才的培养”〔28〕;“当今基础教育面临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讲是文化问题……走向文化,实际上就是更多地走向教育自身,还基础教育以本来面目,给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29〕客观地分析上述理论,可以看出,强调基础文化知识,歧视基本劳动技能是它们的一致观点。这也就是有研究者提出的“教育现代化终极目标就在于提高全民族的道德与文化素质”〔30〕,这也正是许多后现代学者对文化霸权批判的焦点所在。对于广受批评和怀疑的农村义务教育来说,这种新基础教育理论迎合了单一的农村普通教育形式,为农村的应试教育找到了理论的港湾,并伴随着高校的逐年扩招而得到了强化。这种认识也是目前理论界对基础教育的目标取向及价值定位

实际上,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义务教育的目标仅仅是通过普通教育的形式来实现的吗?正如阿普尔(Michael W. Apple)说的“学校不仅‘加工’人,而且也‘加工’知识,它们增强并赋予与不平等的经济形式相联系的特定文化资源的合法化。”〔31〕对基础教育的基础性的理解早已由观念转变成了我们的教育制度的一部分。与人的未来职业发展可能息息相关的职业教育就成了我们素质之外的教育了,这种理解显然是对素质教育的误解。在这种观念与制度的制约下进行职业教育是很不受欢迎的。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现实的农村,职业教育是保障大多数儿童都能受到良好教育的一个良好途径,也是保障他们有机会接受终身教育的前提。人们放弃普通义务教育的受教育机会,是因为如果没有考上大学,这种应试教育是不能够有效地为农村发展、为社会发展服务;而不重视职业教育,是因为职业教育没有很好地同高考制度衔接起来。这就带来了由选择职业教育导致未来发展的差异,引发了与教育的类本质的同一性相矛盾的问题,如果不把这种选择导致的差异作为教育的个体本质进行张扬,就极容易把其归为教育机会不均等的范畴。

基础教育这种单一化的形式早已成为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已经使围绕升学及其实现而使在教育过程中进行的一切行为合法化,并影响到后续教育行为。就如诺斯所认为的那样,“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一种路径依赖,一旦一种独特的发展轨迹建立以后,一系列的外在性、组织学习过程、主观模型(指有关制度的‘认知图式’)都会加强这一轨迹。”〔32〕围绕普通教育的升学目的的一切形式都被合法化,而职业知识的教育与这种轨迹的脱轨,成为双轨并行就是必然的结果,这种结果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导致了教育的不公平。

(二)职业教育——义务教育补偿的方式

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即对在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采取补偿性教育措施,以补偿由于其不利地位而遭到的教育损害。一方面是对于教育实践中现实的机会不平等和过程不平等进行补偿;另一方面是通过教育系统对受教育者因财富、出身、社会地位、文化背景等因素所造成的差异进行补偿,也就是科尔曼所提出的“教育对生活前景机会的影响均等”。实践证明,单纯的补偿教育政策对促进教育公平的效果并不很理想,美国的促进黑人儿童的教育机会均等的政策就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在补偿策略实施的同时赋予人们一定的选择权利,则会有效地促进教育的公平。美国学者詹克斯等人推崇的打破传统的以主流文化为中心追求单一升学标准的教育平等理念,倡导以多元文化并重、多样化教育并重的选择制度理念,成为有效解决公平问题的一个策略。补偿与选择正在成为人们追求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许多国家已经认同了对处境不利人群的补偿教育政策是实现教育公平的一个必要的和有效的策略,补偿与选择同时与学业形式或内容的选择制度有效结合,有利于达到对大多数学生的公平。

到目前为止,人们对教育补偿内容的认识还仅仅是停留在费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上,而对不同情况、不同地区的学生应该实施不同的教育形式则研究甚少。事实上,根据实际进行教育内容的选择也是一种补偿。

农村儿童的生存环境与城市儿童完全不同,中国大部分农村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农村人口的生存方式以村落为主,村与村之间以土地或牧场相隔,交通远没有城市发达和便利。因为农村经济的落后,没有像城市那样的就业机会,许多人走出家乡,奔往城市,以求得安身立命之法。想获得与城市市民同样工作的人必须靠升学才能实现在城市的就业,因为这样他们可以获得合法的身份在城市居住和生活。如果没能依靠升学走出农村的人,想到城市工作是无法获得合法身份的,他们只能以临时打工的身份背井离乡来到城市,没有住房、没有家,生存没有保障,所从事的工作往往都是不需要多少知识只需力气的简单但繁重的体力劳动,收入微薄。这些人没有继续教育的机会,也没有掌握高新技术知识的机会,永远只能做简单繁重的体力劳动,而在知识经济的社会里,靠出体力是无法获得高收入的,也就是说,他们无法获得高质量的生活,处于社会的底层。于是在农村,升学是他们读书的唯一目标,无法升学就失去了读书的动力,然而,城市的就业形势并不容乐观,许多到城市的打工者很难找到工作。

我国的农村教育是一种层次低于城市教育,结构与功能也比较单一的教育。长期以来,由于农村义务教育难以全面普及,导致大量文盲的存在,于是我们把农村教育主要定位于保证农村教育达到“双基”,即基本普及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由此可见城乡教育机会的差别及教育的不平等。农村教育层次低,只有普通教育或正规教育,教育结构单一,使得教育功能难以有效地发挥,多样化的农村教育结构也因教育层次的偏低而难以有效进行。建立健全农村经济发展体系就显得尤为突出,农村的教育必须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因此,农村教育必须与农村经济发展、与学生未来的就业相结合,才能满足大多数学生未来发展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保障教育公平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受教育者的教育选择权能否实现已经成为衡量政策公平与否的重要依据,如美国在“重建学校”运动中的特许学校改革,它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扩大公众的教育选择权;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基本精神就是新自由主义,即在公立教育中引入市场机制和扩大家长的教育选择权。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开始推行“第三条道路”,教育改革则从关注市场的选择转向关注教育的社会参与。由于我国现有的城乡教育等多方面的不平等,导致不同的社会成员在选择教育和参与教育治理的能力和机会方面差异很大,所以简单地强调社会选择和参与都可能带来新的更大的不公平。因此,在确保学生能够最大化发展的情况下提倡选择并保证公平,才是农村学生发展的真正出路。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渗透职业技术知识的教育,是对农村部分儿童无法继续升入高一级学校的一种补偿措施,是利用有限的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满足绝大多数儿童未来需要的一种手段,这种补偿是义务教育内涵的具体体现。补偿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这种做法能够让那些无法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在读完义务教育课程的同时,学习一些对他们将来谋生打基础的技术知识,这对他们来说是一种在有限条件下的最优化地满足教育公平实现的途径。而学生有权利对这种职业教育做出自己的选择,他们可以选择学习这种补偿性教育制度提供的知识,也可以不选择。这种选择权利适合个性特征的多样化,是扩大教育机会、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每位学生都有选择的权利。多样化与公平之间往往会存在价值矛盾,如何有效平衡这一矛盾是教育决策的核心问题。而在教育决策过程中需要平衡四种价值冲突:即公平、选择、效率和质量。人们在教育实践中既要保证各种价值的合理平衡,又要保证各种价值实现渠道的畅通有序。这就需要教育的制度性保障机制的存在,选择和补偿才有意义,公平、效率和质量就会得以实现。

农村义务教育采取不同于城市的形式,实际上是对处于不利境地的受教育者进行的一种教育权利的公平救济或补偿。差距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是无限度的,教育是一种集体财产,国家必须调整资源配备,对处于不利境地的农村进行适度的补偿。这种补偿首先是对教育实践中现实的教育资源分配中的不公平进行补偿,其次是通过教育系统对受教育者因财富、出身、社会地位、文化背景等因素所造成的差距进行补偿。

职业教育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实施是满足教育公平的重要策略。由于社会发展对农村的制衡,以及义务教育制度上发展的策略,加剧了农村儿童与城市儿童教育上不平等的地位,农村儿童在教育上成为处境不利者,职业教育作为补偿策略是差别原则的具体运用,是改变农村人口社会地位的有效手段。人即目的,人受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个体自由和谐地发展,只有尊重每一个个体的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发展,才符合教育平等的原则。从人即目的来分析,通过职业教育形式,能够使大部分农村儿童最终获得适合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的最好的教育,避免义务教育后的“升学无望,就业无门,致富无术”的尴尬局面,影响其终身的发展。

教育资源公平配置要求要差距适度,差距适度是个动态指标,即对在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采取有效的补偿性教育措施,来补偿由于其不利地位形成的教育损害,从而缩小他们与获利群体间的教育机会差距。这种补偿不仅是指经济的补偿,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的因地制宜同样是对受教育者教育机会的补偿。

(三)基础教育目标的重新确立——农村义务教育的出路

一般情况下,如果国家意识形态是鼓励竞争、竞技、精英意识,那么这种意识就会体现在人们的生存方式当中,如在各级各类的比赛当中,80年代以前,人们更是注重合作、团结,口号是“友谊第一,比赛第二”;进入80年代末,这种合作精神逐渐演变为竞争意识,如奥运、球赛等,争第一、争金牌。这种精神在学校中、在家长的教育观念中、在社会对人才的选择中、社会分层中以及其他社会结构中充分表现出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攀、比”的状态之中,社会地位、学业成就、工作业绩、声望、竞技状态等的“攀比”,使人无时无刻不处于一种相互攀比的竞争之中。决定竞争的方式是社会的结构、社会分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生产的方式。正是由此社会结构导致的竞争被人们认同,使得这种结构的存在找到了其合法性。并使竞争愈演愈烈。竞争在义务教育中表现为教育的人才选拔功能格外突出,升学成了义务教育的唯一目标,而相比之下,培养公民的意识比较淡漠,义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它的教育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受教育者预期的培养标准和要求。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指基础教育对受教育者预期的培养标准与要求。基础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体现着人们对基础教育本质及其功能的认识水平,并对基础教育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来说,基础教育阶段是以培养公民为目标的,而培养人才是建立在基础教育之后的教育阶段中。我们提倡根据农村的实际,在义务教育阶段渗透职业教育,绝不是片面强调准职业人的工具性和效用性,而是出于对人本主义的追求,培养为未来发展打基础的能力,以求获得具有最宽泛的和可变通的职业能力基础的合格公民。这种培养目标既强调了教育的社会性一面,又弥补了其忽视人的全面发展未能着重个性的一面,体现了知识经济社会对人的全面素质的要求。

培养公民与培养人才在素质要求和对象指向上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前者强调基本素质的培养,是面向全民的。而后者追求优秀,是面向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基础教育应该“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则是更明确地指出:“基础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2001年5月29日颁布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写道:“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战略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所有这些都规定了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公民。

基础教育的课程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难、繁、深、多”的内容和要求越来越偏离学生发展的基础,基础教育课程内容没有太多的“基础”的特征,而“专业化”意味愈来愈突出,这种基础教育在为个人的未来发展准备大量的知识基础的同时,也大大消耗了学生的精力和体力,并且这些知识和技能却未必有现代准备性意义。并造成绝大多数学生厌学风气日涨。这种教育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学生学习成绩突出,部分学生学业失败,为教育的选拔、淘汰和甄别提供了可能,并日益突出这一功能。有人曾形象的比喻学校是个大筛子,学生是大小不等的萝卜,大萝卜被留下来,小萝卜被筛掉了。我们要相信无论是大萝卜还是小萝卜,都有它的好处,才能真正做到爱护每一个学生,使每个学生都能成才。正是因为我们的全社会都有着这样的基础教育观念,才使得我们的基础教育的选拔功能不断彰显,而培养公民的意识不断弱化。公民,不仅是指一种国民素质,更是指具备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是具备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而,体现在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中,我们的基础教育必须是全面发展的教育,全面培养受教育者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较强的实践和动手能力以及健康的个性,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中小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协调的发展。

确立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应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和宗旨。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召开的高级教育计划官员讨论会下的定义是:“基础教育,是向每个人提供的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它的目的是使每一个人能够发挥自己的潜力、创造性和批判精神,以实现自己的抱负和幸福,并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对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33〕1990年3月在泰国宗迪恩召开的“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1990)明确提出:“基础教育本身不仅仅是目的。它是终身学习和人类发展的基础”,“每一个人——儿童、青年和成人——都应能获得旨在满足其基本学习需要的受教育机会,基本学习需要包括基本的学习手段(如读、写、口头表达演算和问题解决)和基本的学习内容(如知识、技能、价值观念和态度)。而这些内容和手段是人们为能生存下去,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充分地参与发展,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明智地作出有见识的决策并能继续学习所需要的。”〔34〕农村义务教育目标的确立,就应该以此为依据,不但要培养精英人才,更要注重培养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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