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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制度创新的契机与难点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大学的制度创新势在必行。另一方面,我国的民办高校在获得某些办学灵活性的同时,却陷入另外的认识误区和体制困局,其趋势是成为“家族式管理”而非“现代大学制度”。其一是借助“985工程”的实施,结合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借鉴发达国家研究型大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大学制度。其二是在诸多民办高校的创办和发展过程中,探索新的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为创建现代大学制度提供鲜活的经验。

我国大学制度创新的契机与难点

我国大学的制度创新势在必行。1985年以来迭经改革,但尚未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而又遵循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体制与机制,因而,我们更应抓住现代我国大学制度创新所面临的两个难得的契机:契机一: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人们有理由期待北大、清华、南大、浙大等高校借助欧美发达国家研究型大学的成功经验和机制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在建立我国现代大学制度方面整体设计,多校联动,以提供改革思路,产生示范效应,引领全国高等院校的制度创新;契机二:众多民办高校的崛起。从理论上讲,民办高校没有负担,可以实施新的办学机制,形成新的办学体制,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开创新的格局。那么,能否抓住这两个难得的契机呢?关键在于能否排除难点。一方面,我国重点大学的兴奋点在于“硬实力”的较量,在制度设计、机制更新方面的沟通与呼应初具共识,但是尚未付诸实施,相关的“联盟”一直停留在“情谊”阶段。而事实已经证明,只有“多校联动”,才可能突破体制、机制方面的“瓶颈”。另一方面,我国的民办高校在获得某些办学灵活性的同时,却陷入另外的认识误区和体制困局,其趋势是成为“家族式管理”而非“现代大学制度”。其焦点在于民办高校是“办学校”还是“办产业”?校长是“办学者”还是“打工仔”?最要害的问题在于我国的民办高校大多是“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是“商业行为”而非“公益事业”。

一、大学制度创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瓶颈

在世界上,恐怕没有哪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多方位地师法其他国家的教育制度与模式了。1904年1月颁布的“癸卯学制”即《奏定学堂章程》,以日本明治维新后形成的教育制度为摹本,成为我国第一个付诸实施的近代教育制度。从1912年、1913年先后制定的“壬子癸丑学制”到1922年11月公布实施的“壬戌学制”,我国教育由师法日本转而学习美国。虽然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蔡元培担任教育总长时曾经模仿法国的教育体制,一度实行大学区制,但从总体上说,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是移植美国的模式。特别是1929年相继颁布的《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都体现了这一特点。新中国成立后,仿照苏联高等教育模式,经过两次大规模的全国性院系调整,基本构建了与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系与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冲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结构模式,在博采众长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制度,就理所当然地提上议事日程。

1985年之后,我国始终将体制的革新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20年来迭经多次改革,已经在政府对高等院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在高等学校自身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方面,却至今并未取得根本性的突破。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弊端尚未消除,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仍然交错混杂,分割不清;另一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而又遵循高等教育自身规律的体制和机制还未形成,因而严重束缚着高等教育的“生产力”,有碍大学办学活力和创造力的释放,使得优秀人才既难以脱颖而出,也不能尽展其长。大学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瓶颈部位”。我国清末著名的思想家魏源曾经写过一首明写山峡奇景,却蕴涵深刻哲理的七绝:

“峡锁群山十万魂,山花四月未缤alt

前林晓忽花全放,多为溪雷一夜奔。”

我国现有的大学制度,就是这种“峡锁群山十万魂”的瓶颈部位。只有尽快打通,才能迎来“前林晓忽花全放,多为溪雷一夜奔”的繁盛景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提出:“中国的高等院校改革如同80年代后期的国企改革一样,进退维谷,需要一个突破,尤其需要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与设计方面有一个突破瓶颈、打通‘卡夫丁峡谷’的过程。”【1】

笔者认为,要在大学制度创新方面尽快取得突破性进展,我们面临两个难得的契机。其一是借助“985工程”的实施,结合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借鉴发达国家研究型大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大学制度。其二是在诸多民办高校的创办和发展过程中,探索新的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为创建现代大学制度提供鲜活的经验。

二、大学制度创新的契机之一:创建一流大学

人们完全有理由期待首批进入“985工程”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若干所”高校,能借助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契机,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方面深入探讨,整体设计,多校联动,以提供改革思路,产生示范效应,营造竞争氛围,引领、带动全国高等院校突破“瓶颈”制约,打通“卡夫丁峡谷”。

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因为北大、清华等高校在意气风发地推进“985工程”的时候,都已经意识到一个问题:大学制度的创新,是我国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关键所在。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旨在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985工程”实施以来,围绕“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这一主题的研究和讨论已经逐步深入。我们在“什么是世界一流大学”、“为什么要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如何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等问题上形成了若干共识。在经过3年左右的斟酌和权衡之后,中央决定继续推进“985工程”建设,下拨了二期建设经费。而教育部也适时地提出将管理体制的创新和运行机制的创新作为“985工程”二期的核心任务。有关高校在组建“创新团队”、构筑“创新平台”和部署“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时,也深切感到,一流大学的建设要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和程序保证。大学的理念,包括“学术自由”、“追求卓越”、“民主科学”、“适应、服务和引导社会”等等,需要制度性的保证,需要落实到体制、机制和程序。否则,再好的理念和设想都只是纸上谈兵,或者被束之高阁。

研究中世纪欧洲大学的英国学者科班(A. B. Cobban)曾经专门探究为何博洛尼亚大学能够从12世纪延续至今,而同在意大利的萨莱诺大学却未能如愿。他的结论是:“中世纪大学的历史加强了这样的观点:如果要使智力活动的契机不被消散,那么在取得学术成就之后,必须迅速作出制度上的反应。缺乏固定的组织,在开始时也许为自由探索提供机会,但是经久不息和有控制的发展只有通过制度上的架构才能得到。”【2】中世纪的大学尚且如此,现代大学更有赖于制度设计的科学、开放与灵活。另一方面,重点投入的办学资金,如果缺乏相应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和公开透明、高效、灵活的管理机制,也难免出现配置的不当和资源的浪费现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学者、专家主张将现代大学制度的创新提上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甚至有学者认为:“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国家之间的竞争已经日益表现为对人才资源的竞争,这种竞争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大学制度的竞争。”这一观点,在2005年5月18~19日在南京大学召开的第三届“一流大学建设系列研讨会”上获得了共鸣。与会的9所大学的校长一致认为:“必须紧密结合‘985工程’二期建设,把制度创新作为突破口,以便更快、更深入地推进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3】

将一流大学的建设作为创建现代大学制度的突破口的第二个原因,在于进入“985工程”的高校,不仅与发达国家研究型大学建立了卓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对哈佛、斯坦福、剑桥等一流大学的制度机制有了全面而深入的了解,而且都把“国际化”作为提高学术水准、教育质量和办学绩效的重要举措和途径之一。因此,借助多个参照系,比较高下,斟酌取舍,有可能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方面取得成功经验,带动其他高校的改革。

在第三届“一流大学建设系列研讨会”上,笔者曾提出“整体设计,有序推进,多校联动,引领大学制度创新”的设想和建议。即首批进入“985工程”的北大、清华等9所大学,在共同研究和探索的基础上,协调大学制度改革创新的步伐、节奏,注意相关政策的相互衔接和配合。做到既有共同的改革取向和推进次序,又鼓励各校在制度设计上的创新,相互交流,相互呼应。

第一,这种多校的联动,有利于形成改革的氛围,有利于及时交流,研究新情况,探讨新问题,解决新矛盾,因而能够促使改革不断深入。很显然,与一校、两校单兵独进、“鼓不成列”的改革相比,多校联动将更具针对性,更加富有成效。

第二,许多大学制度的改革举措,例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科研管理制度的设计,以及教师聘用及评价制度的改革(如教师考核与评聘中的“同行评价”,“非升即走”和“本校的博士基本不留”以及“免试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等等),只有在同类大学同步实行改革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足够的空间和回旋的余地。

第三,大学制度的变革创新,有赖于国家政策导向下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舆论,有赖于大学组织文化和氛围的改变。犹如当初国有企业的改革一样,如果光有“点”的突进,没有面的呼应,改革就可能会欲进而退,难以深入。由于进入“985工程”的高校,都是我国顶尖的有影响的大学,它们的大胆探索和成功实践,必然引起全国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高等院校的关注和思考,带动这批高校迅速跟进,形成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大好局面。

多校联动,推进制度创新,可以在多个领域和层面展开,例如:

人才选拔和培养制度的改革、创新,可以根据研究型大学对人才的要求,设计新的大学入学联考制度,增强对综合素质的测试,对创新能力的考察,并为具有特异禀赋和才能的青少年脱颖而出提供可能。

在重构研究型大学的本科教学制度方面,可以试行“资深教授给大一新生授课制度”,实行跨校的课程互选和学分互认,统一建立三学期制,利用暑假的小学期让学生“游学”、名教授“巡回讲学”,既让优质的教师资源得以共享,又让优秀的本科生转益多师,卓然成才。

同步完善保送研究生制度,在9校相关学科、专业之间交换优秀的本科毕业生以避免近亲繁殖和思维定势。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9校之间实行匿名评审,定期公布评价结果,以鼓励创新,防止粗制滥造或者抄袭、造假现象发生。

在教师评价制度革新方面,9校可以率先实行评聘分离,坚持以聘为主的原则,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统一建立专家人才库,实行同行评价制度。不仅在教师聘任上实行国际通用的“六回避”制度,而且对于重要岗位、重要职务的聘任,应逐步实行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双盲评审”的制度。9校还可以尝试推行终身教授制和“非升即走(转)制”【4】

在美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形成研究型大学的历程中,美国东部8所著名大学组成的“常青藤联盟”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近年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等高校的领导,也有将“一流大学建设系列研讨会”发展成为“九校论坛”,的设想。这一“九校论坛”除了继续深化关于创建一流大学的理论研讨之外,着重协调各自的改革步伐,出台共同的政策建议,形成一流大学建设和制度改革的“策略联盟”。笔者理解就是要形成中国的“常青藤联盟”。

然而,由于多方面因素的牵扯,这一设想至今仍然束之高阁,未能付诸实施。而“多校联动”的建议尽管引起了九校高层领导的关注,但是能否试行,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

三、推进大学制度创新契机之二:发展民办高校

20世纪80年代悄然兴起、世纪之交获得长足发展的民办高校,是在我国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又一契机。从理论上讲,这些新办的民办高校没有负担,可以实施新的办学机制,形成新的办学体制,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开创新的格局。近年来,确实有一些民办高校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评聘“专兼结合”的教师,建立与社会和企业沟通、互动的灵活机制等方面,已经作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在现代社会,高等学校的管理机构必须由专家和院外人士两方面组成。主要由院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在代表公众和社会对学院或大学的兴趣和需求,以及把这些院校的办学理念和目标向公众和社会作解释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以院长或校长为首的高等教育管理专家和学科的专家学者,则能够保证高等学校的发展遵循教育的规律和符合学术的逻辑。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如果缺少了专家学者,或者说专家学者的意见不受尊重,作为专家学者代表的院校长在办学中如果缺少自主权和决策权,院校的发展就可能偏离教育的方向和背离办学的规律。而缺少了董事会的参与,大学就可能变得保守、狭隘、僵化,也许会乐于把自己封闭在“象牙之塔”而与社会的需求和公众的目标完全脱节。

我国民办高校的董事会往往掌握着学校的财经大权,很多时候其实是办学投资方的代表。因此,如何处理好院外人士与学者专家的关系,如何确定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权力划分,实行权力制衡,就关乎民办高校发展的大局。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民办(私立)高等学校董事会的特殊性。诚如美国学者布鲁贝克指出的那样:“尽管外行董事会的地位在某些方面优于教师,然而他们不应把他们的作用等同于企业中的董事会。后者的目标是为他们的股东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前者的目标是促进和提高学者的工作。”【5】在中国民办高校的发展中,我们看到的情况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相当一部分民办高校的董事会把自己等同于企业董事会,他们把保证“收回投资”、“获得回报”作为高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这是对民办(私立)高校董事会性质与职能的误解。

其次,民办高校的院校长和教师绝非企业的“雇佣人员”或“打工仔”。布鲁贝克同样分析了两者的区别。他说:“当保留雇员不再获利时,企业的董事会可以解雇他们。但是在学院或大学,终身任职规定可以保护那些通过试用期的教师不受解雇。由于教师是为难以确定价值的长远目标工作的,因此不可能像计算企业或商业人员的价值那样来计算学者的价值。再者,对企业解雇的责任可以相当详细地加以规定;而对学者却不能。学者在监督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自治条件下可以得到最充分的发挥。”【6】就民办高校教师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的关系而言,他们也并非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因为大学应当是社团组织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教师和行政主管是学者团体中的平等伙伴。

然而就笔者所见所闻,相当数量的民办高校,存在着将校长和教师视为“雇员”甚至是“打工仔”的现象。有些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强化了“家族式管理”,或者委派自己的子女或其他亲属出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将学校的财务、人事权力交给亲属、亲信掌控,对校长多方牵扯甚至刁难。笔者所认识的一为民办高校的校长甚至无权审批15元以上的发票

笔者的结论是,中国相当数量的民办高校在获得某些办学灵活性的同时,却陷入另外的认识误区和体制困局,其趋势是走向“家族式管理”而非“现代大学制度”。

问题的实质是什么?笔者同意邬大光教授的判断:中国的民办高校是“投资办学”而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捐资办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专家组在考察中国的高等教育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目前,政府不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但目前的民办高校实际上是营利性学校,因为它们除了成本之外还有很多剩余收入。营利性高校与非营利性高校的实际区别在于:前者将剩余收入返还给投资者,而后者却将其剩余收入再投资于自己所开办的学校,包括对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7】

对于投资办学的目的、办学效益以及办学回报究竟如何认识?是将办学作为一种类似于房地产投资的行为,还是作为一种社会公益事业看待?《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有其特殊性,应当允许民办教育的出资人员有一定的、合理的经济利益上的回报。但是,这种回报必然是有限的、从长计议的、多种形式的,是在办学节余并留足发展资金以后的“回报”,而不是即时的、单一的。据笔者所知,许多投资方甚至是在开学伊始,在收取学费之后即将所有学费的1/2甚至3/5划到自己的账上。有的民办高校的校长一针见血、入木三分地指出:“我们这个学校不过是董事长的一只生蛋的鸡!”

笔者认为,需要讨论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允许获得回报”,允许“投资办学”,究竟是有中国特色的创新?还是不得已为之的“权宜之计”,抑或是中国民办高校偏离国际民办高等教育主流的一种“失范”?

民办高校是“办学校”还是“办产业”?是“投资行为”、“牟利行当”,还是“捐资办学”、“公益事业”?民办高校的校长和教师究竟是“办学者”、“执教人”还是“雇员”或“打工仔”?这些涉及民营高等教育的根本问题如果不在理论上加以辨析、澄清,就很难指望在这一领域取得突破。因为“家族式”的管理和“企业型”的高校董事会,是与现代大学制度相去甚远的。


(南京大学教育科学与管理系 龚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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