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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相关环境法律制度的关系入手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标准是以预防为主的制度,与清洁生产制度的目标和功能一致。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应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以预防为主”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清洁发展机制是总量控制理论的具体应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放许可证管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把企业的污染排放指标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

排污许可证和限期治理制度总体偏向末端治理,与清洁生产制度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标准是以预防为主的制度,与清洁生产制度的目标和功能一致。应当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完善这些制度。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应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重点排污企业和进行总量控制的企业要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没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暂不发给排污许可证。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而不只是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64]

(二)限期治理制度

清洁生产强调预防为主,全程控制,采取污染物源头削减措施,大大减少了需要末端处理的污染物总量和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限期治理要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措施。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实施改造方案和实施经过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污染防治方案,达到限期治理要求,否则环保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三)“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以预防为主”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清洁生产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也要重视主体工程本身削减污染物的能力,在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中积极实施清洁生产。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8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该条的目的是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包含清洁生产的有关内容。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提出初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等方案进行详评,最大限度地减小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对于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是生命周期评价理论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应用。该理论和方法的目的在于评估能量和能源材料利用,以及废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所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还应当包括项目拆毁后能源、材料的回收利用和废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还应当引进日本的“对产品、包装容器等物品的先评估”制度。在产品、容器包装的制造、加工或者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对于下列事项进行事先评估:该产品、容器的耐久性;该产品、容器的重量和体积情况;产品、容器含有影响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成分的种类及数量;产品、容器作为循环资源利用或者处理时的难度;它们作为循环资源利用或者处理时对环境负荷的影响程度。

(五)环境标准制度

清洁生产也强调管理,但技术含量高,为环境标准实行提供了技术支持;环境标准管理体系强调污染预防技术,但管理色彩更强,为清洁生产提供了机制、组织保证。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应当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污标准制度,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设计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污标准制度。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清洁生产标准。应当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3条[65]进行细化。

(六)污染物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对某一控制区域(例如行政区、流域、生态功能区等)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使该区域的环境质量符合环境标准。实施清洁生产要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物不仅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还要满足区域环境容量的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是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主要手段,体现总量控制的清洁生产法是环境管理思想的转变和创新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清洁发展机制是总量控制理论的具体应用。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放许可证管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把企业的污染排放指标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需要超过许可证中的排放指标排放的企业,可以按照商业价格,向小于许可证中的排放指标排放的企业购买指标。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有效配置污染削减责任(容量资源),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促进实施清洁生产。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议定书敦促附件一所列国家(承担法定减排义务)的排放总量不超过他们各自被允许排放的数量总和。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向其他缔约国转让或者从其他缔约国获得减少排放的额度;也可以在该国的负责下,授权企业参与排放减少额度的转让或者获取。发达国家可以利用经过认证的减少排放来部分履行他们所承诺的减少的排放量,发展中国家可以从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项目中获益。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施清洁生产的很有前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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