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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2011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待遇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3510元/月,致残二级3310元/月,致残三级3120元/月,致残四级2920元/月。)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是: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本项待遇。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

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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