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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原则

时间:2022-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如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鉴定依照本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工伤致残劳动能力技术鉴定过程中,若被鉴定者受损害器官或组织原有伤残或疾病,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发生的合并症,本标准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需要在具体鉴定时按实际情况谨慎操作。

一、鉴定原则

1.医疗终结原则 即停工留薪期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丧失鉴定。经诊治,最后损伤痊愈、好转或稳定,预后一般不需再实行特殊治疗者,即治疗终结。须在治疗终结以后鉴定主要基于:①损伤在现代临床医疗水平的诊疗手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实际意义,可能存在医疗依赖。②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归。

胸部(胸壁、气管、支气管、肺)各器官损伤的致残分级除按《标准》表B.4中列入各项外,其他可按治疗期结束后的肺功能损害和呼吸困难程度分级;人格改变至少持续6个月才可诊断;智能损伤的诊断其病程标准应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6个月;癫的诊断与分级:中度、重度癫必须是系统服药治疗2年后;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1~2年鉴定1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2.医学文书审查与伤残等级鉴定的医学检验相结合原则 ①通过查阅病历资料,初步判断被鉴定人的损伤或疾病的诊断。功能状况的医学检查,如关节活动度、肌力、感觉、听力、视力、神经功能等,应采用客观、定量的检测技术,结合创伤与疾病的病理学基础,评估功能障碍程度。②其次是评定过程:参照标准,结合判断基准、规范性附录(附录A)、资料性附录C确定残情的门类,随后判断创伤后遗病变类别和功能障碍程度,最终评定伤残等级。在进行工伤评残时,根据诊断结论或技术性鉴定意见的伤残情形,按照《标准》中相应的条款,未明确时参阅《标准》中的“分级判定基准”,如还不明确则应认真参阅、领会资料性附录,综合作出鉴定结论。

3.先易后难原则 应先对《标准》中有明确对应条款的损伤后结局或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再对一些缺乏明确条款的情形进行评定,可采用“参照相似、依据基准、领会说明”的鉴定思路。

4.类推评定原则 采用类推的办法,当根据本标准分级不能对应相应级别时,分级原则可作为级别判定的依据。首先依照等级划分原则,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其次必须与本标准最相当的伤残等级进行类推评定。

标准共列入各类残情572种,在评残实践操作中,应根据本标准分级对应相应级别。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如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鉴定依照本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标准》中附录C的C.2.5条规定)。

二、晋级原则

当被鉴定者同一器官或系统,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损时,应先完成对单项伤残程度的鉴定。若有两项以上或多项残情的,如果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或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时,最多晋升一级。

①脑叶切除术后合并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者应晋升到七级;脑脊液漏手术修补成功无功能障碍者按开颅手术定为九级;脑脊液漏伴颅底骨缺损反复修补失败或无法修补者定为四级。②普外科开腹探查术后或任何开腹手术后发生粘连性肠梗阻,且反复发作,有明确影像学诊断依据的,应在原级别基础上上升一级。③女性面部毁容年龄界定:40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郭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一级。晋级后的新等级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动。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如果划入某一分类项中有疑问时,可列入高一级分类中。

三、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工伤致残劳动能力技术鉴定过程中,若被鉴定者受损害器官或组织原有伤残或疾病,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发生的合并症,本标准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需要在具体鉴定时按实际情况谨慎操作。

实际致残结局是指:若为单个器官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包括在发生工伤前已经存在的残情(包括原有疾病导致功能的障碍或原有工伤所致的残情)。若为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的损伤,本次鉴定时应同时对另一侧的残情或功能(无论是否为本次工伤引起)进行鉴定,并作为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

四、鉴定思路

1.通过案情、外伤史、伤前身体情况等确定外伤性质。

2.审阅伤后诊疗病历,明确或变更诊断。特别是首诊病历、手术记录,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伤残的主要鉴定依据。

3.伤后医疗终结后功能状况检查应采用客观、定量的各类医学检测技术。

任何后遗障碍程度判定,均应以医疗终结时客观检查为依据,如影像学、临床电生理、实验室检查,主诉和体征供参考。

注意:①职工因与工伤或职业有关的因素诱发功能性视力障碍和耳聋,应用相应的特殊检查法明确诊断,在其器质性视力和听力减退确定以前暂不评残。伪聋,也应先予以排除,然后评残。②脑挫裂伤应具有相应病史、临床治疗经过,经CT和(或)MRI等辅助检查证实有脑实质损害征象。③创伤性关节炎(骨质增生)评定时的年龄界定大于50岁者的骨关节炎是否确定为创伤性关节炎应慎重,因为普通人50岁以后骨性关节炎发病率已明显增高。

(邓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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