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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期限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行为。《公约》的索赔期限规定为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逾期索赔,违约方可以不予受理。在进出口货物中,一般订立“检验与索赔条款”或者“异议和索赔条款”。B公司以A公司已超过了合同规定的30天索赔期为由拒绝赔偿,A公司遂提起仲裁。

任务三 索赔和理赔

买卖双方在承担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自己的权利,买卖中的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就可以根据买卖合同赋予的权利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

一、索赔与理赔的概念

索赔(claims)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行为。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s)是违约方对于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二、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约定索赔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

一般货物的索赔期限,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30~45天。《公约》的索赔期限规定为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

三、索赔金额

如果合同规定有损害赔偿的金额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通常应按合同规定提出索赔。

如果合同未作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贸易实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是:

(1)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2)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阅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3)由于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少而未减少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四、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赔偿条款的方式通常有两种规定方法:“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条款”。

1.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主要是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和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而订立,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有的还规定索赔的处理办法。例如:

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异议,必须于装运货物的船只到达所订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货物已经过加工,买方即丧失索赔权利。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进口货物索赔的检验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而对出口合同如果允许国外有复验权,应该在合同中规定“须以买卖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索赔依据”。索赔必须按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证据并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逾期索赔,违约方可以不予受理。

2.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的百分率;一般使用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

例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行从议付的货款中扣除罚金或由买方于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延期交纳的罚金以7天为计算标准,每过期7天(不足7天者按7天计算)罚货价的0.5%,如卖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交货,延期10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货罚金。由于服装的时效性和季节性较强,所以在交货时间上要有严格的保证。

有关合同的罚金条款,各国的法律规定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法律承认罚金条款而予以保护,而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律对罚金条款则不予承认和保护,他们认为对于违约行为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惩罚,也就是按照受损失一方有权在经济上获得在签约时合理预见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发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困难造成的损失。”

在进出口货物中,一般订立“检验与索赔条款”或者“异议和索赔条款”。如:买方对货物的任何异议必须于装运货物的船只到达提单指定目的港30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英译文如下。

Any claim by the Buyer regarding the goods shall be filed within thirty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specified in the relative B/L and supported by a surrey report issued by a surrey 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

【案例】我国A公司以CIF上海价向B公司购买一批服装面料。合同规定,若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应在货到目的港后的30天内提出索赔。另外,合同中还有货到目的港后12个月品质保证期的规定。2003年9月24日货物到达目的港,买方A公司申请港口所在地商品检验机构对该货物进行商检后,发现货物存在品质问题,A公司于2003年10月25日书面通知B公司,要求索赔。B公司以A公司已超过了合同规定的30天索赔期为由拒绝赔偿,A公司遂提起仲裁。请问:A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分析】A公司的索赔请求应受法律保护。因为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索赔方只要在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即使该请求的提出已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违约方仍应予以受理。本案中买方A公司虽已超过合同约定的30天索赔期限才提出索赔要求,但因该请求的提出仍在合同规定的12个月的货物品质期内,所以其索赔权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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