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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都是其渎职的具体表现,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也存在不少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有的擅自增加机构编制或者突破编制增加人员;有的在录用和选拔干部时不按规定,甚至“买官卖官”;有的通过制造“假档案”、“假学历”、“假身份”,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塞进公务员队伍;有的在市(地)县乡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工作中,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先违规录用、再按干部分流,以及在定岗分流中“暗箱操作”、任人唯亲;有的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或者班子内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有的违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材料。因此,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第104条的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给予处分。因此,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都是其渎职的具体表现,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这里所称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正确行使职权,利用手中的权力随心所欲、滥施淫威、胡作非为,违法地处理公务;或者超越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本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违法地作出处理决定。

这里所称的“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其中,不履行职责,是指根据法律或国家规定应该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其未能予以履行;不正确履行,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虽然履行了根据法律或国家规定应该由其承担的职能和责任,但在履行的过程中却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了事,未能正确地加以履行;放弃履行,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视法律或国家规定要求其承担的职能和责任而不顾,放弃了应当由其履行的职责。

这里所称的“徇私舞弊”,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私情或者私利,违背事实和法律而弄虚作假的行为。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397条和第418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则要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给予其纪律处分

他山之石:国外公务员离职后的相关规定

政府官员或公务员离开公职后,仍然有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和原来的人事关系为个人或特殊组织谋取私利的可能。因此,各国公务员制度中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任何已退职的公务员,离职5年后方可到私营企业工作、咨询或参与资本活动。1993年美国政府规定,高职官员离职后5年内不得向他们影响所及的部门进行游说。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109条规定:公务员离职两年以内,不得到其离职前5年间任职的、与人事院规则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特定独立行政法人有密切关系的私营企业任职,违者将处1年以下徒刑或3万日元以下罚款。韩国《公务员伦理法》规定,凡由总统令所确定的有关政府职员,自退职日起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其退职前两年间曾工作过的部门有密切业务关系、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企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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