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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法中的实体规范,包括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公务员个人或者集体应予奖励的十种情形。同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九十二条和九十三条对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的范围、期限和程序做出了规定。

责任法定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和保证。因此,有必要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违反公务员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从法律高度确保公务员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

一、违反公务员法的主要情形

公务员法应从实际出发,对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和管理中确需法定的情形进行列举,这样既符合责任法定的原则,也有利于更好地促使公务员机关及相关人员对照自己的行为,防止发生违法现象,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应建立相应条款,对其他未能一一加以列举的情形进行概括,一方面避免立法上的烦冗琐屑,保证法律文本应有的规范、简洁、庄重的风格;另一方面又为制定配套法规依法追究责任提供上位法的依据。公务员制度的法律责任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

编制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所谓“编制限额”,就是“编制限定的员额”;“职数限额”,就是“职务配备的员额”。我国公务员机关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每一机关都要根据确定的职能、机构和编制,明确不同机关公务员的编制限额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配备的员额。编制员额一经确定,便具有法律效力,此后公务员的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必须在编制限定的员额内进行,不得擅自突破。但是在现实中一些机关还存在超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形,因人设职、因人设事,造成机构臃肿和队伍膨胀。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违反编制、职数规定超额配备人员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编制管理,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对每一职位都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防止不正之风,真正实现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公务员的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等都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要求。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

法治原则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机关在公务员管理中必须依法定的权限、法定的实体规范和法定程序办事,否则即构成对法治原则的违反。公务员法中的实体规范,包括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这一原则,公务员主管机关和各用人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启动回避和办理退休手续。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公务员个人或者集体应予奖励的十种情形。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违反纪律情形。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了公务员应予回避的情形。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务员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需要具备的年龄、身体以及工作年限等条件。机关在掌握条件时,既不能故意提高标准,也不能放宽标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机关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就构成实体上的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

所谓“规定程序”是指机关在公务员管理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的方式、顺序、时限等规范。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等不仅规定了实体性内容,而且还规定了有关程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定程序是特定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它对于权利义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法治原则不仅要求机关要严格按照实体规则办事,同时也不得违反程序规则。机关在公务员管理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顺序和时限办事。如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就构成了程序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时间,我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变更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地方出现了随意变更退休金标准、拖欠工资、滥发奖金津贴的情形,甚至个别机关将擅自增加或扣减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作为左右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种手段。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按劳分配的重要体现,这一权利的实现,必须受到法律保障。各级公务员机关变更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此,《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同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这对于切实保障公务员的经济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保障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现象

公务员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这就要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或者性别的公民。公务员法规定,在录用、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中,采取考试的方式,其核心价值即在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务员制度之所以被认为是先进的人事制度,就在于其选拔人才的方式抛开了血缘、门第、出身等先天性因素,而将知识、能力、业绩等因素作为选拔录用的基本标准。如果在考试的过程中出现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事先内定人选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就难以把好公务员队伍的入口,难以保证公务员的素质,同时也将严重影响机关的声誉,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原则。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对在考试中舞弊者进行严惩。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

申诉控告权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利,目的就是使公务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渠道。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公务员不服的,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申诉控告权是公务员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九十二条和九十三条对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的范围、期限和程序做出了规定。对于公务员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申诉、控告,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做出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予以受理。如果上述机关不按规定受理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应当予以纠正,责令有关机关予以受理,并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从业限制

该规定是基于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的公权力对隶属单位的影响而设定的。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的稳定性和渗透性,使公务员本人离开公务员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近年来,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公务员接受企业“反哺”现象并不少见,这种权力期权化的现象危害极大。为此,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为保证该规定的落实,公务员法专门规定,违反该款规定的离职公务员,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行政处罚措施保障公务员法的实施是这次立法的一个特色。

对于因其他情形,如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公务员是否也规定从业限制,在立法中,考虑到这些人员已经失去了良好的“个人声誉”,其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难以在其原所在单位“发挥作用”,因此可以不纳入本法限制范围。

(八)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几种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违反公务员法的情形,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一项,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兜底条款,为追究违反公务员法的其他相关情形提供法律责任依据。

二、公务员制度法律责任的主体

公务员制度根据法律义务主体的不同,在公务员法中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以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这些主体主要包括。

(一)公务员机关

公务员各级机关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公务员管理职责。机关作为公务员的管理者,有管理公务员活动的权利,也有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和执行有关指令的义务。机关在公务员法中的责任包括立法责任、执法责任、司法责任等。此外,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有着依法给予公务员赔偿的义务,因此,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主体还包括国家。

(二)公务员

公务员作为公务员法的调整对象,有义务遵守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各项规定,接受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指令。公务员不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和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公务员将与国家机关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关于公务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不仅涉及公务员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等都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公务员法对此未做专门规定。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等离职的公务员必须继续遵守公务员法关于辞职退休后的有关义务,包括保守秘密、遵纪守法、从业限制等。离职后的公务员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应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其相应的责任。此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不依法接受公务员工资调查的企业、违规接收离职公务员的单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个人等,在与公务员管理相关的社会生活活动中也必须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对人的义务,服从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决定,执行生效的裁决、处罚等。从某种意义讲,他们也是法律责任的相对主体或义务主体。

三、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对于违法、侵权行为予以纠正并承担法律责任,是法治政府的责任。公务员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处分。在出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负有两个责任:第一,要区别不同情况,对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例如,对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应当责令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录用公务员的,机关应当宣布录用无效,并撤销已被录用的人员的公务员身份,已被录用的人员不享有公务员的权利。无论是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还是宣布无效,法律后果都是相同的,即违法行为自始无效。第二,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分适用于机关内部,是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

2.行政处罚。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从业限制的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其他行政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所谓“具体的人事处理”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针对特定公务员个人做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人事处理决定。其范围涉及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如录用、考核、职务的任免升降、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等等。一项具体人事处理是否错误,需要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具体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县级以上领导机关进行认定。一般来说,“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是给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带来实质影响,并且应该予以撤销的处理决定。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赔礼道歉适用于行为人因主观上的过错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有时也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而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标准,公务员法未做明确规定,因此,目前仍适用机关内部的规定。

延伸阅读

宁夏中卫市:对公职人员27种行为进行问责

2015年7月,中卫市制定出台了《中卫市公职人员不担当慢作为效率低行为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严整治不担当、慢作为、效率低问题,切实强化国家公职人员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执行力和效率。

办法规定,全市公职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存在不担当、慢作为、效率低等27种情形,将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告诫、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解聘等12种方式进行问责,追究过错责任,同时还对过错情形追究和惩处程序及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市委、市政府加大问责力度,先后对3名处级领导干部工作存在的不担当、慢作为、效率低行为进行了问责,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免职处分。通过系列措施,确保问责程序规范合法、责任认定客观真实有迹可循、被问责对象权利保障有效,促使全市公职人员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在讲学习、守纪律、重团结、尚实干方面,切实发挥勤奋学习、遵规守纪、真抓实干、团结共事、清廉为民的表率作用。

资料来源:宁夏党建网。www.nxdjw.gov.cn

(二)刑事责任

如果违法行为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章小结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因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应制裁。公务员制度的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我国公务员制度采取的是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机关或者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的有关制度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消极意义的法律后果。公务员制度的法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作用。公务员制度应从实际出发,对实践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和管理中确需法定的情形进行列举,公务员制度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务员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键术语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公务员法 法律后果 违法者 法律制裁 惩罚 救济 预防 执行力度 责任主体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思考题

1.试述法律责任的含义、特点和作用。

2.试述公务员制度法律责任的含义、特点和作用。

3.试述违反公务员法的主要情形。

4.试述公务员制度法律责任的主体。

5.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讨论题

上海立规,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

中共上海市委4日正式公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上海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上海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此外,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做专项报告,并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明示。

对于有违《规定》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记者了解到,《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上海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本市人民团体、依法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资料来源:新华每日电讯1版,2015年05月05日。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5-05/ 05/c_134210008.htm

问题:(1)公务员法已有关于公务员兼职和退休后从业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2)为什么上海还会立规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

【注释】

[1][英]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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