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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制度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应当在接到公务员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我国公务员法确立了二级申诉制度,即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同时,由于赋予了公务员申诉权,公务员完全可以通过申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对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四类。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申诉制度做了规定。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专章对申诉控告制度做了规定。公务员法基本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在申诉范围、申诉程序和体制方面有所创新。2008年5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2008〕20号),对公务员的申诉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

一、公务员申诉的条件

公务员申诉的条件是指公务员提起申诉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来说,公务员提起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被机关辞退或开除的公务员,虽已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但如对辞退或开除决定不服,仍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在试用期内新录用的公务员对辞退、开除决定不服的,也有权提出申诉。

2.存在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必须是由公务员管理机关或监察部门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决定的内容一般涉及对公务员的惩戒、降职、免职、辞退以及工资福利、退休待遇等问题。该处理决定必须已经生效,如果尚未正式决定,则说明对公务员权益损害的事实并未发生,不能提起申诉。

3.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或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即公务员主观上认为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公务员提起申诉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可以提起申诉的范围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退、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申诉。公务员应当在接到公务员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如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延伸阅读

公务员的二级申诉制度与不中止执行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确立了二级申诉制度,即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这是对公务员申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之所以确立二级申诉,是因为在受理申诉工作中,下级机关有时会受认识水平的影响或受环境的干扰,致使处理结果出现偏差。二级申诉制度可以给公务员更多的申诉机会,而上级受理申诉机关往往看问题比较全面,处理问题更慎重、更超脱,因而会大大减少处理的偏差。

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复核、申诉不中止执行”原则。因为,申诉人只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判断对机关的人事处理不服,事实上是否正确还得经复核、申诉受理机关来决定。所以,这样规定可以保证机关正常、有效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维护机关决定的权威性,避免因为停止执行而使公务员逃脱处理或者当事人仍然在位行使权力,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继续造成损害。同时,由于赋予了公务员申诉权,公务员完全可以通过申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李如海.公务员制度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83.

二、受理申诉的机关

公务员申诉的主要目的是对有关处理决定进行重新审查,改变或撤销不正确、不适当的决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确定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时应从两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受理机关要有权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有权向原处理机关提出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意见;二是受理机关的行政层次应尽量与原处理机关靠近,以使申诉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其中第一个方面是主要的,第二个方面是次要的。我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对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四类。

(一)原处理机关

原处理机关是指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原处理机关受理申诉,实际上是对本机关已经做出的处理进行重新复查,因此,称之为复核。大部分公务员申诉案件应由原处理机关解决,因为原处理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本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原处理机关最了解案情,容易查清事实,同时,原处理机关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直接,解决问题及时。这样,给国家和公务员本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小了。

原处理机关在解决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责任,依法受理申诉案件,及时做出受理决定。

在我国,原处理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及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等各级机关。

(二)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这是指与原处理机关有隶属关系的机关,该机关是原处理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这样的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原处理机关已经做出的处理决定,也能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在我国,乡政府的上一级机关是县政府,区政府的上一级机关是市政府,省各厅局和各市政府的上一级机关是省政府,省政府的上一级机关是国务院。

(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即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如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的同级主管部门分别是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四)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是依法对公务员机关、公务员和公务员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专门机关,有权直接要求或建议有关机关纠正错误的处理决定。当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给予自己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就可以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同时,公务员对自己的管辖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也可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这时,行政监察机关就有权直接受理或建议有关机关受理公务员的申诉。

我国监察机关受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复审、审核终结制度。此外,各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受理的申诉案件包括: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决定的;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监察机关还应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

三、申诉的程序

公务员申诉的程序是指公务员提起申诉和受理申诉的机关处理案件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我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对公务员申诉的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申诉的一般程序

1.复核(非必要程序)。公务员在对公务员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于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原处理机关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复核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公务员对复核没信心或认为没有必要,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2.申诉。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即所谓的径直申诉。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公务员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原处理机关的名称;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对于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诉材料不齐的,限期补正。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的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在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务员机关不得因公务员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其的处理。受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3.审理。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受理机关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公正委员会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门中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为3~5人。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1)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充分;(2)原人事处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3)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4)原人事处理是否有失公正;(5)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6)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案件提出明确审理意见,并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4.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根据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区别原处理决定的不同情况做出决定:(1)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2)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3)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4)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后,要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2)被申诉机关的名称,以及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4)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5)申诉处理决定;(6)做出决定的日期;(7)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5.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公务员的个人档案。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按照下列规定送达:(1)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2)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3)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5)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或者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6.再申诉。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都采取了二级申诉制度。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对省级以下公务员机关所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公务员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机关对再申诉做出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申诉的特别程序

本程序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所受处分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情况。

1.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处分不服的申诉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2.行政机关公务员对监察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复核、申诉的效力

如果复核、申诉机关审查认为原处理机关的决定有错误,原处理机关在收到申诉机关决定后,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申诉决定,纠正处理决定的错误,不得拖延,并自处理决定发生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延伸阅读

该采用何种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某大学毕业后,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成为某市工商局一名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踏实肯干、正直热心、人缘较好,但与某位领导关系有些紧张。在2014年的年度考核中,他被考核为“不称职”。李某不服。

请问,李某可以通过申诉来维权吗?如果能,如何进行申诉?

分析: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有申诉的权利。参照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因此,李某可先向工商局申请复核,如不服复核决定可向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或上一级工商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不进行复核直接申诉。

资料来源:《公务员制度案例》案例二,载于百度文库,有修改。http://wenku.baidu.com/ link?url=CJnrNo26oj2vAOrT6BkBi8 l_6UDvCXijKVLTjdyyK4d4Id0Gbjrdt3DdTPaH8hBTOkyJOpEra Qjtxc6ODGTcwFLbgQsi6MpXWPhirTM4n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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