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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内申诉制度的建立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育才学校对成员违纪行为的处理,校风纪委员会是代表学校提出控告的机关,而校务会议或校务会议针对具体事件建立的专门委员会则是“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机关。对于校内成员之间的纠纷,校风纪委员会首先作为居中“审理”的一方,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决,若当事人不服,还可以上诉至校务会议,这为公平合理地解决校内成员纠纷,防止或纠正错误的处理决定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四)关于校内申诉制度的建立

1995年以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多次强调要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所谓校内申诉,是指教职工、学生因对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校内申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在学校内部解决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也有利于促使学校作出的处理更加公正,以维护学校师生的正当权益。但是,目前我国仅有少部分学校在尝试建立校内申诉制度,而且在机构设立及程序规定上还不完善,成效十分有限。

陶行知育才学校的监察和裁判机关的设立,对于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很值得借鉴。育才学校对成员违纪行为的处理,校风纪委员会是代表学校提出控告的机关,而校务会议或校务会议针对具体事件建立的专门委员会则是“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机关。监察机关和当事人作为控辩双方,围绕违纪事实和如何适用学校法规进行辩论,校务会议经“审理”后作出决定,实际上是赋予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经过这一程序对校内“违法”人员进行的处理,更能保证客观、公正。对于校内成员之间的纠纷,校风纪委员会首先作为居中“审理”的一方,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决,若当事人不服,还可以上诉至校务会议,这为公平合理地解决校内成员纠纷,防止或纠正错误的处理决定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由此,校内申诉制度要想更有成效地解决校内纠纷,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必须做到两点:一是申诉处理机构应当独立于争议当事人,尽可能保持中立。依托校内的教师管理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来受理申诉事件,受理机构本身就是作出处理的机构,不易保持中立,最好是另行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二是应当引进公开质证和申辩的程序,给当事人核对事实、为己辩护的机会,使当事人有可能对学校处理的公正与否进行监督。不经当事人质证、申辩即作出处理决定,是违背了程序正义,学校内部需要克服这一缺陷。

【注释】

[1]陶行知.陶行知全集(第一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132—141.

[2]陶行知.陶行知全集(第三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373.

[3]同上:439.

[4]同上:513.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36,443,453.

[6]陶行知.陶行知全集(第一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50—51.

[7]刘军宁.从法治国到法治——政治中国[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259.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9.

[9]秦前红,刘高林.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10]陶行知.陶行知全集(第三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5:378.

[11]同上:782—783.

[12]陶行知.陶行知全集(第四卷)[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724.

[13]陶行知.陶行知全集(第一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140.

[1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6.

[15]陶行知.陶行知全集(第一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140.

[16]同上: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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