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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法》中专门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义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触犯刑法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贯彻实施。长期以来,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小作坊、小煤矿等的劳动用工基本上处于失查和失控状态,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得以非法用工,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劳动合同法》中专门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义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赔偿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是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2.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3.刑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触犯刑法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释】

[1]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5页。

[2]徐智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亟需合法规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3]邓峰、刘奇新:《浅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4]杜波:《论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

[5]朱广东:《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载《中国劳动》2003年第7期。

[6]参见朱广东:《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载《中国劳动》2003年第7期。

[7]参见杜波:《论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

[8]参见邓峰、刘奇新:《浅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1号)第6条中规定,根据《工会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10]参见王益英、黎建飞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11]参见邓峰、刘奇新:《浅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12]韩艳春:《论精神损害赔偿》,载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w/lw_ view.asp?no=7024&page=2,2007年12月19日访问。

[13]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页。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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