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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的工作规范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出纳人员的工作内容有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规模较小的单位,出纳工作量不大,可设兼职出纳人员一名。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这项规定也是保证工作的权利。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法规和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纳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

(一)设置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

《会计岗位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一个单位如何设置出纳岗位,取决于该单位所属行业的性质、自身的经营规模、业务量大小以及怎样有利于会计核算和管理的要求。

2.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钱账分管是对设置出纳岗位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钱账分管原则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具体而言就是管账(总账)的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而管钱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和会计档案工作,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明确。例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账人员记账。实行钱账分管,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止工作误差和营私舞弊等行为,维护国家和单位财产的安全。

3.有利于对本单位货币资金业务进行监督

出纳工作是为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服务,管好单位的货币资产;同时利用出纳的特殊手段对本单位涉及货币资产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只有发挥出纳人员的监督职能,才能使货币资产得以有效的利用:一方面发挥其效用;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违法乱纪行为。

4.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

出纳岗位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的收入、支出的核算与保管,而这些工作与整个单位的经济效益、职工的个人利益有极大的关系。因此,各单位应该建立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保证出纳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机构设置

出纳机构一般设置在会计机构内部,如财会科、财会处内部设置专门处理出纳业务的出纳组、出纳室。《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出纳机构与人员的设置没有作硬性规定,只是要求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来设定。各单位可根据单位规模大小和货币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出纳工作的繁简程度来设置出纳机构。以工业企业为例,大型企业可在财务处下设出纳科;中型企业可在财务科下设出纳室,小型企业可在财务股下配备专职出纳人员。有些主管公司,为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总体利用效益,把若干分公司的出纳业务(或部分出纳业务)集中起来办理,成立专门的内部“结算中心”,这种“结算中心”,实际上也是出纳机构。

(三)出纳人员配备

一般来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在银行开户的行政、事业单位,有经常性现金收入和支出业务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都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出纳人员配备的多少,主要决定于本单位出纳业务量的大小和繁简程度,要以业务需要为原则,既要满足出纳工作量的需要,又要避免徒具形式、人浮于事的现象。《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出纳人员的工作内容有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部门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般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等几种形式。

1.一人一岗

规模不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不大,可设专职出纳人员一名。

2.一人多岗

规模较小的单位,出纳工作量不大,可设兼职出纳人员一名。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一岗多人

规模较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较大,可设出纳人员多名,分管现金、银行存款、票据核算和管理。

出纳人员的具体分工,要从管理的要求和工作便利等方面综合考虑。通常可按现金与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的不同户头,票据与有价证券的办理等工作性质上的差异进行分工。也可以将整个出纳工作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和步骤,按工作阶段和步骤进行分工。对于公司内部“结算中心”式的出纳机构中的人员分工,还可以按不同分公司定岗定人。

二、出纳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出纳人员是会计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纳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会计工作岗位规范》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上岗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证。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这项规定也是保证工作的权利。

此外,持证人每年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了解和掌握会计政策、专业知识的变化,提高业务水平,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2.具备出纳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会计工作岗位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作为出纳人员应当熟悉会计基本知识,掌握快速、准确地清点钞票以及准确使用票据的技能。

3.亲属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制度。《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三、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

出纳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涉及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活动,而这些又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单位乃至国家的经济利益,工作出了差错,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明确出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是做好出纳工作的基础。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法规和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各单位出纳人员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具体办理现金的收支业务;对重大的开支项目,须经过单位领导或会计负责人审核后再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支付结算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出纳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现金的收支应符合有关规定和相关手续。在此基础上还要保证收支、核算的及时性。

2.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日报表和银行存款调节表等

出纳人员根据已经编制的收、付款凭证,经其他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逐笔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月终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相符。现金账面余额应与库存现金核对,使其账实相符。

对于现金业务和银行收支业务较多的单位,也可以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日报、旬报表,以反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存情况。

3.保证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支票、印章的安全和完整

出纳人员不仅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而且负责保管现金。有些单位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等也应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因此出纳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现金、有价证券登记簿,便于随时进行核对,保证其安全、完整。此外,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在任期间钥匙不离身,不得交给他人保管,对于保险柜的密码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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