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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研究回顾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体育首先实践于发达的欧美国家,从1950年开始,国外对于职业体育俱乐部及相关利益者的经济学分析时见于经济权威期刊,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职业体育团队的经济学分析、职业体育联盟②维持竞争平衡的激励机制研究以及不同联盟制度的比较研究。Sloane进一步剖析Neale的观点,认为假设联盟是企业而俱乐部是其组成部分的这种解释,会过高估计俱乐部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并隐藏那些大、小俱乐部之间的矛盾。

2.3 国外研究回顾

职业体育首先实践于发达的欧美国家,从1950年开始,国外对于职业体育俱乐部及相关利益者的经济学分析时见于经济权威期刊,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职业体育团队的经济学分析、职业体育联盟②维持竞争平衡的激励机制研究以及不同联盟制度的比较研究。

2.3.1 职业体育团队研究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假如不去考虑反垄断法律,对于那些无论是追逐利润最大化还是满足成长最大化的公司而言,最理想的状态是获取垄断。但是,当我们考虑职业体育团队时,如果一支球队需要获得最大的利润,很显然,他的竞争对手越强大,其获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就形成一个悖论。职业体育团队特殊的经济性就在于它的收入来源于球队之间或运动员之间这种经济竞争与运动合作,而有别于一般公司与其竞争对手的商业竞争。

最早对职业体育团队经济学的研究可追溯到1956年,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系Rottenberg[14]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续表的《棒球运动员的劳动力市场》一文,被当今学者认为是开创职业体育经济学研究的先河。2005年,Fort[15]在该篇文章发续表50周年庆典之际,高度评价了Rottenberg的贡献,认为其勾画了职业体育联盟的11个经济特征:①买方独家垄断的劳动力市场,俱乐部(球队)通过制度设计约束球员的流动,比如保留条款、选秀制度;②买方独家垄断的产品市场,每支球队拥有严格的特许经营制度,比如土地领土权;③俱乐部的规模取决于参与人数而非人口规模;④参与人数是一些关键变量的函数;⑤限制球员流动的保留条款无法实现优秀球员的均衡分布;⑥选秀制度的优势基本是个幻觉;⑦高薪水吸引优秀球员,导致球员薪水差距拉大;⑧职业棒球球队业主是理性的利润最大化者;⑨联盟内竞争对手实力均衡(导致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⑩在自由市场中,无论谁拥有球员所有权,联盟的球员分配不受影响(不变性原理);○11保留条款的取消不会影响职业体育的数量和质量。Rottenberg的这些观点尤其是不变性原理和结果的不确定性,被后人视为职业体育经济学分析的奠基石,这是确定的但同时也是颇富争议的。如Rottenberg关于保留条款的讨论、联盟内竞争对手实力均衡的观点、球队业主是理性利润最大化等观点均受到了后来学者的反驳,尤其在比较欧洲和北美职业体育发展轨迹中尤为明显。但是,Rottenberg采用经济学的视角剖析职业体育的市场结构特征,拓宽了职业体育的研究思路,并引申向各个领域深入发展。

而对职业体育联盟这项特殊制度安排的缜密分析当属Neale(1964)。[16]Neale从联盟的产品特征、市场结构特征分析职业体育的经济学特殊性,他认为职业体育联盟应类似于企业,而职业球队是自然垄断者、所有职业球队联合在一起生产共同的产品。这种共同提供的产品具有其他一般产品所无法比拟的复杂性,原因在于职业体育所产生的产品会产生多种效用流量,不仅有球队之间竞争所产生的比赛结果和联盟排名,还有球队之间合作所带来的效用流量,比如电视观众的效用流、新闻界的利益等。Neale进而还讨论和分析了职业体育产业规模是由供需双方共同决定,他认为,假如职业体育的长期供给曲线是水平的,则职业体育产业规模就主要依赖于需求,需求取决于职业体育的重要性,而职业体育的重要性则与新闻界利益和公众关注有关,反过来,这些又会影响着锦标赛的规模和普及。

Jones(1969)[17]也认为职业体育的独特性续表现于它的产品函数中。没有哪支俱乐部能够独自生产一个可销售的产出(比赛)[18],故,每个俱乐部必须与另外一个俱乐部组成联合才能生产出能获得收入的产出,而且这种联合必须至少拥有两支俱乐部,而当俱乐部超过两支时,建立一个正式的组织(联盟)是有效率的,例如,联盟可以处理不同俱乐部之间、不同团体与其他团体之间的关联关系。Jones提出了职业体育的两个假设:首先是每个俱乐部的最佳目标是最大化利润;其次是联盟有最大化其成员俱乐部福利的预期,因此,联盟的最佳目标是俱乐部们成为最大化的利润联合体。而为了维持联盟的生存能力,必须通过各种约束机制来实现联盟内各个团体都能够获得“平衡”的利润状态。Jones认为联盟赖以生存的约束机制是以制度的形式实现给定的[19],故,在产出是给定的情况下,每个俱乐部追求最大化的收入和最小化的成本。而每个俱乐部都清楚,为了他们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只有通过彼此的联合,并且这种合谋必须是完全的[20],才可以使每个俱乐部的利润最大化。继而,Jones构建了职业联盟的4个命题:联盟主要通过球员的重新配置机制以促进俱乐部之间的平等竞争;俱乐部之间的合谋是完全的;联盟有雇佣最好球员以增加其在竞争市场竞争力的期望;联盟有减少最好雇佣球员的最小化成本的期望。

Sloane(1971)[21]在北美学者Rottenberg(1956)、Neale(1964)和Jones(1969)的基础上,基于英国足球实践提出了和Neale不一样的观点,认为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尽管具有共同的利益——在高度合作的基础上共同生产产品,但这并不意味着联盟就有必要被提升到“企业”的理论高度。如Neale所指,职业联盟可以等价为同业公会(trade association),联盟是个决策机构。但在英国,足球联盟(协会)仅仅是制定规则的机构,而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俱乐部则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经营,比如雇用多少球员、多少资本被开支等。尽管价格和产出(如足球联盟最小入场票价和联盟赛事的数量)是由联盟组织决定的,但后者仅仅反映了单个俱乐部共同的利益。Sloane进一步剖析Neale的观点,认为假设联盟是企业而俱乐部是其组成部分的这种解释,会过高估计俱乐部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并隐藏那些大、小俱乐部之间的矛盾。Sloane认为职业体育中经济竞争和体育竞争是有区别的:体育竞争追求的是最大化的比赛结果不确定性,从而产生收入;而经济竞争实际上则受联合产品的本质、球队空间分布和暂时的比赛分配约束和限制,竞争可以通过特殊俱乐部降低价格来提高。然而,这在足球联盟内是不允许的,因此,联盟内的经济竞争是有限的,但是发生在联盟外和其他娱乐方式的外部竞争却是时常可见的。

除了对职业联盟的基本特征进行经济学解释之外,Sloane结合英国足球的实践,提出了有别于前面几位北美学者关于职业体育俱乐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假设条件。基于不完全竞争条件或不完全信息,Sloane采用了选择理论去解释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行为特征。通过对四个可能的最大化假设:利润最大化、安全最大化、销售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的比较分析,得出英国的足球俱乐部是效用最大化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模式的结论。Sloane认为英国足球俱乐部不是个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是因为董事们和股东们投资足球俱乐部,并不主要期待金钱上的收入,而是诸如心理上的因素,如渴望权力、声望的需求、群体认可的倾向和群体忠诚的关联感情。足球俱乐部从本质上讲源于传统,基于传统的社会文化结构,忠诚的支持者聚集在一起培养俱乐部(或品牌)的忠诚,继而产生效用。一般性企业都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如满足股东利益。在足球俱乐部中则不尽然,董事们、管理层和消费者一样,都是欣赏足球的消费者,因此,比赛成功的目标与俱乐部各部分参与——董事、股东、管理者和支持俱乐部(supporter's clubs)密切相关,谁对俱乐部的财政约束越高,其受关注的程度就越高。

Vrooman(1997)[22]则用经济学上有关俱乐部理论阐释职业体育联盟。他认为职业体育联盟是俱乐部的成员(即联盟中的球队)为了最大化集团的消费(或利润)而共事的半自治单位。根据这一观点,俱乐部行为决定着每一件事,从锦标赛决赛结构到哪些球队允许搬迁、何时搬迁、迁往何地。俱乐部理论认为,一个联盟的最佳球队数量(这个数量将最大化垄断联盟的利润)与社会最佳数量(在这个数量上,最后一个球队增加的边际价值为零)之间存在根本差异。允许新球队进入联盟对既有成员存在正负双重影响:联盟可以让新加入者交纳一笔入会费和其他球队必须与一个新的成员分享收入。此外,新球队减小了离它最近球队的地理市场,降低了现有成员运用那个城市作为议价筹码的能力。球队之间分享的收入越多,联盟从阻止球队自行选址中获得的经济收益就越大,当球队平分这些受益时,联盟就有最大的动力去确保所有球队的利润最大化。

Sharp等(1998)[23]认为职业运动俱乐部与其他商业企业至少在两个方面存在不同:职业体育业的组织结构、俱乐部与其重要雇员(运动员)之间独特的关系。职业球队是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经营,在不完全竞争的产品市场中出售其服务,并且在一个不完全竞争的资源市场中雇佣其球员。关于职业体育联盟,Sharp等认为因为职业俱乐部的经济决策与其竞争对手的经济决策具有内在的相互依赖性,职业体育联盟就像卡特尔,而职业体育联盟的独特地位又使得他们避免了其他行业中非法卡特尔所面临的困境。职业体育联盟通过设定准入门槛、控制与球星的合约、拥有体育场馆的独占权等手段维持其垄断力量;通过执行统一的运动规则和条例来实施和保持定价和产量协议;职业体育联盟决定其成员球队的搬迁、控制其领域来维持其卡特尔共享垄断;同时,对于搭便车或欺骗等现象,职业体育联盟拥有执行联盟规则和章程的契约型权力,在每个联盟中,联盟有权对不遵守联盟规则的成员球队或俱乐部判处并罚款,以维持职业体育联盟的成功和其垄断地位。

经济学家一度把完全竞争作为分析的一个前提,认为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能使产量维持在平均成本的最低点上,从而实现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最优。然而,20世纪20年代,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垄断、寡头垄断、卡特尔等已成为经济生活中普遍的现象。相互竞争的企业在达到势均力敌的境地时,为避免两败俱伤,必然要主动地寻求相互合作:或者签订某种分配市场的合约,或者联合为一个企业,在一定范围形成的垄断会减轻各自的竞争费用。由此可见,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几乎在所有的产业部门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垄断。对于职业体育的不完全竞争,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而且也获得了美国法律的支持。192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国棒球联盟不适用洲际间贸易的法律定义,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这个判例在以后的许多案件中被引用,尽管棒球联盟的反垄断豁免没有扩展到其他职业体育联盟中,但各种案例和法案对其他职业运动俱乐部采取的联合行动予以有限的保护。[24]

理论界对于垄断观念的演变和发展,再加上职业体育与生俱来竞争者相互依赖的特性,增添了职业体育联盟寻求反垄断豁免的砝码,这使得许多联盟交叉补贴政策[25]有了立足之本,这些联盟旨在实现所有俱乐部公共利益的交叉补贴制度,仍受到了法律界、学者、球员以及俱乐部的质疑。这些政策的运行机制到底是怎样的?它们确实是为了实现俱乐部的公共利益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我们将在下一节中重点讨论。

参阅Bougheas和Downward(2003)、Downward和Dawson(2000)、Szymanski和Kuypers(1999)、Fort和Quirk(1995)。

2. 3. 2 职业体育维持竞争平衡的激励机制研究

联盟长期以来就非常注重球队之间竞争实力平衡的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26],而这又是体育职业赛事充满生机的源泉。因此,不同的国家设计了不同的维持竞争均衡的制度,如英国足球联盟通过保留和转会制度(retain and transfer system)、交叉补贴(cross subsidisation)、赛程冲突的最小化(minim isation of fixture clashes)以及价格的最小化(minimum price-fixing)来维持联盟的竞争均衡;北美则主要通过领土特许权(联盟的组织主体通过发放特许权,授予一支队伍的所有者地域性垄断,即在这一地域范围内不允许有其他联盟组织内的队伍存在和运行,而且该所有人在未得到联盟所有人75%的同意前不得随意更换所属地点)、保留条款(1880年保留条款作为控制球员薪水的一种方法被引入棒球,随后,进入到美国其他职业体育联盟中。保留条款授予球队对签约职业选手的续签权利)、收入分享制度(联盟统一分配门票收入和电视转播费用,NFL主客队按6∶4分成分享门票收入,棒球运动中,NL主客队按照95∶5分成,AL主客队按照8∶2分成,NBA没有门票分成;全国电视收入转播费用由所有联赛球队分享,当地电视转播费用则由主队获得)、选秀制(允许上个赛季最差球队首先选择来自大学等新手的首选权,NFL于1936年首先引进,1949年NBA仿效之,1965年MLB采纳)、工资帽(对运动员和球队的工资薪水的限制,1984年NBA最早引入,1994年NFL采纳这一制度)等。

针对这些制度安排,俱乐部业主和联盟管理者讨论认为这些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证球队之间的竞争实力均衡”以及维持公众对于这项赛事的认可,如对球员劳动力市场上的制度约束是必要的,从而约束大俱乐部对优秀运动员的垄断和减少联盟锦标赛中消费者利益的扼杀。而在理论界则采用了不同的方法以及不同的模型验证这些激励制度对联盟竞争平衡的功效。

Rottenberg(1956)首先否认保留条款对促进竞争均衡的作用,认为球员分配可以通过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实现。他指出,一支俱乐部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会因为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增加成本的费用。如果假设球员是球队规模的函数,球员是基于其能力基础上自由签订合约的,且整个产业中高水平的球星供给是无弹性的,那么,因为经营规模的扩大而成本费用的增加,将最终导致该俱乐部的利润开始减少,观众开始流失。则这个利润最大化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就会选择出售他们的球星给弱队,结果是,球星在球队之间均衡分布。但是,当俱乐部是效用最大化时,上述论断就受到了很大的质疑。对此,Sloane(1971)认为,效用最大化的俱乐部通常会最大化其赛事成就,无论他们的规模有多大,都会努力保留住其星级球员,尤其是一个本土非常优秀的俱乐部在面临国际竞争对手的挑战时更是如此(比如欧洲杯)。因此,Sloane认为Rottenberg错误地认为星级球员总是愿意从成功俱乐部向非成功俱乐部流动,尽管薪水支付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总是这样的。Sloane(2006)[27]对Rottenberg认为利润最大化会驱使优秀运动向弱队或小俱乐部流动的观点提出了两点质疑:首先,无论是球迷还是球员都不愿意看到优秀的球员被转会到弱队或小俱乐部;其次,假如在俱乐部的规模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则每个俱乐部的边际收入产品不可能是相等的。实际上,许多小俱乐部因为财政实力的问题存在很多薪水限制,这种现象在欧洲可能要远远多于北美。Daly(1992)将职业棒球联盟保留条款的长期存在归功于一个有效的基本原理——交易成本的存在和球员机会主义的威胁。这个结论是基于选秀球员依赖于球队愿意对球员在训练和培养方面的投资,这些投资在职业棒球中非常重要,因为大学棒球通常没有为职业棒球联盟直接输送球员,在这点上职业橄榄球和职业篮球不同。因此,Shughart和Goff(1992)、Zimbalist(1992)认为棒球运动员在小联盟的经历就显得尤为必要,一旦球员成为职业大联盟中的一员,他的技能就属于完全可交换的,在一个完美的自由代理世界里,原队可能出高价是因为购买的球队不需要考虑训练成本。因此,保留条款就可以赋予原队拥有球员在可能限制时间内的专有权,从而通过支付低于市场的工资而得到原始投资的回报。保留条款对于球员和所有者而言产生了互惠互利,从而提高了社会福利,对于球员的发展投资是非常重要的。Miceli(2003)[28]通过构建美国职业棒球联盟的委托代理模型(球员是委托人,球队是代理人)支持上述论断。

Demmert、Daly和Moore(1981)[29]认为球员合约的制度设计可能和两个假设有关:职业团队体育的生产过程中,外部效应是内在和重要的;这些外部效应的内在化和交易成本紧密相连。联盟的竞争平衡,犹如国家的国防,属于公共物品。他对所有的球队均有益,但没有哪支球队会产生自愿供给或提高的动机。因此,在联盟的利益和球队的利益明显存在矛盾时,联盟有趋向获得垄断权力的动机,通过资源分配把这些外部效应内在化,借助联盟的竞争平衡达到扩大利润回报的效果。

Kesenne(2000)[30]认为竞争均衡不仅取决于俱乐部的市场规模,而且也有赖于俱乐部所有者的目标函数、观众关于球队绝对质量和比赛结果不确定性的认可程度、俱乐部的雇佣策略(包括优秀运动员的供给),都会对竞争均衡和收入分享产生影响。职业俱乐部无论其市场规模的大小如何,它们均具备一个本地垄断的特征,俱乐部的赛季收入主要来源于市场规模、球队的获胜比例和比赛结果的不确性。Kesenne构建经济模型以进一步解释和阐述竞争平衡和收入分享制度。在模型中,他具体分析了俱乐部的目标定位、观众偏好、收入分享的安排细节以及俱乐部的租赁策略和竞争均衡、收入分享制度之间的关系。Kesenne接着讨论分析认为,收入分享安排细节的差异也会对竞争均衡产生影响。收入分享中有两个重要的安排:门票收入分享和整体收入分享。门票收入分享指的是将每场比赛的门票销售中的收入在主队和客队之间分享,在NFL中,60/40的主客队门票分享就是这种制度安排的最好例子。而整体收入分享是指所有的俱乐部把它们的赛季总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建立一个奖金池,由联盟统一管理,然后在所有的俱乐部之间平等分配,北美转播权分享和欧洲大多数足球联盟采用的就是这种安排方式。对于利润最大化联盟而言,门票收入能够改善竞争均衡,整体分享不会改变均衡状态。但是,Fort和Quirk(1995)指出,如果一些俱乐部的收入(如本地转播收入)没有分享的话,门票收入可能会恶化竞争平衡。对于获胜最大化联盟,无论是哪种分享安排,都可以改善竞争均衡,然而,如果出现不均衡,在小市场俱乐部占主导地位时,收入分享会惩罚续表现好的小市场俱乐部和降低联盟的总收入。此外,分享安排能使获胜最大化均衡越来越趋向利润最大化均衡,达到减少福利损失而提高联盟总收入的功效。

俱乐部的球员雇用策略同样也会对竞争均衡产生影响。在大多数的研究中,如Quirk和El-Hodiri(1974)、Fort和Quirk(1995,2004)[31]、Vrooman(1995)[32],一个显然或不显然的假设是球星的总供给是个常数,球队的管理者也通常认为球星的供给是固定的。因为一个新球星的雇佣,不仅意味着本队实力的提高,也显示了联盟中其他球队实力的弱化。然而,随着职业体育的全球化发展,尤其是在欧洲足球联盟中,球星的供给为常数已经不太现实。Szymanski和Kesenne(2004)[33]指出,尤其是自1995年博斯曼法案开创了欧洲足球球员自由转会以来,欧洲的国际球员流动在增加,每个联盟的球星供给是个变数。因此,一个球队的球员雇佣策略取决于其他球队的策略,这可用博弈论予以解释。Szymanski(2004)[34]则指出,在利润最大化联盟中,在球星分布上古诺—纳什均衡将比瓦尔拉斯竞争市场更为均衡。Kesenne(2004b)进一步证明,在获胜最大化联盟中,古诺—纳什均衡和瓦尔拉斯均衡将导致相同的球星分布。同时,针对职业体育的全球化发展,Gould(1986,1996)认为,全球化的冲击有利于提高现代球员的平均球技。当球员呈现多样化的时候,一个优秀的运动员可能达到一个更高的竞技水平;而当球员的选择是在不同种族和扩张的全球范围内搜索时,不仅优秀球员的数量在增加,球员的竞技能力也在提升。关于这点,Zimbalist(1992a,1992b)继承和肯定了这个观点,并认为自由代理制度的引入改善了竞争平衡。

Vrooman则具体分析了收入分享制、工资帽制度和自由代理制度对于竞争均衡的影响。从收入分享制角度看,Vrooman得出了和Scully不一样的结论:当收入分享制引入时,两支球队的收入都下降了。由于两支球队的受影响程度一致,竞争平衡并没有改变,但是收入分配倾向于压低球员的薪金。因此,如果废除收入分享机制将引起球员工资大幅上涨。Atkinson、Stanley和Tschirhare(1988),Rascher(1997)都肯定了这一结论,即球员分配和竞争平衡不受收入分享制影响。但假如球队追求效用和收入而非利润最大化时,前者主要取决于球队胜率,收入分享就会影响球员的平衡分配。

2.3.3 不同联盟体制的比较研究

自Sloane(1971)在Rottenberg(1956)、Neale(1964)和Jones(1969)的基础上,以英国足球的实践予以分析以来,欧洲和北美的职业体育联盟体制的比较分析受到了学者们的青睐。一般情况下,将联盟体制内不存在升降级制度的称为封闭联盟,如北美的职业联盟,球队的竞争是在国内这一个联盟层面上进行,比如休斯敦火箭队仅参加国内的NBA联赛;而将联盟体制内存在升降级制度的联盟变为开放联盟,球队可能会在不同的层面上进行比赛,比如英国的曼彻斯特联队不仅要参加英超联赛,还要参加欧洲冠军杯赛。

Hoehn和Szymanski(1999)[35]等学者从职业体育联盟制度、职业体育联盟的作用、联盟间的竞争以及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关系、球员市场、收入分配等角度比较分析了欧美两种职业体育制度的差异(见续表2. 1)。

表2.1 欧洲和北美职业体育联盟比较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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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棒球联盟(The National League of baseball)。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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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已有文献整理)

①仅仅是纽约在1903—1957年拥有三支美国棒球联盟球队,自1982年以来国家冰球联盟3支球队。

②伦敦的三支球队切尔西(Chelsea、Fulham和Queens Park)的主场少于3英里(5公里),在同一个时期,伦敦曾经有13支超级联盟球队。

除了上述不同之外,欧美职业体育联盟的进入威胁也存在差异。美国职业联盟在俱乐部层面,很少存在进入威胁,但在联盟层次时常面临着新联盟的挑战,这从NBA的发展历程中就可见分晓。NBA的发展可追溯到1946年6月6日。那一天,11家冰球馆和体育馆的老板们共同发起成立了一个新的职业篮球联盟——BAA(Basketball Association of America),创办初衷仅仅是为了让体育馆在冰球比赛以外的时候不至于空闲。这些体育馆的老板们对于经营体育场是行家里手,他们针对当时已经存在的NBL(National Basketball League)[36]的球队多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一些中、小城市的现实情况,提出了一定要在当时的大城市内建立当地有名球队,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篮球组织的概念。BAA和当时其他大大小小的篮球联盟有三个明显不同特点:第一,所有11支球队的老板都有自己的体育馆,这样球队就有属于自己的经营领地;第二,BAA的队员都是刚刚大学毕业的篮球选手,因为当时采用主客场制的大学业余联赛已非常成功;第三,BAA联赛借鉴了当时冰球联赛的赛程安排,把球队分成东、西部两个联盟,然后再按地理位置分成若干赛区。在常规赛季中,每个联盟内部的球队要打两个主客场,和另一个联盟的球队要打一个主客场。最后按成绩好坏排出进入季后赛的名次,只有进入季后赛才有希望夺得总冠军。BAA采用4节共48分钟制,人盯人防守并禁止联防。至今这些仍然是NBA区别于业余篮球的最基本特征。同时,BAA的发起人之一,波士顿花园体育馆的老板沃尔特・阿布郎同时提出新的职业篮球概念,即职业篮球必须有雄厚的财力支援,一名选手只能为一家俱乐部效力并要签订严格的合同,联赛还要建立选手储备制。这些理论贡献在于将巨额资金和法制制约引入篮球,为日后NBA的发展奠定了高薪制和合同制这两大基石。1949年,随着BAA吞并NBL后,为了避免可能引起的法律上的麻烦,正式改名为NBA(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此后,在1967又有一个新联盟ABA(American Basketball Association)出现,两个联盟的竞争持续到1976年,NBA才将ABA纳入自己的轨道。而从欧洲的职业体育联盟结构看,比如欧洲足球管理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统一的结构和理事决策机构的层级管理,职业体育俱乐部在每个层面上同时竞争,尔后通过升降级制度允许职业俱乐部在层级之间流动。

Hoehn和Szymanski(1999)进一步比较分析欧美不同职业体育制度管理方式的不同。他们构建了两个命题:对于每一支球队而言,工资支出的增加将导致球队在球场上产生更好的成绩;对于每一支球队而言,在球队场更好的成绩将带来收入的增加。这两个关联关系是市场机制调节的结果,一支球队拥有更好的球员则意味着他比其竞争对手具有更高的竞争实力,这些假设的有效性在Szymanski和Kuypers(1999)取自1978—1996年英国39支俱乐部工资支出与联盟成绩之间的关系、联盟成绩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中得到验证和支持。

基于上述两个命题,Hoehn和Szymanski(1999)借用El-Hodiri和Quirk(1971)以及Fort和Quirk(1995)[37]的两俱乐部分析模型,分析欧美两种联盟制度中的各种政策制度安排如收入分享制度的有效性问题。

Fort(2000)[38]则从球迷、管理体制和球队目标三个方面比较分析欧洲和北美职业体育的不同。在欧洲,球迷的偏好基于三个空间纬度:本地、国家和国际,球迷观看职业体育是因为喜欢运动,因此在国际竞争水平中获得成功是极其重要的。而在美国,职业体育从开始以来,就被界定为一项续表演,而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运动竞争。由此可见,对于职业体育本质价值判断的差异,使得球迷的差异凸现。对于这点,Fort提出了进一步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否有理论和实证的资料来支持和论证欧美球迷的不同?球迷偏好不同的动机分析?而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能给政策制定者产生怎样的政策启示?

俱乐部追求目标的不同也是欧美职业体育发展有差异的关键。对于俱乐部的目标取向,Sloane(1971),Cairns、Jennett和Sloane(1985)均有论述。Kesenne和Jeanrenaud(1999)指出,美国的俱乐部是一种商业性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许多欧洲俱乐部更多的是强调赛场上的成功,因为存在升降级制度,竞争源自于垂直而不是水平压力,每个俱乐部努力向上发展的获胜动机要远远高于利润动机。

除了两者之间的差异之外,Fort也论述了欧美职业体育之间的相同点。比如在本质上,体育组织都拥有对球队的垄断权力,从决赛和锦标赛中获得最高可能回报,击退竞争联盟,和其他团队的谈判尤其是电视合约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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