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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2-02-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奖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第五条 学院助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院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村、乡(镇)、县(区)三级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为体现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条 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为5%。

第二条 资助的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元。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每学期德育评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

4.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良好,每学期各门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均及格,平均分在70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行为;

6.综合素质良好,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奖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学院助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院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村、乡(镇)、县(区)三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学院各系部各年级评议小组进行评定;

2.学院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公示;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学院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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