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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办法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对含分包人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潜在投标人和分包人施工能力之和。经调整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法有合格制法和有限数量制法两种。招标人可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

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订强制性的量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1. 合格制审查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1)审查方法: 凡符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2)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初步评审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详细审查: 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详细审查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①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②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3)澄清。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审查结果。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2. 有限数量制

(1)审查方法: 凡符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2)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详细审查,与合格制审查法一致。

(3)澄清与核实。

(4)评分。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明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总得分值。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的最低总得分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一般采用百分制,可划分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进行查询; 若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张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审查时,其施工能力为主办人和各成员单位施工能力之和。对含分包人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潜在投标人和分包人施工能力之和。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审查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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