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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对已命名的“浙江省园林城市”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市(县)自查、省级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
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_2016 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实践报告

为更好地推进浙江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规范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同时参照新颁《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及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时间与范围

浙江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每年评审一次,市、县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已制定浙江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Ⅲ级以上(含Ⅲ级);

3.对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基本具备浙江省园林城市条件要求;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报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前一年10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创建申请,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于评审年的上半年对申报市(县)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基本具备条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年的9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四)申报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3.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及媒体公示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Ⅲ级或Ⅲ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

5.对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二、评审

1.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的批转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评。专家组由政府综合、园林绿化、生态、市政、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组成。

2.实地考评采取听取情况介绍、看DVD音像片、审查各类材料、现场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申报市、县的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和公众参与度、满意度。

3.实地考评点和线路由市(县)自定与专家组随机抽查相结合,随机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临时确定。

4.实地考评结束后,专家组将经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评意见提交省建设厅。

5.省建设厅根据专家组的考评意见,对申报市(县)的相关工作和各项数据进行全面核实后,提出综合评审结果。

6.评审结果在“浙江省建设厅信息网”公示(10天)。

7.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将申报城市综合评审情况上报省政府批准。

8.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命名为“浙江省园林城市”并授牌。

三、动态管理

1.对已命名的“浙江省园林城市”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市(县)自查、省级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市(县)自查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级复查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

2.对获得“浙江省园林城市”的市(县)发生严重破坏绿化成果或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落实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

附表:             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

续 表

续 表

注:
1.定性项目的自评结果填“满足”或“不满足”,“满足”表示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要求;定量项目的自评结果直接填写数据。
2.“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城市容貌评价值”等指标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由专家组评价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至少含1位市政专家;专家组成员按照《标准》要求独立打分,结果取平均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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