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

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员加强组织纪律性修养,当前,最重要的是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团结。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民主和党内集中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因此,捍卫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纯洁性,是每一位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在目前,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好地方同

二、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

党员加强组织纪律性修养,当前,最重要的是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团结。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一条很重要的组织纪律和党性原则。1962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曾经指出:“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这是对党的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充分说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如何,关系到党的兴衰成败。

民主集中制是伴随着无产阶级政党的出现和发展逐步形成和确立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的时候,在为这两个组织制定的章程中,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列宁在领导布尔什维克党的过程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设党,取得了伟大的成功。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民主和党内集中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所谓党内民主,就是党员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管理党的事务和参与党的领导的权力。它是党内集中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党内集中,就是党的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它以党内民主为基础,又给党内民主以指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党内生活秩序,统一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行动,为实现党的目标共同奋斗。像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民主集中制也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民主和集中作为这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是互为条件而存在的。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体现和必然结果,没有正确的集中,党内民主就没有保障,党就没有力量。在党内生活中,不能离开集中讲民主,也不能离开民主讲集中。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党的一个优良传统。中国共产党从一成立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党内生活从一开始就按照这一原则的规范运行。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正式载入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则比较详细地阐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内容:(1)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2)上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3)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切当地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六大以后的历届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不断完善。

中国共产党成立80多年来,虽然,从党的自身建设的历史看,在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贯彻执行上,有贯彻得比较好的时候,也有贯彻得不怎么好、甚至有被严重破坏的时候。比如,在党的幼年时期,陈独秀作为党的总书记,在党内以“家长”自居,党内生活的民主程度不高。在王明“左”倾机会主义统治时期,王明一伙机会主义分子,在第三国际代表米夫等人主持下,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实行个人专断、少数人专断,排斥正确意见;在党内组织生活中,搞小圈子、宗派主义,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对党内和他们意见不一致、反对他们机会主义路线的同志,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毛泽东的个人专断作风滋长,党内民主生活被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但是,总的看来,我们党是始终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集中制建设有了明显进步,形成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党的领导和党内生活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也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和极端错误的行为。有些人把市场经济与民主集中制原则对立起来,甚至提出:“经济要大上,纪律要松绑”。有的领导干部组织观念淡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乱纪,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有的地方和部门本位主义、分散主义严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妨碍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有些地方在集中问题上失于民主,搞个人专断和家长作风,把自己管辖的地方、部门当作独立王国,称王称霸;另外有些地方在民主问题上却失于集中,搞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这种种错误倾向的存在,对正确理解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严重的思想障碍和威胁。因此,捍卫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纯洁性,是每一位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党的集中统一,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所不可或缺的。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它的内涵主要包括党员个人要服从组织的决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参加组织生活,完成组织分配给的工作。中心是党员个人要摆正同党组织之间的关系。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任何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少数服从多数”。一般来说,多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因此,领导者和少数人要服从多数,这是一个定理。但是,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地加以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又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以便于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这样既符合民主原则,又符合集中统一的原则。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就组织关系来讲,下级必须服从上级,这是党的基本纪律,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在通常情况下,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这一条强调了上级组织的权威,各级组织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必须保持党的集中统一。

“全党服从中央”。也就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要服从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在目前,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好地方同中央的关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正确处理好地方同中央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以及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我们国家大、人口多,情况复杂,各地发展不平衡,照顾地方利益,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力。但是全党全国是个有机的整体,中央必须制定和严格执行统一的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保证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样才能确保全局利益。各地方、各部门的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全局观念,从大局出发,坚决拥护和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执行中央的决策和部署。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党员(有的还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片面、观念模糊,思想上出现了误区。有的认为发展市场经济,搞自由竞争,民主集中制行不通了;有的认为市场就是自由经济,要放开搞活,集中统一不必要搞,导致部分党员只讲个性不讲党性,只讲局部不顾整体,金钱意识膨胀,服务观念弱化;名利意识膨胀,奉献意识弱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对中央的某些决策执行得不够有力,不利于维护中央权威的现象。例如,一些地方往往只是从局部的、眼前的、小团体的利益出发来决定自己对中央和上级决策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对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等重要决策,言者谆谆,听者藐藐,采取“你说什么我说什么,我该干什么还干什么”,“说的是不做的,做的是不说的”恶劣态度。一些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局部利益,不惜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有的甚至发展到为保护地方利益而保护犯罪的地步。一些部门热衷于追求自身的权力和利益,在一些问题上,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弄得地方上很难办,损害了中央的形象。有的地方、部门的负责人,把党和人民委托他们管理的地区、部门看成是自己的“一块领地”,干部派不进调不出,上级领导不了。在13亿多人口的大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探索建立史无前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极其宏伟艰巨的事业,是极其复杂和艰辛的创造性工程,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意见和意志不尽相同,“只有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江泽民语)。民主集中制是全党思想政治上达到高度一致,组织上行动上高度集中统一的根本制度保证,是把全党的意见集中起来,把全党全国的力量组织起来,团结一心,步调一致,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业的物质力量。每个党员都应自觉坚持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时刻想着大局,处处顾全大局,当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党的利益和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服从大局,越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是要自觉地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维护全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