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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准确地理解党的民主集中制

时间:2022-0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主集中制是构建和规范党和国家组织生活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所在。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一系列制度,在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加强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必须提高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反对违背和否定这一制度的各种错误倾向,防止个人专断和极端民主化。

完整准确地理解党的民主集中制

一、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含义

民主集中制是构建和规范党和国家组织生活的基本原则。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里邓小平同志对民主集中制含义所作的科学概括,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质。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议更进一步指出:“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实行这样的领导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种局面是我们党追求和实现的最好政治生活目标。

要完整准确地理解民主集中的基本含义,关键是正确认识和把握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对立统一的关系。首先,民主与集中虽然统一于一个基本制度的整体之中,但二者毕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盲目地等同。否则,就容易以一个方面掩盖另一个方面。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民主和集中似乎是相矛盾的。民主,是指大家都享有参与决定和管理的权利,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问题,形成决策。它强调的侧重点是自由、平等、公正、公开。而集中,是指概括、提炼和归纳,形成意志的统一、行动的统一、组织的统一、步调的一致,强调的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可见民主与集中是不同的,从这个意义上二者是对立的。但二者又是统一的。一方面,集中必须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离开了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另一方面,在民主的基础上,又必须进行集中。只有集中,才能把群众分散、零散、众说纷纭的意见汇总统一起来,经过加工整理概括,形成多数人的意志,上升为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离开集中,民主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就没有规范和有力的保障,就不可能有真正层面的民主,可能是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因此,民主集中制意义上的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就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二者统一于一个整体之中。因此,我们在强调发扬民主时,一定要坚持以集中为指导。当我们强调集中时,一定要坚持以民主为基础。邓小平曾指出,“我们强调加强集中统一和反对分散主义,更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应该是误解,以为强调集中统一,就可以抛弃民主集中制的那个民主。为了加强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就更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民主这一方面。有了这一方面,集中就有了基础,就可以真正集中统一起来”[1]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新的历史时期党的组织建设的要求

历史的经验证明,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它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发生失误也能得到有效的纠正;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这是邓小平一贯强调的一个问题。1962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就党的建设问题提出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加强民主集中制,健全党的生活,并提出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文化大革命”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错误之所以发生,党内个人崇拜之所以盛行,各种“左”倾错误之所以难以得到及时纠正,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了严重破坏,致使党的政治生活,国家的政治生活很不正常,这就难以避免发生这场灾难,也使个人犯了错误,包括毛泽东那样的伟大人物,也犯了错误。因此,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制度好,可以防止坏人做坏事;制度不好,好人也可能干坏事。

实行民主集中制,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所在。就国家的组织形式而言,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是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多党制有本质区别,西方的政治体制是相互牵制和倾轧,致使效率低,而我们的人大制度和政党制度,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可以克服西方政治制度的弊病,有利于团结稳定和统一,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优势。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要求我们党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而不是削弱和放弃民主集中制。新的变革要求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度。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党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需要统筹规划协调配套,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需要法制来规范和保障等。这一切都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正确的领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也是一样。以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可以不要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民主集中制,或者认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都是不对的。就整体而言,我们党执行民主集中制总体上是好的,但普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一系列制度,在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加强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必须提高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反对违背和否定这一制度的各种错误倾向,防止个人专断和极端民主化。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前提和基础是发展党内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必然推进人民民主,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重要途径。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每一个支部,从领导机关的决策到基层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从党内选举到领导干部的选拔和监督,以及在党的报刊上参加问题的讨论,都要充分发扬民主。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制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员对工作、对问题、对领导人,都有权按组织原则,在党的范围内提出批评意见,并且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了解与参与。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早知道。发展党内民主,还应确立党内同志正常的平等关系,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有的权利,不能因为上下级关系而否认了这种平等关系,不能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搞成毛泽东、邓小平同志都曾批评过的“猫鼠关系”,构成封建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决策民主要有机制的保障。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决策民主也要有一定的程序来保障,应防止简单草率,造成巨大失误。这种机制和程序总体来说,就是要发扬民主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群众路线,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的“民主”。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维护中央权威

集中,就是集中正确的意见,使之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形成正确的决策、统一的意志,并坚决付诸实施。集中既要统一意志,又要实现这个意志。我国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我们又面临着艰巨而复杂的改革和建设任务。只有维护中央的权威,才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才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两个文明的共同发展。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党章规定党的组织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最主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党的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党必须有一个坚强的中央领导集体,在这个集体中必须有一个核心。没有这个集体和核心,我们的现代化就不能胜利,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最高利益所系的大事情,是“讲政治”的最根本最具体的方面。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保持全党的统一和行动一致的关键。

维护中央的权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就是要保证中央政令的畅通,确立了的事情各方都要认真去办。各项决策要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绝不能搞“你有政策我有对策”,各行其是,更不能阳奉阴违。维护中央的权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在坚决贯彻中央的决议、决定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工作。维护中央的权威,绝不是把应该赋予地方的权力收上来,而是要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两个积极。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集体领导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党的领导机关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凡属重大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其具体办法,江泽民同志提出了“十六字”方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对具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集体领导与家长制、一言堂、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是根本对立的。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是同共产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相违背的,是必然要犯错误的。必须明确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但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书记只有一票的权力,并应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

在集体领导的同时,必须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二者是相互结合的,不可偏废,都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原则是,集体领导解决重大决策问题,对集体的决定,要有专人分工负责以贯彻执行和具体落实。对自己应负责的事情,负不起责,相互推诿,就是失职的表现,要追究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要求应该是“到位不越位”、“服从不盲从”、“分工不分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的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重大问题要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并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多方商量,按照法定程序或章程办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善于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各个组织的作用,实行正确的领导,要制定中央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明确和规范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1999年10月)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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