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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的基本目标与原则

时间:2022-0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说明农业法的目标主要包含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农业法》第8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发展乡镇企业来支持农业的发展。该原则是农业法的方法原则或手段原则。我国《农业法》中的许多基本制度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农业法第3条将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作为基本目标之一。
农业法的基本目标与原则_现代农业经济发展

四、农业法的基本目标与原则

(一)农业法的基本目标

1.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农业法第1条指出,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第3条指出,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这充分说明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是农业法的基本目标之一。

2.“三农”可持续发展目标

《农业法》第79条指出,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这说明农业法的目标主要包含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农”可持续发展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主要是指农村经济可以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并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二是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就是指农业自然资源的长远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良好维护。三是农业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指社会能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四是农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主要是指逐步提高农民收入,逐步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

3.“三农”现代化目标

“三农”现代化是指逐步实现农业、农民和农村现代化。《农业法》第3条指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三农”现代化的内容包括:农业现代化,即农业经营管理,产业规模,生产生态等适应现代要求。农村现代化,即农村基础设施现代化,教育文化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化。农民现代化,即农民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现代化。

(二)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农原则

依法治农原则,是指涉及农业、农村以及农民利益的活动,都应当依照宪法和农业基本法的规定进行,一切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违背。依法治农原则是农业法的根本制度原则,是依法治国的体现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基本要求,对实现农业法的基本目标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只有坚持农业的制度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才能真正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振兴农村经济,维持农业和农村的长期稳定,构建和谐的、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2.保护“三农”利益原则

保护“三农”利益原则,简称“三农保护”原则,是指农业立法、执法、监督和司法要依据宪法和农业基本法的要求,切实保护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根本利益,并给予适度的政策以及资金等倾斜性支持。该原则体现了农业经济的基础地位,回应了农村社会基础薄弱以及农民处于的弱势群体地位的现实。支持与保护“三农”利益原则体现农业法的公正价值观,是农业法的根本价值原则或者说“维权原则”,是“依法治农”原则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农业法》第5条规定的农业基本经济制度和第6条确定的科教兴农方针以及规定的具体措施都体现了保护农业利益的原则。《农业法》第6章专门规定了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制度。第37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农业法》第8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发展乡镇企业来支持农业的发展。农业法规定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经济结构、开发式扶贫等调整等措施,都直接了对农业的保护原则,国家实施的减免农业税费政策直接体现了对农业的保护。

3.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并行协调发展原则,是指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生态的维持和改善相结合,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村自身的建设相结合,农业生态的维持和改善与农村社会的建设相结合,不单纯追求某一方面的发展,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生态与社会的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协调发展原则是“三农”可持续发展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也是农业法的一个价值平衡原则,是农业法的价值平衡器。农业经济、农业生态与农村社会协调发展原则是《农业法》确立的可持续发展基本目标的体现。《农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农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农村经济、生态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主题的。《农业法》第85条规定,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4.市场导向为主,政府调节为辅原则

以市场导向为主,以政府调节为辅的原则是公认的国家管理经济的原则,它也是国家调控农业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农业立法以及农业行政活动中,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建立农业法律制度,并按照市场的规律授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引导、管理农业和农村建设。该原则是农业法的方法原则或手段原则。我国《农业法》中的许多基本制度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农业法第3条将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作为基本目标之一。《农业法》第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第8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5.科教兴农原则

科教兴农原则是指依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方针,坚持教育为本,把农业科技和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重要地位,增强国家的农业科技实力和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三农”现代化服务。《农业法》第7条确立了科教兴农的方针。科教兴农原则属于农业法的手段原则或方法原则,发展与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强化农业教育的根本目的仍然在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三农”现代化服务。坚持科教兴农原则,对于农业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业法第7章专门规定了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科技兴农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农业科技开发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农业技术推广以及农业职业教育等内容。

6.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

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是指在现今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的基础地位薄弱和农村社会发展滞后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个人以及国外的各种资源,共同支持和参与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农业法》第8条规定,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农业经济活动是一个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周而复始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对投入、资源、环境和科技高度依赖的社会经济部门,因此,必须加强对农业的支持。

《农业法》第38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农业法》第40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农业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同时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包括利用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贷款以及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发展农业。《农业法》第44条规定,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以上六大原则之间是相互依赖,互为手段和结果的关系。依法治农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与农村建设的法治原则,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基本目标的制度保障,是农业法的首要的和根本的原则,保护“三农”利益是农业法的根本价值所在,而农业经济、农业生态与农村社会并行协调发展则是农业法的价值平衡器,是实现“三农”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价值坐标;以市场导向为主,政府调节为辅的原则、科教兴农原则以及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分别是实现农业法基本目标的手段原则或者说方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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