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2〕230号,2012年10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住重点,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秩序和收费行为,有效缓解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创新机制,加强宣传,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为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落实《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禁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2012年,各区县要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生比例减少到学校招生总数的20%以下,2015年减少到10%以下。要有效落实各项措施,确保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并逐步消除义务教育择校现象。
逐步扩大义务教育优质资源,继续推进“大学区管理制”改革。2013年秋季开始,将省级示范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35%的比例合理分配至区域内各初中(包括民办初中),现已高于35%的,要巩固并逐步扩大比例。在此过程中不得以跨区域为由收取择校费。
将与择校相联系的乱收费作为治理重点,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跨学区招生、组织招生考试、招收特长生、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等乱收费行为。加强管理监督,加大查处力度,经查实的违规收费要坚决清退,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抓好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加强领导,确保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领导,教育、纠风、发改(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各负其责,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二)科学合理划分学区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分布状况和学校标准班额,合理划分学区(即一所学校覆盖的招生区域),确定公办学校免试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同时,根据学区内学生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学区范围。要明确行政区域和学区的不同界限,严禁混淆行政区和学区概念,禁止扩大择校范围。
(三)坚持招生信息公开
每年招生前,各区县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等信息,通过当地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将招生结果按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在招生网站和学校公示栏及时向社会和家长公告。公告中,择校生信息单列。
(四)完善招生录取机制
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非正常跨学区招生比例不得高于学校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0%。应坚持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不得采取入学考试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不得从各种形式的升学培训班中招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
(五)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突破省上规定的班额录取新生
实行适龄儿童、少年按学区划分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招生计划招收学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数量,原则上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不得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举办实验班、特长班。新生入学合理分班,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升降进行滚动式分班。
(六)平等对待流动人口子女就学
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81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各区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简化手续,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方便,严禁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对城市中同城跨区择校的学生,严格按照《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执行。
(七)规范特长生招生
在体育和艺术教育方面具有较好师资、设施和教育教学基础的学校,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0%。除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招收特长生。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健全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
严禁学校、部门和组织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
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管理制度。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教育的款物情况,包括捐赠金额、缘由和使用安排等均要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对确有同招生、择校挂钩的教育捐赠,一律责令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
凡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隐匿捐赠收入,不得账外使用捐赠资金。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经审核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要重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以及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九)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收费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农村学生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收课本费,农村学校免收住宿费。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对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资格的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审批原则,合理确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凡未做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资格的学校,不得执行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严禁公办中小学有偿补课乱收费、公办中小学举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习班乱收费、举办升学培训班乱收费、跨学区招生乱收费、组织招生考试乱收费、通过特长生招生乱收费、通过捐资助学与升学挂钩乱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严禁教师通过有偿补习和组织集体补课乱收费。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十)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改制清理成果,扶持规范民办学校
坚决落实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等部门有关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原改制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对于清理不彻底或者有回头现象的要坚决纠正。各区县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要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行为。深化“小升初”招生改革。各区县要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自主招生提出明确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各个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禁止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收超出当地教育部门核定的学生数和班额。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执行改正的,取消其下一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一)完善省级示范和省级标准化高中招生指标分配
实行将省级示范和省级标准化高中招生指标按比例分配至辖区内初中的办法,引导初中毕业生源合理分布。分配指标要依据学校经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学籍数、学校的办学水平以及对偏远薄弱学校的倾斜等因素确定。
从初一年级起,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学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使用分配到该校的省级示范和省级标准化学校招生指标。
(十二)实行择校和捐赠备案制
各区县教育局每学期要将本辖区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人数(所在学校和分布情况)、接受的教育捐赠情况(受赠学校和金额)和各区县转学人数(转入学校和数额),分市直、区县,报市教育局和市纠风办备案,经备案审核,如择校超过规定比例、捐赠不属实、转学办理不符合规定等,将依法追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健全制度,综合治理,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等部委《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及省、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确定治理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层层抓好落实,保证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治理辖区内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对治理本校义务教育工作负总责。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区县、各学校要结合市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要求,完善政务校务公开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信访举报反馈制度、典型问题督查督办制度、乱收费案件通报制度,不断提升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纠风、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建立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三)加强检查指导
各区县要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纳入教育督导的督查内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和省、市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经查性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跟踪,加强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不断加大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把中央及省、市的教育方针政策传达给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学生及社会各界。积极宣传报道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指导和支持中小学校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等方式,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和正确的成才观,营造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教育规划纲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打造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坚持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国家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上来,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纠正不规范行为,解决好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中小学办学行为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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