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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定律和伦理定律

时间:2022-02-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学所研究的是那些被认为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而存在的关系。对于科学家,只有“存在”,而没有什么愿望,没有什么价值,没有善,没有恶;也没有什么目标。只要我们逗留在科学本身的领域里,我们就决不会碰到像“你不可说谎”这样一类的句子。关于事实和关系的科学陈述,固然不能产生伦理的准则,但是逻辑思维和经验知识却能够使伦理准则合乎理性,并且连贯一致。但是从心理学的和遗传学的观点看来,它们绝不是任意的。

爱因斯坦 科学定律和伦理定律

爱因斯坦 科学定律和伦理定律[1]

要是没有“伦理教育”,人类就不会得救。

科学所研究的是那些被认为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而存在的关系。这也适用于把人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科学陈述的对象还可以是我们自己创造出来的概念,像在数学中就是那样。我们不一定要假设这种概念是同外在世界里的任何客体相对应的。但是,一切科学陈述和科学定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它们是“真的或者假的”(适当的或者不适当的)。粗略地说来,我们对它们的反应是“是”或者是“否”。

科学的思维方式还有另一个特征。它为建立它的贯彻一致的体系所用到的概念是不表达什么感情的。对于科学家,只有“存在”,而没有什么愿望,没有什么价值,没有善,没有恶;也没有什么目标。只要我们逗留在科学本身的领域里,我们就决不会碰到像“你不可说谎”这样一类的句子。追求真理的科学家,他内心受到像清教徒一样的那种约束:他不能任性或感情用事。附带地说,这个特点是慢慢发展起来的,而且是现代西方思想所特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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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侃而谈的爱因斯坦

由此看来,好像逻辑思维同伦理毫不相干。关于事实和关系的科学陈述,固然不能产生伦理的准则,但是逻辑思维和经验知识却能够使伦理准则合乎理性,并且连贯一致。如果我们能对某些基本的伦理命题取得一致,那么,只要最初的前提叙述得足够严谨,别的伦理命题就能都由它们推导出来。这样的伦理前提在伦理学中的作用,正像公理在数学中的作用一样。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根本不会觉得提出“为什么我们不该说谎”这类问题是无意义的。我们所以觉得这类问题是有意义的,是因为在所有这类问题的讨论中,某些伦理前提被默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于是,只要我们成功地把这条伦理准则追溯到这些基本前提,我们就感到满意。在关于说谎这个例子中,这种追溯的过程也许是这样的:说谎破坏了对别人的讲话的信任。而没有这种信任,社会合作就不可能,或者至少很困难。但是要使人类生活成为可能,并且过得去,这样的合作就是不可缺少的。这意味着,从“你不可说谎”这条准则可追溯到这样的要求:“人类的生活应当受到保护”和“苦痛和悲伤应当尽可能减少”。

但这些伦理公理的根源是什么呢?它们是不是任意的?它们是不是只是以权威为根据而建立起来的?它们是不是来自人们的经验并且间接地受着这些经验的制约呢?

从纯逻辑看来,一切公理都是任意的,伦理公理也如此。但是从心理学的和遗传学的观点看来,它们绝不是任意的。它们是从我们天生的避免苦痛和灭亡的倾向,也是从个人所积累起来的对于他人行为的感情反应推导出来的。

只有由有灵感的人所体现的人类的道德天才,才有幸能提出应用如此广泛而且根基如此扎实的一些伦理公理,以至人们会把它们作为在他们大量个人感情经验方面打好基础的东西而接受下来。伦理公理的建立和考验同科学的公理并无很大区别。真理是经得住经验的考验的。(Die Wahrheit liegt in der Bewährung.)

【注释】

[1]本文是爱因斯坦为菲利普·弗兰克(Philipp Frank):《相对论——一个丰富多彩的真理》(Relativily—A Richer Truth,波士顿Beacon出版公司,1950年)一书所写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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