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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与一家之主

时间:2022-0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做一家之主的人必定只是男子,但罗马并不否认女人在取得和拥有财产上的地位,家庭中,女儿和儿子一样拥有平等的继承权,母亲和孩子的继承权也是相同的。但这并不是说罗马人漠视家庭。恰恰相反,罗马人认为成家和养育子女是公民不可逃避的义务。从公共福利的角度来看,弃婴行为虽然不当,但是由于父亲是绝对而彻底的一家之主,因此并不能剥夺为父者的这个权力,而罗马人似乎也有意识地保留这种地位。

在罗马人的概念中,家庭的成员包括自由民(在父亲死后则完全独立自主了),他的妻子(教士们通过圣盐饼的仪式庄重严肃地宣布与他缔结婚盟,与他分享水与火),儿子与未婚的女儿,儿子的合法妻子,还有儿子的儿子以及他们各自的合法妻子,儿子的女儿,以及这些所有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但女儿的孩子则不在此范围内——若孩子为姻生,则属于夫家;若非姻生,则没有任何地位可言。

在罗马公民的认识中,神赐予自己的子女以及家庭成员安身的房子,那是毕生的目的与存在的意义。罗马人不会为个体的消亡感到过多的痛苦,因为那是自然的必然;但是他们认为一个家族若是毁灭则是巨大的罪恶。因此早期时段,社团会为没有子女的公民安排养子女,用以避免这种“巨大的罪恶”的发生。

罗马的家庭从最开始就强调各个成员之间的道德关系。可以做一家之主的人必定只是男子,但罗马并不否认女人在取得和拥有财产上的地位,家庭中,女儿和儿子一样拥有平等的继承权,母亲和孩子的继承权也是相同的。但是罗马的女人通常而且必须对家庭负责而并非对社会负责。家庭中她必须处于从属地位——女儿从属于她的父亲,妻子从属于她的丈夫,尚未婚嫁就失去父亲的女儿则从属于血缘最近的男性亲属。如果这个女性必须接受审判的时候,她的审判则由她所从属的男人进行,而不是国王。

但是女人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并不代表她在家庭内是地位低下的。女人在家中是女主人,而不是女仆。罗马人的女人们不用碾谷和烹饪,因为这属于女仆的工作,就像男人们也不需要亲自去耕种一样,她们作为女主人的天职工作是督导女仆工作以及监管家务事。罗马人还很重视父母对子女所应尽到的义务。他们深切地体会到,为人父母者若是忽视子女或教坏子女,以至于在不利于子女的情况下浪费财产,此类行为便是恶行。

但是在罗马的法律中,家庭完全受着父亲的指导与管理。在他面前,妻子儿女毫无合法权利可言,就像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奴隶和牲口一样。由于妻子是在她的自由意志之下与他缔结合法婚姻的,因此,罗马男子有权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要不要养她以及她为他生的孩子。但这并不是说罗马人漠视家庭。恰恰相反,罗马人认为成家和养育子女是公民不可逃避的义务。

在罗马,或许只有一胎三婴的情况下,社团才会在抚养子女这件事上向父亲提供帮助。罗马的宗教严禁弃婴行为,认为所有的儿子都不可抛弃,如果残疾的话另当别论。女儿则至少长女能够受到这种保护。从公共福利的角度来看,弃婴行为虽然不当,但是由于父亲是绝对而彻底的一家之主,因此并不能剥夺为父者的这个权力,而罗马人似乎也有意识地保留这种地位。父亲作为一家之主,不仅对家庭成员享有严厉的管理权限,还拥有可以实施惩罚的司法权,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取其性命甚至肢体。

儿子在成年之后,可以自立家室,或者按照罗马人的说法,是“喂养自己的牲口”——这些牲口也往往是来自于父亲的馈赠。但法律规定儿子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不论是他自己劳力所得或外人赠送,哪怕是在他自己的家中,那些财产也只归他父亲所有。因此在他的父亲在世之时,儿子们便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也只有在父亲的允许之下,才能够转让或者赠送财产。这方面妻子、儿女和奴隶的权利是一样的,因为奴隶也会被主人获准成家,转让财产也需要得到主人的首肯。事实上,在罗马,父亲可以将自己的儿子或者奴隶送给他人,由于罗马有罗马人不能成为其他罗马人的奴隶的规定,因此如果是外国人购买罗马人的儿子,儿子可以成为他的奴隶,但是如果购买者是罗马人,那么儿子只用做奴隶的事而不成为名义上的奴隶。

父亲的权利虽然不受到限制,但是极度滥用这个权利的父亲和丈夫被认为会被宗教诅咒。除去抛弃婴儿之外,会受到诅咒的行为还包括卖掉妻子和已经成婚的孩子。出于这种对神的敬畏心,父亲、丈夫应先和妻子或其他的最近的血亲商量之后,才可以用家法处置妻子和子女。既然诅咒这类事情是由天上的诸神说了算,那么就不归凡人所管。因此这个步骤也并非是为了削弱他那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也不是为了让在场的血亲评判他,而只是对他作为一家之主进行忠谏而已。

对于男性而言,这种家主的权利不仅没有限制,而且不受任何人管辖,而且在其有生之年,这权利就是不可毁坏的、永恒不变的。希腊和日耳曼的法律规定成年的儿子不论是在实际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已经脱离父亲的管辖而独立。但是在罗马,这一点上却不是这样的,为人父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年老、疯癫,甚至是他自己的意志而解除,是伴随终身的权利。唯一的例外便是家中出嫁的女儿,她离开父亲的诸神的保护,离开父亲所在的家族,进入夫家的家族,并把自己托付给夫家的诸神,从此像是以前作为父亲的从属一般,成为丈夫的从属。

按照罗马法律,儿子想要从父亲手中获得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甚至比奴隶从主人手中获释还要困难。早期奴隶获释的手续容易简便,而儿子获得自由一事却到了很晚的时期才得以实现,而且手续非常复杂。奴隶若被买家买走后,就可以释放为自由人,而儿子若被购买者释放,归属权仍然回到他的生父那里去。由此可见,罗马人为夫为父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对财产的权利。

家主对于妻子、儿女的权利虽然在形式上与主人对待奴隶、牲口的权利类似,但是由于家主的权利仅仅存于家族之中,并且只有在他生前的这一段时间内,是暂时的,某种程度上讲,这是一种小团体内部权力的象征。因此不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家属和置办的财产和产业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首先,与产业只为业主存在以及专制王国只为国王而存在不一样,妻子和儿女并不是仅仅为了家主而存在的;其次,他们是人而并非物品;其三,尽管他们是家主权利的施加对象,但是他们拥有潜在的未曾施展的权利。因为家主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团结而产生的统治代表。但在家主死后,儿子即成为家主,具有了之前他父亲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于家中的女人、小孩以及对财产的权利。但是奴隶的身份和地位是不会因为主人的死亡而有丝毫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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