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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隐私记忆”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原本存贮于大脑或私人空间中的隐私记忆开始逐渐地向媒介空间转移和投送。目前,隐私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已经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被遗忘权”也被称为“删除的权利”,是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延伸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利类型。

美国太阳微系统公司的前任首席执行官斯科特·麦克尼利(Scott Mcnealy)的名言是:“你根本就没有隐私……忘记它吧!”[88]媒体中的隐私记忆一直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随着网络和新媒体的社交化,人们有了更多的信息交流和分享,政府、组织、企业甚至有了更多的手段来窥探和监视彼此,社会人也就成了无隐私、无秘密的“玻璃人”或“透明人”。

“隐私记忆”本属于个体的记忆信息和珍藏信息,应该存贮于我们个体的大脑深处或是被妥善地保管在个人的私密空间中,譬如私家账本、相册、日记、信件、家书等。自从进入信息社会,存贮和保管隐私记忆的空间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不断地向磁盘、U盘、CD、DVD、移动硬盘、电脑、手机等介质拓展,向服务器、网络、云存贮、云笔记等公共空间延伸。今天帮助我们记忆的现代化媒介设备已经日益多样化、微型化,能廉价甚至免费使用,越来越多的记忆功能已经无需记忆者亲历亲为,媒介已经帮助我们完成一切。于是,原本存贮于大脑或私人空间中的隐私记忆开始逐渐地向媒介空间转移和投送。

但是,媒介空间并非私人空间或私密空间,而是一个相对开放的交流空间和共享空间。尤其是在传播数字化和交流全球化的网络新媒体时代,个人的社交、通信、采购、推介等隐私信息已经通过自主安放、发送、互动或通过他人的收集、存贮、备份而成为可供分享和利用的信息,导致“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逐渐失去控制,信息主体的隐私权或信息自决权受到严重损害”[89]。媒介可以帮助个体记忆的便利和优势,如今演变为一种潜在的威胁和危险。人们在工作、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信息特别是隐私信息和浏览痕迹已经积淀、刻写在媒介空间,并被永久地保留和存贮下来,这些信息随时可能在人们完全不知情或不受控的情况下被他人盗用或被泄漏、曝光。

因此,在数字时代,人们不仅应该拥有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还应该拥有“被遗忘的权利”(right to forgotten)。目前,隐私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已经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但是,被遗忘权却仍在讨论甚至争论之中。“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önberger)在《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一书的开篇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斯塔西·施耐德(Stacy Snyder)最大的梦想是成为一名教师。2006年夏天,这位25岁的单身母亲完成了学业,她对未来的事业充满信心和期待。但是,她的梦想很快破碎了。她心仪的学校明确地告诉她,她被取消了当一名教师的资格,理由是她的行为与一名教师不相称。她究竟做错了什么?为什么就不配当老师呢?原来,她在多年以前曾将自己一张戴着一顶海盗帽、举着塑料杯饮酒的照片放在她个人的MySpace主页上,并且取名为“喝醉的海盗”。拍照本是给圈内朋友看的,逗乐而已,但学校认为照片不符合教师形象,容易误导学生。于是,斯塔西向学校承诺将这张图片从网上删除,然而为时已晚——她的个人主页早已被搜索引擎编录,而照片已经被网络爬虫程序存档了。互联网记住了斯塔西想要忘记的东西。

如果说互联网重塑了人类信息交流的方式,那么大数据则颠覆了人类思考世界和记忆世界的方式。大数据意味着不限量的样本数,意味着全方位的信息采集,也意味着人类的行为不再是小概率、不可预测的随机事件。舍恩伯格认为,“世界已被设置成记忆模式”,这种数字化记忆的发展源于四大驱动力,即数字化、廉价的存贮器、易于提取、全球性覆盖。[90]信息一旦发送成功或被留存,再想召回信息和阻止他人分享信息,将变得非常困难。于是无法被人遗忘的媒介记忆形成了时间和空间维度上的圆形监狱(panopticon),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一思一感都在它的监视和记录之下。过去我们担心媒介失真、媒介失忆和媒介健忘,今天我们却在担心隐私记忆的长期性和耐久性,希望媒介学会遗忘,甚至期望它在某些事情上“失忆”。“被遗忘”成了一种公众期待,也成了一种公众需要争取和捍卫的权利。

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裁定,欧洲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并可以据此要求网络搜索引擎删除那些错误的、无关的或过时的个人隐私信息。这一权利是否颠覆了网络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呢?2015年1月30日,美国乔治敦大学埃德蒙·A.沃尔什外交服务学院的副教授亚伯拉罕·L.纽曼(Abraham L. Newman)在《科学》杂志上撰文指出,尽管“被遗忘权”引来诸多争议,但是这只是复杂的隐私权大框架下的一种创新形式,不仅应该在欧洲实施,而且要推广到全球。

“被遗忘权”也被称为“删除的权利”,是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延伸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利类型。最早关注这一问题的是美国著名记者、隐私权专家万斯·帕卡德(Vance Packard)。1967年1月,他在《纽约时报》发表的文章《不能告诉计算机》中写道:“当政府把我们每一个人的信息和日常生活的细节都放置于某个中央级的数据银行,我们便会受控于坐在电脑机器前面的那个人和他的按钮。这令人不安,这是一种危险。”[91]“被遗忘权”的本质就是删除,“就是允许当事人删除自己或他人放置到互联网上的关于自己的令人尴尬的图片或者数据信息”[92]。“数字遗忘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历史上的遗忘权,即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在其刑期执行完毕之后,有权利要求他人不公开自己的犯罪记录;二是删除权,即数据主体享有的删除自己被动泄漏的个人信息的权利。”[93]并且,近年来“被遗忘权”正在开始向所有的个人信息延伸,而不仅仅是犯罪记录或令人尴尬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已经被认为是一项法定权利,而且是一种值得受到法定保护的价值或利益。它代表着信息的自我决定和以控制为基础的隐私定义,并且试图将个人信息从公共领域转移到私人领域。这一权利暗示着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94]1995年10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被需要时,提出删除的要求。欧盟委员会从2012年起开始建议制定关于“网上被遗忘权利”的法律,提议包括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结果,以符合欧盟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针。2013年10月,欧盟还通过了经修订后的《数据保护法》。

从技术层面讲,有时候我们想要永久性删除某些隐私文件,不留一丝恢复的机会,我们在自己的电脑或手机上可以将文件格式化,但通过专门技术往往又可以恢复文件。现在,网上可以下载到文件粉碎软件,可以快捷方便地彻底删除隐私文件;个人在社交网站上可以把自己的账户设置成只有部分朋友能看到自己发布的内容,也可以设置为部分私密状态或完全私密状态。但是,目前似乎还没有公司开发出供个人用户使用的网络隐私文件删除器。

从“删除”和“遗忘”的角度来说,对于“媒介该记忆什么”的探讨应该上升到权力与控制的范畴。也就是说,当媒介记忆已经成为普遍和现实的存在时,如何在实践中监管和控制媒介记忆,使其不至于损害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与价值,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释】

[1]沈坚:《记忆与历史的博弈:法国记忆史的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2]王纪潮:《有选择的社会记忆》,《博览群书》2006年第5期。

[3][德]哈拉尔德·韦尔策:《社会记忆:历史、回忆、传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4]刘亚秋:《从集体记忆到个体记忆对社会记忆研究的一个反思》,《社会》2010年第5期。

[5]郑广怀:《社会记忆理论和研究述评——自哈布瓦奇以来》,《社会学视野》2007年第4期。

[6][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7]郑广怀:《社会记忆理论和研究述评——自哈布瓦奇以来》,《社会学视野》2007年第4期。

[8][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9][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10][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1][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12][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13][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14][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15]Couldry N.Media Rituals:A Critical Approach[M].New York:Routledge,2002:29.

[16][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17][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

[18][美]保罗·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19]Margalit A.The Ethics of Memory[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18-19.

[20]Margalit A.The Ethics of Memory[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7.

[21]Margalit A.The Ethics of Memory[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8.

[22]参见:h ttp://en.wikipedia.org/wiki/Avishai_Margalit。

[23]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序言,第3页。

[24]Margalit A.The Ethics of Memory[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185.

[25]Margalit A.The Ethics of Memory[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190.

[26]Margalit A.The Ethics of Memory[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193.

[27]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序言,第5页。

[28]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序言,第6页。

[29]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序言,第6页。

[30]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序言,第5页。

[31]Abenesia(安倍健忘症),由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姓氏Abe(安倍)与amnesia(健忘症,记忆缺失)的后半部分组成,是世界新闻界出现的一个热词。早在2013年12月18日,德国《法兰克福汇报》就撰文指出日本的histoncal amnesia(历史健忘症)令人担忧。安倍2015年4月对美国展开为期8天的访问。在此前后,世界媒体不约而同地使用了Abenesia(安倍健忘症)这一表达方式。

[32]王宇丹:《Abenesia——安倍健忘症》,《参考消息》2015年5月20日第12版。

[33]《俄外长批日本是唯一挑战二战结果的国家》,《参考消息》2015年5月21日第2版。

[34]《全球450多名学者敦促安倍正视历史》,《参考消息》2015年5月20日第1版。

[35]世界记忆遗产又称世界记忆工程或世界档案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2年启动的一个文献保护项目。其目的是对世界范围内正在逐渐老化、损毁、消失的文献记录,通过国际合作与使用最佳技术手段进行抢救,从而使人类的记忆更加完整。我国已有《清代大金榜》《纳西东巴古籍》《本草纲目》《黄帝内经》等9个项目入选。

[36]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序言,第12页。

[37]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前言,第6页。

[38]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277页。

[39]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303页。

[40]Margalit A.The Ethics of Memory[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7.

[41][德]哈拉尔德·韦尔策:《社会记忆:历史、回忆、传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42][美]威尔伯·施拉姆、威廉·E.波特:《传播学概论》,李启、周立方译,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9页。

[43]Halbwachs M.On Collective Memory[M].Coser L A.(trans.).Chicago:Heritage of Sociology,1992:38.

[44]邵培仁:《传播学》(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45]杜骏飞:《流言止于传媒的公信——透析“非典型肺炎事件”中的传媒危机》,《新闻与传播》2003年第6期。

[46]商伟:《“集体失语”与“集体发作”》,《青年记者》2004年第8期。

[47]邵培仁:《传播学》(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48]邵鹏:《媒介失控:谁来挽救网络传播的混乱局面?》,《东南传播》2008年第9期。

[49][美]塞伦·麦克莱:《传媒社会学》,曾静平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50]鲁忠义、杜建政:《记忆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51]佚名:《人的记忆为何会失真》,《参考消息》2014年3月4日第7版。

[52][德]伊曼努尔·康德:《实用人类学》,邓晓芒译,上海世纪出版社2005年版,第186页。

[53]邵鹏:《从金融危机看全球媒介雷达与预警功能的失灵》,《当代传播》2009年第2期。

[54]邵鹏:《从金融危机看全球媒介雷达与预警功能的失灵》,《当代传播》2009年第2期。

[55][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56]邵培仁:《传播学》(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57]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303页。

[58][美]威廉·卡尔文:《大脑如何思维:智力演化的今昔》,杨雄里、梁培基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

[59][英]弗雷德里克·C.巴特莱特:《记忆:一个实验的与社会的心理学研究》,黎炜译,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60]邵培仁:《传播学》(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61]邵培仁:《传播学》(修订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62]孙德忠:《社会记忆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63][瑞士]维蕾娜·卡斯特:《依然故我》,刘沁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13页。

[64][美]列纳德·蒙洛迪诺:《潜意识》,赵崧惠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年版,第70页。

[65][美]威廉·卡尔文:《大脑如何思维:智力演化的今昔》,杨雄里、梁培基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版,第53页。

[6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67]邵培仁:《媒介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87页。

[68][美]赫伯特·甘斯:《什么在决定新闻》,石琳、李红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111页。

[69][英]詹姆斯·库兰、[美]米切尔·古尔维奇:《大众媒介与社会》,杨击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90-191页。

[70][英]马修·基兰:《媒体伦理》,张培伦、郑佳瑜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71][英]卡伦·桑德斯:《道德与新闻》,洪伟、高蕊、钟文倩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72]徐贲:《人以什么理由来记忆》,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275页。

[73]邵培仁:《媒介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74]谟涅摩绪涅(Mnemosyne)是希腊神话里司记忆、语言、文字的女神,十二提坦之一。她是乌拉诺斯和该亚之女,和宙斯结合生下九个女儿,她们统称为缪斯女神,分司爱神、智慧、音乐、诗歌、戏剧、舞蹈、哲理、天文、数学等艺术,是人类灵魂的指引。

[75]沈坚:《记忆与历史的博弈:法国记忆史的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76]佚名:《民国新学制历史教科书的“日常记忆”》,《中华读书报》2014年1月15日第14版。

[77]邵培仁:《地方的体温:媒介地理要素的社会建构与文化记忆》,《徐州师范大学校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78]刘亚秋:《从集体记忆到个体记忆对社会记忆研究的一个反思》,《社会》2010年第5期。

[79]刘亚秋:《从集体记忆到个体记忆对社会记忆研究的一个反思》,《社会》2010年第5期。

[80][法]皮埃尔·索尔兰:《一种没有回忆的记忆》,《东南学术》2005年第6期。

[81][英]拉纳·米特:《中国,被遗忘的盟友:西方人眼中的抗日战争全史》,蒋永强等译,新世界出版社2014年版。

[82]吴宇桢:《浴血二战的中国,不应被遗忘的盟友》,《文汇报》2014年8月26日。

[83]李佳彬:《澳大利亚通讯部长称不应忘记中国对二战的贡献》,《光明日报》2014年9月11日第8版。

[84][俄]尤里·塔夫罗夫斯基:《不应遗忘“二战的另一半”:中国抗战》,《参考消息》2015年5月20日第14版。

[85]转引自《让历史的灯塔照亮未来》,《新华每日电讯》2015年5月11日第4版。

[86][英]菲尔·莫伦:《弗洛伊德与虚假记忆综合征》,申雷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页。

[87][英]菲尔·莫伦:《弗洛伊德与虚假记忆综合征》,申雷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9页。

[88]Sun Microsystems'former CEO Scott McNealy said this as early as 1999[EB/OL].(1999-01-17)[2016-06-01].http://www.wired.com/politica/law/1999/01/17538.

[89]郑文明:《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遗忘权》,《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5期。

[90][美]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袁杰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2页。

[91]邢春燕、徐明徽:《欧洲公民有权让谷歌删“丑闻”,<科学>杂志呼吁全球推广》,http://news. 163.com/15/0206/15/AHPFLHTD00014SEH.html。

[92]吴飞、傅正科:《大数据与“被遗忘权”》,《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93]Jones M L,Ausloos J.The righ t to be fo rgotten across the pond[J].Journal of Info rmation Policy,2013,(3):1-2.

[94]吴飞、傅正科:《大数据与“被遗忘权”》,《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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