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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降职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原因是有违法违纪行为,对公务员实施降职则是公务员不称职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而公务员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正常变更,以上方面都不应受影响。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公务员降职是与升职相对应的职务变更形式,是医治公务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痼疾的主药方。传统干部人事制度下,降职被看作是一种处分,新的公务员制度强调降职不是处分,而是“处方”。当然,降职也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可的。

一、公务员降职的意义

公务员降职是为了合理地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为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实行公务员降职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弥补机关的用人失误。从识人用人角度来看,准确地“识事”和“识人”是相对的,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往往不能准确地根据职位来选拔对象,也就是匹配程度有限,这就要求在公务员职务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调整公务员职务。

2.有利于适应职位发展的需要。从职位要求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领导职位对公务员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客观上就存在公务员素质同领导职位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除了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外,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职务进行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凡是素质和能力已不适应现任职位要求的,就应调整交流到其他岗位或者降职,把素质和能力更适应岗位要求的公务员选拔上来。

3.有利于适应公务员自身素质变化的需要。从公务员个人角度来看,公务员自身素质和能力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影响公务员素质、能力发展变化的基本因素是学习和实践。善于学习、善于实践的公务员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而不善于学习和实践的公务员往往会难以适应职位的要求。因此,降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公务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的。

4.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从实践上来看,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由于受到“官本位”等思想的影响,领导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严重,公务员一旦升职,干好干坏一个样,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削弱了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实行公务员降职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人员,疏通公务员队伍能上能下的渠道,对促进公务员队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人所长,增强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降职的条件和程序

降职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定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降职的规范性,避免降职权被滥用。

(一)降职的条件

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降低职务。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其他职务的。不称职和不胜任是略有区别的。对不胜任现职的,如果是由于安排使用不当,专业不对口等因素造成的,应采取转任同级职务的办法解决,如果确属本人德才缺乏所致,就要坚决降职。

2.因机构撤销、调整,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对此类情况的降职,一定要在本地区、本部门确实无同级较合适职务安排的或某一较低职务确实需要其担任的,方可实施。

3.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对本人确属力不能及,主动提出降职的,应当批准其申请,予以降职。要注意调查分析,实事求是做出恰当处理,而不宜轻率做出降职决定。

4.其他原因应予以降低职务的。

(二)降职的程序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一次只降低一级,并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职的理由;二是降职后的安排去向。对这两方面,必须在进行任职情况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做决定。提出的降职理由必须实在、充分。

2.征求本人意见。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的意见,即使是本人提出降职要求,也需要走这一步。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民主权利,又有利于多方听取意见,为任免机关做出降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审批前,其人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既要向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了解,也要向周围群众和被降职的本人了解,全面听取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任免机关做出降职决定后,本人不服,可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降职决定的执行。

三、实施公务员降职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实施公务员降职制度需要厘清降职与降级、撤职的关系,同时,还需要注意其他几个问题。

(一)降职是人事配置的基本手段而非对公务员的处分

在我国,公务员降职不同于降级、撤职,不是一种处分。因此,不能将降职视为组织对公务员的处分行为。降职与处分是有质的区别和严格界限的,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公务员降职,是指对于不称职的公务员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降低其原有职务,即从较高层次的职务改任较低层次的职务。处分,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降职,是一种正常的公务员任用方式,而非惩戒。公务员降职与否,取决于公共职位与公务员的素质、能力之间的匹配程度,而非取决于公务员是否违法违纪。公务员降职与处分二者有质的区别。

2.目的不同。处分是通过惩处违法违纪人员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以达到维护法纪,制止和预防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降职虽然也含有警示、鞭策、激励的意义,但主要目的在于为职位选择适宜的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每个公务员的作用,从而保证机关的高效运转。

3.原因不同。对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原因是有违法违纪行为,对公务员实施降职则是公务员不称职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引起降职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客观上造成的,如工作需要、机构调整或职位变迁等。在公务员管理实践中,不排除会有公务员犯了错误或违法违纪而导致降职的情况,但是,犯错误或违法违纪实际上也是不称职的一种表现。处分和降职是依据不同的原因来决定的。

4.实施后果不同。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受处分,根据其受处分的种类,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是说,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某些权利是被限制的。而公务员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正常变更,以上方面都不应受影响。

将降职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形成一种制度,有利于公务员能上能下,促进公务员适才适用,达到人事相宜的目的。

(二)降职制度的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延伸阅读

官员们被降职的N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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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综合新京报、中纪委网站等整理。

本章小结

公务员职务升降包含了职务晋升与职务降低,而职务升降往往伴随着公务员权责地位、薪酬待遇的改变。随着公务员职务升降相关体制机制弊端的逐步消除,优秀人才更有可能脱颖而出。公务员晋升职务有共同的基本标准,也有对不同层次和级别职务的差异化资格要求,如考核结果、任职年限、基层经验、教育培训经历、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一般不允许破格和越级晋升。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以考察为中心,有四个法定步骤,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则更注重民主。一些领导职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公务员降职是与升职相对应的职务变更形式,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一次只降低一级。传统干部人事制度下,降职被看作是一种处分,新的公务员制度强调降职不是处分,而是“处方”。

关键术语

职务升降 职务晋升 降职 职务晋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职务晋升程序 晋升考察 逐级晋升 破格晋升 越级晋升 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 任职前公示制 任职试用期制 降职条件降职程序

思考题

1.试述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含义与意义。

2.试述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和资格。

3.试述公务员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范围、程序。

4.试述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5.试述公务员降职的原因和降职的程序。

讨论题

干部选拔:破格,不能出格!

破格提拔是公务员晋升的一条快捷通道,但近年发生的一些官场“火箭提升”事件异化了这一途径。《人民日报》曾联合人民网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7.9%的接受调查者担心被提拔的年轻干部身后“有背景”,选拔任用不透明。

仅2012年至2013年这段时间内,连续曝光多起“火箭提拔”事件,其中部分事件经历了“曝光—停职—调查—撤职”的过程,从中透露出违规提拔程序的问题。尤其对于其中有着“官二代”背景而被提拔的干部,舆论质疑之声不断。

湖南湘潭27岁副县长徐韬,湖南湘乡人,1985年9月出生,2012年12月当选湘潭县副县长。2013年3月,徐韬被曝5年7次换岗,工作10个月被提拔为副科长,一年半从正科变副处,并被曝光其父为湘潭市某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其母为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经过证实,徐韬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全日制研究生,常翘课多次重修,学校没有调入徐韬档案。结果5月7日,湘潭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名免去徐韬湘潭县副县长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按科级职务安排相应工作。

“湘潭神女”王茜,1991年10月出生,2010年9月参加工作,为湖南湘潭市岳塘区发展改革局干部。2012年4月18日,中共湘潭市岳塘区委组织部公示,王茜拟任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90后副局长”引发网友关注,有人举报王茜的父亲是湘潭市发改委原主任王达武。结果2012年4月20日,湖南湘潭市委组织部确认“90后副局长”任用违规,已责令撤销。给予其父王达武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湖南省发改委重大项目办公室主任职务。

5月10日晚,新华社新华视点官方微博发表评论称:“官二代也有权当官,但要用实力说话,而非凭关系晋升。人们担心的,是权力世袭阻断社会流动。人们期待的,是明规则真正战胜潜规则。人们需要的,是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干得好比生得好更重要时,谁还担心实现不了自己的中国梦呢?”

《人民日报》5月17日发表了署名为“仲祖文”的评论,强调了破格提拔干部要从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近年来出现的“火箭提拔”现象不仅违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选拔原则,而且不符合基层干部培养的现状,可能致使很多公务员失去工作的职业预期,严重的话,还对公务员激励机制造成畸形影响。他同时认为,破格提拔也是干部选用的一种特殊方式,但如何将这种方式规范在最基本的法律框架内,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资料来源:根据部分“火箭提拔”官员当前状态一览,金陵晚报,2013年05月23;央视《新闻1+1》2013年5月21日播出的《干部选拔:破格,不能出格!》台本;南方周末电子报相关报道等综合整理。

问题:网络曝光或媒体报道并引发公众质疑后官方应如何有效回应?官家子女违规升迁会带来什么后果?如何破解“官二代”的提拔“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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