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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处分的期限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法从立法的角度界定了公务员的概念,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划分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在这里,只有纳入和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才能被划入公务员范围。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列入公务员范围。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即参照公务员法执行的范围和对象问题。对于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明确作了规定。

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法从立法的角度界定了公务员的概念,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划分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个概念,包含着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这里的“依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履行公职是指依据法律从事公务活动。在我国,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仅包括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政治组织。因此,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实施和监督的活动也是一种公务活动和公职行为。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按照我国现行的编制管理制度,我国人员编制可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军事编制等。行政编制不仅仅是行政机关使用的编制,也是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编制。但在一个机关中,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如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机关中不驻会的人员,他们不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行政关系不属于该机关。在这里,只有纳入和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才能被划入公务员范围。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其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列入公务员范围。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以“公务员”的概念取代“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将其范围扩大到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和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排除了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三是将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重新纳入公务员法的统一管理,但不排除现行专门法律的适用。

(二)公务员的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所界定的公务员应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纪检委的专职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纪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专职常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协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各级政协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8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专职(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在机关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范围。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的主要原因:一是,工勤人员的工作纯属后勤服务性质;他们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而不是行政编制;他们的工资福利,不是完全由财政承担,有一部分来源于为机关提供服务获得的费用。二是,从历史延续性来看,工勤人员过去也不属于机关干部范畴,对他们是按劳动法规进行管理的;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对他们不适用,他们的录用不需要经过公务员录用考试,他们的考核、奖惩、职务升降等等都与公务员不同。三是,通过改革,机关后勤工作将逐步社会化,从这方面看,工勤人员也不宜列入公务员范围。

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即参照公务员法执行的范围和对象问题。公务员法草案曾规定两类人员参照公务员法执行:一类是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类是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执行。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人提出,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属于非政府组织,规定参照适用公务员法,不利于其作为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同时,群众团体的数量很大、情况复杂,也不宜笼统规定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可以由国家或者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解决。因此,立法机关最终删去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执行的规定。对于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明确作了规定。这类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执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法律、法规授权,二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三是经有权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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