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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本章不涉及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问题,而由后面专章进行阐述。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两种,即选任制和委任制,此外还有聘任制。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本章不涉及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问题,而由后面专章进行阐述。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

总的来说,选任制公务员人数虽然不多,但他们是公务员队伍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概念

选任制,也就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二)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

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如下。

1.中国共产党机关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2.人大机关中,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中,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审判机关中,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5.检察机关中,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6.政协机关中,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7.民主党派机关中,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如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8.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命的职务。除上述职务以外,还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命的,而且决定任命与会议选举一样,也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这部分职务也具有选任的性质。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等等。此外,法官、检察官和驻外全权代表职务的任免,也是类似的方法和程序。

延伸阅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领导人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习近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张德江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选举李源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大会执行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刘云山主持会议。

今天的会议应出席代表2986人,出席2963人,缺席23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经过投票、计票,10时55分,工作人员开始宣读计票结果。

刘云山宣布:

张德江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陈竺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161人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习近平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源潮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习近平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选举结果公布后,全场响起长时间热烈的掌声。

资料来源:新华网,2013年03月14日,有删节。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3/14/c_115025021.htm

二、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形式

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有选举和准选举两种方式。

1.选任制公务员通过选举方式任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选举结果生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选举结果宣布时立即生效、选举结果在任职命令颁发时生效、选举结果在获得上级机关批准时生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如果不同意选举票上候选人也可另选他人。

2.选任制公务员通过准选举方式任职,即在一定条件下由国家权力机关表决通过或决定任命。如根据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代表投票表决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的组织的负责人。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通常采取会议公报、公告等形式。

(二)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公务员担任的职务由谁赋予、通过何种程序赋予,就应该由谁免除、通过何种程序免除。选任制公务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1.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这种情况下的免职,不体现在公报、公告中,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而是暗含在这种行为中。比如,某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那么原来担任这些职务者就被视为终止所任职务,也即免除这些职务,而不需要有具体的免职形式。

2.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有关罢免、撤职、辞职的权限、程序,宪法、法律和有关章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辞职。辞职,从形式上可分为自愿辞职、因公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的原因,有的是达到退休年龄,有的是健康原因,有的是职务调整,也有的是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该职务等。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辞职一旦被接受,即视为被免职,不需要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2)被罢免。被罢免的,有的是犯有错误,有的是被认为不称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中罢免检察长的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上述罢免案一经通过,被罢免者所担任的职务即免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被撤职。撤职,即撤销现任职务,是对犯有严重错误、构成违纪违法的公务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干部,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纪律处分。政协章程、各民主党派章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撤职是一种处分,但在这里,也起到终止其所任职务的作用。故不需要另行办理免除职务的手续。

3.决定任命公务员的免职。对于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务员来说,免除职务的形式要简单一些,操作起来也不复杂。大体上有两种形式。

(l)任期届满不被提名或不被决定任命,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主要适用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的除外)等。

(2)直接免职。有关机关认为这类公务员不适合继续担任职务时,可以决定免去其职务,不一定使用罢免、撤职、辞职等方式。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免去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职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免去“两院”有关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可以免去驻外全权代表的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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