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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职务衔级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公务员都有级别,但并不是所有公务员都要有衔级。衔级还反映国家给予特定公务员群体的荣誉。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制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专门衔级制度”。从目前实际做法来看,外交部国内机关按公务员制度设行政职务,同时保留与公务员级别相对应的外交衔级。

五、公务员的职务衔级

所有公务员都有级别,但并不是所有公务员都要有衔级。衔级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依法设置。衔级的主要功能是,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辨识身份,理顺指挥关系,完成工作任务。因此,衔级一般有标志装饰。衔级还反映国家给予特定公务员群体的荣誉。

由于人民警察、海关、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公务员法对人民警察、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制度做了原则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一)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警衔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都相继实行,逐渐形成世界通行的一种警衔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人民警察警衔条例》颁布,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海关的关衔制度

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关衔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2003年2月28日颁布的《海关关衔条例》对海关关衔的设置作了规定。

根据《海关关衔条例》,海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关衔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海关总署主管关衔工作。

《海关关衔条例》第7条规定,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1)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2)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3)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4)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5)关务员:一级、二级。

(三)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衔级

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是国家派往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以及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代表处等驻外外交代表机构的公务员。目前,我国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有242个(不包括驻港、澳公署),外交人员约5000人,由包括外交部、商务部、文化部、教育部等在内的33个单位派出。

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制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专门衔级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对外交人员的衔级问题进行专门立法。从目前实际做法来看,外交部国内机关按公务员制度设行政职务,同时保留与公务员级别相对应的外交衔级。《公务员法(草案)》第12条第4款曾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衔级分为:大使衔、公使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和随员衔。”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内务司法委员会、一些常委委员和外交部提出,草案的这一规定不全面,难以涵盖外交机构公务员管理中的诸多特殊情况。建议就驻外机构公务员的管理单独立法,以便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对于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衔级问题,可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规定,本法可不作具体规定。最后表决通过的公务员法采纳了法律委员会的意见,只是规定了国家根据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具体的衔级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留待单行立法解决。

他山之石:英、法、意三国职位分类简介

一、英国

英国1971年宣布取消原先的文官等级划分,建立新的统一的文官分类结构,把所有的非工业部门的文官分成以下10大类:

1.综合类;2.科学类;3.专业技术类;4.培训类;5.法律类;6.秘书类;7.社会保障类;8.警察类;9.资料处理类;10.调查研究类。其中每大类又包含若干职系。如综合类由六个职系构成,它们是:行政、情报、经济、统计、文书、通信等。

二、法国

法国的职位分类相对简单明了,它把公务职位分为非常任的优级职类和常任的A、B、C、D四个职类。所谓优级职类是指其职务可由政府自由任命,不须经过考试,不受任用资格限制的职位,有如政务官性质,包括常务次长、各部的司处长、广播局局长、大使、公使、县总务长官等等。

常任公务职位中的A职类(也可称为行政职类)包括计划与管理性工作的职位。该类公务员必须通过集中考试后,入国家行政学院接受三年的培训,然后才能担任。

B职类(也可称为执行职类)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法律和命令,并把原则性规定作具体的解释,以便实际执行。

C职类(又称技能职类)主要任务是处理一般简易工作及技术性工作的操作,通常需要接受专门训练,如书记员、打字员、速记员等。

D职类(也称劳务职类)一般不需要专门训练的知识,如公文信差、大楼管理员等。

B、C、D三类职位的考选由各部自行办理。

三、意大利

意大利公务员的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政府行政各部人员,又包括独立机构、自治机关、州、市、公营与准公营事业的人员。而且,意大利公务员的管理基本上由各部及机关等自行负责。因此,这里仅以政府各部的公务员为范围来讲其分类。即分为以下四个大类:

1.行政类。负责监督部内的工作,草拟有关政策的文件,向部长提出有关问题的简报或建议;

2.执行类。负责监督科员类公务员,协助行政类人员的工作;

3.科员类。如打字、秘书及机械操作人员;

4.信差类。如司机、信差、门房看守及其他杂务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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