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制定《井冈山土地法》

制定《井冈山土地法》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湘赣边界一年来土地斗争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共中央第37号通告《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以及中央六月来信中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精神,经过两个多月的酝酿、讨论和修改,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正式颁布,它的内容是: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

1928年5月至6日,毛泽东曾三到永新西乡夏幽塘边村,前后呆了四十多天,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领导分田,总结经验,陈正人回忆说:“在井冈山上,当时永新的土地革命经验最丰富。由于永新人口多,分田地区较大,主席当时亲自领导31团、28团和29团在永集中力量搞一个多月。创造了永新工农割据。”[53]毛泽东在永新西乡塘边村蹲点,领导农民群众开展土地革命,并总结了这里分田经验,从而为边界各县的土地革命斗争树立了样板,也为后来制定《井冈山土地法》积累了经验。

正当边界土地斗争深入开展,根据地日益扩大时,中共湖南省委不察当时形势,派人将红军大队拉往湘南,造成了边界的“八月失败”。这次失败对根据地土地斗争的影响是极其严重的,直接导致了“农民分田,地主割禾”的惨状。杨克敏在综合报告中指出:“我们别的军事上政治上的失败都不算事,只有分了田而农民收不到谷,才是真正的大失败呢!所谓的土地革命,此时被白色势力都打得粉碎了。”[54]为了挽回“八月失败”的影响,毛泽东率红军31团一部往桂东迎接红军大队,于9月胜利回师井冈山从而夺回了“八月失败”而失去的土地,保卫了土地革命的胜利成果。

为了总结井冈山斗争的经验,明确边界党今后的任务,1928年10月4日,毛泽东在宁冈步云山主持召开了湘赣边界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会议历时三天,通过了《政治问题和边界党的任务》等决议,并讨论了土地问题。大会通过决议指出:“中国的民主革命的内容,依照国际及中央的指示,包括推翻帝国主义及其工具军阀在中国的统治,取得民族革命的完成,并执行土地革命,消灭豪绅阶级对农民的封建剥削”。[55]“会议还讨论了主席亲自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在这以前曾讨论过一次。在这个土地法中,提出了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还提出了“抽多补少。”但尚未提出“抽肥补瘦”(抽肥补瘦这一条是在主席领导的赣南“二七”会议上提出来的)。当时井冈的口号是‘没收一切土地,平分一切土地’。口号虽是这样提,实际上没收和分掉的还是地主的土地”。[56]

1928年6月4日,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5月2日的信,写了一封长信给四军前委,由于交通不便,这封信经过江西省委和吉安县委,于11月2日才到达井冈山。中央六月来信对井冈山根据地今后的任务和工作提出了八点指示意见:

第一,明确指出前委的任务“就是在湘赣或赣粤边界以你们的军事实力发展广大的工农群众,实行土地革命,造成割据的局面向四周发展,而推进湘鄂赣粤四省暴动局面的发展。”

第二,怎样深入?就是要彻底的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由乡苏维埃重新分配。

第三,“要以群众为主力,红军为助力,发展四周的群众暴动,主要的路线是:赣西要向萍乡、安源、醴陵、茶陵发展,把这些地方与你们所占领的地方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个的割据区域”。

第四,部队“可以正式改成红军”,“在政治上设政治部,取消党代表,实行士兵的政治训练。”

第五,具体策略的问题:“不宜于一开始便重新分配自耕农的土地,在苏维埃的政权必须容纳自耕农参加”,要“单独提出没收地主阶级和一切祠堂庙宇公地的土地”,必须保护小商人的贸易,以维持城市与乡村及各县之间的经济和必需品的流通。”

第六,“须有专门指导职工运动的机关”,要坚决的信赖职工运动在革命中的意义和努力去做工作。”

第七,“在组织的发展上要特别注意工人佃农雇农的成份之增加”“要注意干部的训练,要使每一个支部都能训练出10至20个干部成为党及群众的中心”,“在你们占领的区域要经常的开办党的训练班。”

第八,“关于前敌指导机关组织,中央认为有前敌委员会组织之必要”,前委所管辖的范围要由环境决定,“所有管辖区域内的工作,完全受前委指挥。”[57]

特委收到中央六月来信后,于11月6日召开了特委委员会,军中及地方的活动分子会议。讨论和研究贯彻问题,到会的有:毛泽东、朱德陈毅、何挺颖、何长工、袁文才、王佐、谭震林、陈正人等30余人。会议认为中央来信除一、二点(为游击区域过宽与废除党代表制)具体事项外,全部原则及改革都切实际,应依照执行,党的最高机关亦即组织前委,“这封信写得好,纠正了我们许多错误,解决了我们这边许多争执的问题。”[58]中共中央六月来信,比较正确地分析了当时的政治形势和中国革命的性质,总结了党的八七会议以来的经验教训,肯定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明确提出了加强边界斗争中的一系列原则和政策,对井冈山根据地的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根据湘赣边界一年来土地斗争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共中央第37号通告《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以及中央六月来信中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精神,经过两个多月的酝酿、讨论和修改,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正式颁布,它的内容是: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

(1)分配农民个别耕种

(2)分配农民共同耕种

(3)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1)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2)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①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②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单方便。③没有老少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少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土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1)以乡为单位分配;

(2)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

(3)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坳区);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殊情形时,得适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六)山林分配法:

(1)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

(2)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许可后,得享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

(3)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税之征收:

(1)土地税收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百分之五。以上三种办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

(2)如遇天灾或其它特殊形式情况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

(3)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

(八)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原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

(九)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井冈土地法》是毛泽东和边界党根据共产国际和党中央的指示精神,领导根据地人民从1927年冬至1928年冬,进行土地革命斗争一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而在这之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也没有任何先行的模式可以借鉴,完全靠在实践中摸索。毛泽东以敢于创新的革命精神和理论勇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的实践进行探索,仅在一年的时间里,以法规的形式,初步提出了解决这个中国革命中极为艰巨复杂问题的方案,是难能可贵的。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实践经验积累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加上当时党内“左”倾思想的影响,以及问题本身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它同后来成熟时期土地法相比较,这个土地法也难免不存在某些缺陷,甚至原则错误。例如:它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等,这些都是带原则性的错误。但后来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深入都改正了。关于共同耕种与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重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民替他们耕种了,尽管如此,毛泽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仍不失为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第一部比较完备,比较成熟的土地法,它不仅直接指导了湘赣边界的土地斗争,为我党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的形成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而且也为以后中央苏区大规模的土地斗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中国共产党此后的一些土地法,大都是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修订而成的。

这里需顺便提及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井冈土地法》之中的三个原则性错误,即没收一切土地,土地所有权属政府,禁止买卖,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等项规定,都是当时中共中央的既定政策,从毛泽东的土地革命思想发展过程来看,他是不同意的。但是,作为临时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的毛泽东和边界党委是不能随便变更的。尽管如此,在有的政策问题上他还是作了变通处理。如土地分配标准问题,中央的指示是以劳动力为标准的,毛泽东并不同意,他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就已经流露出来,他说:“所有乡村中男女老幼,一律平分。现依中央办法,改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一倍。”制订《井冈山土地法》时,他索性提出以人口和劳动力两个标准,并明确规定:“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这就把中央规定同根据地的实际巧妙地统一起来。关于这一点,当年的湘赣第二届特委书记谭震林的回忆也有说明,他指出:“就土地革命来说,井冈山斗争初期分田,按中央的指示,是没收一切土地,以村为单位按劳动力分配。但这样做:第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这就侵犯中农的利益,不利于联合中农阶层;第二,以村为单位,穷村,富村所分田地的肥瘦多少,势必悬殊;第三,按劳动力分配,则人口多劳动力少的户就无法养活家口。毛泽东同志经过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就修改办法,改为没收公共和地主的土地,兼按人口和劳力,以乡为单位进行分配,这样做,得到了群众的拥护。”[59]

【注释】

[1]《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四册,148页。

[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15页。

[3]《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四册,146页。

[4]《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

[5]《湖南党史通迅》1983年第10期。

[6]《湖南党史通讯》1983年第11期。

[7]《湖南党史通讯》1983年第10期。

[8]《湖南党史通讯》1983年第11期。

[9]《湖南史通讯》1983年第11期

[10]《湖南党史通讯》1983年10期。

[11]《湖南党史通讯》1983年第10期。

[12]《湖南党史通讯》1983年第11期。

[13]《土地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记录》。

[14]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上)第107页。

[15]《湖南党史通讯》1983年第11期。

[16]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上)第107页。

[17]《1936年毛泽东同斯诺的谈话》。

[18]《1936年毛泽东同斯诺的谈话》。

[19]《南昌国民日报》1927年8月1日。

[20]《南昌起义资料选段》。

[21]李立三《八一革命之经过与教训》。

[22]《南昌起义选集》。

[23]《八七中央紧急会议记录》。

[24]《八七中央紧急会议记录》

[25]《八七会议》第40页。

[26]《秋收起义资料选辑》17页。

[27]《秋收起义资料选辑》第111—112页。

[28]《秋收起义资料选辑》第112页。

[30]《秋收起义资料选辑》第17—18页。

[31]《中共湖南省委给中共中央的信》1927年8月20日。

[32]《中共中央湖南省委涵》1927年8月23日。

[33]《秋收起义资料选辑》112页。

[34]《秋收起义资料选辑》116页。

[35]《毛泽东选集》第一卷68—69页。

[36]杨克敏《关于湘赣边界苏区情况的综合报告》1929年2月25日。

[37]《毛泽东选集》第一卷58—59页。

[38]《陈正人回忆》1970年12月

[39]谭政《回忆井冈山的战斗生活》。

[40]《毛泽东选集》第一卷76页。

[41]谭震林《井冈山斗争的实践和毛泽东思想的发展》。

[42]陈正人《毛泽东同志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伟大实践》1970年12月。

[43]《毛泽东选集》第一卷71页。

[44]《杜修经向省委的报告》1928年。

[45]陈毅《朱毛军历史及其状况的报告》1929年9月1日。

[46]《毛泽东选集》第一卷71页。

[47]陈正人《毛泽东同志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伟大实践》。

[48]《毛泽东选集》第一卷69页。

[49]《毛泽东选集》第一卷69页。

[50]陈士榘《打土豪分田地》。

[51]谭冠三《回忆毛主席在井冈山的伟大革命实践》。

[5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71页。

[53]陈正人《毛泽东同志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伟大实践》。

[54]杨克敏《关于湘赣边界苏区情况的综合报告》1929年2月25日。

[55]《毛泽东选集》第一卷48页。

[56]陈正人《毛泽东同志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伟大实践》。

[57]《中央给前敌委员会的信》1928年6月4日。

[58]《井冈山前委对中央的报告》1928年11月25日。

[59]谭震林《井冈斗争的实践与毛泽东思想的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