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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土地法》的产生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到井冈山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后,毛泽东更加重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在开展军事斗争的同时,还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土地革命的第一个土地法。依据上述政策,毛泽东起草了《井冈山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不很完善,甚至有缺点错误,但毕竟有了一个“法”。

一、《井冈山土地法》的产生

民主革命时期,革命的主要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对此,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已论及。到井冈山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后,毛泽东更加重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在开展军事斗争的同时,还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土地革命的第一个土地法。

在井冈山根据地,毛泽东了解到,湘赣边界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土地占有情况也极不合理,只占边界人口5%的地主豪绅阶级,却占有67%以上的土地。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约80%是地主的,永新次之,约70%是地主的,万安、宁冈、莲花自耕农较多,地主占约60%,农民占40%。湖南方面,茶陵、酃县两县均有约70%的土地在地主手中。

地主豪绅凭借着土地所有权,以50%以上的租利率,残酷地剥削广大贫苦农民。农民生活极苦,这也是农民革命积极性的根源。

毛泽东深知,在农村只有领导边界农民开展土地斗争,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摧毁封建剥削制度,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广大农民支前参战、保卫边界根据地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因此,毛泽东自从决定上井冈山那一天起,就把实行土地革命,作为建立、发展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一项重要工作。

1927年11月上旬,毛泽东在宁冈茅坪象山庵召开了有宁冈、永新、莲花三县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他指示各县党的负责人要大力开展土地革命,并根据边界的具体情况,在旧历年前,迅速开展一场以打土豪分浮财、废债毁约为主要内容的年关斗争。

通过打土豪、杀猪、分粮食、衣物、分田地,农民群众积极性很快被调动起来了。农民认识到共产党、工农革命军真正是为穷苦人办事的,使他们更加信赖共产党和工农革命军。

年关斗争,使农民尝到了甜头,革命热情也起来了。1928年2月,宁冈、永新、茶陵、遂川和酃县及莲花分别建立了党的县委、特别区委及党的组织;茶陵、遂川、宁冈成立了县工农兵政府;各县都有一定数量的农民武装。农民掌握了权力,就为全面深入地开展分田运动,创造了前提条件。

1928年5月20日,毛泽东在宁冈茅坪主持召开了湘赣边界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毛泽东阐述了深入土地革命对于开展武装斗争、建立红色政权、巩固革命根据地重要性和迫切性,号召开展全面分田。会后,在湘赣边界特委的具体领导下,一个声势浩大的全面分田高潮,在边界迅速掀起。

为使分田工作搞得更好,1928年2月底,毛泽东到永新秋溪乡一带调查,帮助当地开展分田分房工作;三四两月,又在酃县中村、桂东沙田开展分田试点工作。6月间,在分配土地的热潮中,毛泽东从遂川、酃县、茶陵等地抽调大批干部,加上红四军的力量,大力经营永新。他自己还亲自到永新塘边一带,在塘边等地进行调查,并草拟了十七条临时分田纲领,确定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塘边枫台里草坪上召开的各乡和贫苦农民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公布了十七条临时分田纲领,号召大家起来打土豪分田地。

通过这一系列调查研究和分配土地的实际工作,毛泽东发现井冈山的土地革命中存在一些毛病:一是过去农村斗争,并没有坚决执行“土地革命”。所谓分田,不是适应贫苦雇农的彻底要求,而只是站在富农中农贫农的调和观点上去平均分配的。二是过去在“土地革命”过程中,并没有施行严厉的赤色恐怖,杀戮地主豪绅及其走狗。三是过去在乡村赤色政权之下,太忽略农村中富农、中农、贫农之间的阶级斗争,以致在白色恐怖之下,贫农无团结无力量,富农反水,中农动摇。

在1928年10月,在宁冈茅坪步云山召开的湘赣边界各县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毛泽东总结了根据地土地革命的经验,提出了今后土地革命的政策和方法:

我们今后农村斗争整个的策略是:团结贫农,抓中农,深入土地革命,厉行赤色恐怖,毫不顾惜地杀戮地主豪绅及其走狗,用赤色恐怖手段威胁富农,使其不敢帮助地主阶级。

根据这个策略,我们应立即组织:(一)雇农工会(贫苦的佃农加入此组织),以此团结雇农,加强雇农的力量,以为乡村中的骨干。(二)赤杀队或暴动队,在白色恐怖之下,以最勇敢的工农分子组织之。赤杀队以五人或七人为一队,实行黑夜间游击,造成乡村中的赤色恐怖。在夺取政权时,赤杀队可改变为赤卫队。(三)在工农群众中选举勇敢分子组织暴动队,发展农村暴动,夺取乡村政权。

依据上述政策,毛泽东起草了《井冈山土地法》。12月,以政府名义正式颁布。在这个井冈山根据地土地大纲中,毛泽东将土地革命运动的政策及方法细化为以下条款:第一条规定土地分配的方法:“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一)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

第二、三条规定土地分配后的经营方式:“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土地分配后,每人都须参加劳动。

第四条规定土地分配的数量标准:“(一)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

第五条规定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一)以乡为单位分配;(二)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三)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坳区)。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利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第六条规定山林分配法:茶山和柴山平均分给农民使用,竹木山归政府所有。

第七条规定土地税征收标准:“(一)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 15%;10%;5%。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二)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免纳土地税。”

第八条规定:“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

第九条规定:“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井冈山土地法》不很完善,甚至有缺点错误,但毕竟有了一个“法”。随着斗争实践的深化土地法不断得到修改、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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