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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的产生源于我国的城乡二元土地法律制度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城中村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交错、并存的地区,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土地法律制度决定了城中村土地的二元性。法律的规定导致城中村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状态,必然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共存。同时,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缺乏法律规范。
城中村的产生源于我国的城乡二元土地法律制度_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问题研究

城中村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交错、并存的地区,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土地法律制度决定了城中村土地的二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进行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的最基本、最权威的法律依据,为城中村的管理提供了土地产权以及规划建设的基本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土地所有权状态依据《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具体划分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法律的规定导致城中村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状态,必然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共存。同时,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缺乏法律规范。按照我国《农业法》所说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土地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形成的,按照农民居住村落划分的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包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我国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然走到了市场经济的今天,但是原有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对于城中村而言,没有改制的则基本是延续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属性,而改制为城市居委会的,也由于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使得改制后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是很明确,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开发活动和相关收益分配带来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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