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舆论监督的三道曙光

舆论监督的三道曙光

时间:2022-0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舆论监督是众多社会监督形式的一种,是社会民主的重要环节。舆论监督的客体很明确,就是权力,但是主体是谁,有的新闻记者并不十分清楚,往往在曝光型报道中掺入许多个人观点,有的甚至大有替人打官司的冲动。然而时已晚矣,人们对三鹿的信任已经在一路狂跌。舆论监督的第三道曙光,是舆论监督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推动舆论监督,不能仅靠新闻记者的良知和职业操守,必须要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制为保障。

舆论监督的三道曙光

舆论监督是众多社会监督形式的一种,是社会民主的重要环节。舆论监督的客体很明确,就是权力,但是主体是谁,有的新闻记者并不十分清楚,往往在曝光型报道中掺入许多个人观点,有的甚至大有替人打官司的冲动。其实,舆论监督应该是新闻媒介代表公众对权力运作尤其是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进行的监督。舆论监督在本质上并不是新闻媒体的监督,而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事务的监督,媒体始终只是客观传递信息的工具。

舆论监督很重要,也很难搞,难就难在舆论监督内在需要的公开性、透明性与舆论监督实施过程中的敏感性、复杂性之间的矛盾。我所说的舆论监督的第一道曙光,指的就是随着政务公开化和民主化建设的加快,舆论监督已经呈现出多形式运用的局面。第一种是大众传媒对政府权力的运作进行客观的报道,使之展现于众目睽睽之下,从而达到透明化。一个社会的透明主要是指政府公共权力的透明。这种监督看似隐形,但却是舆论监督最常规的方式,效果最好,因为它是预防性的监督。第二种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调查性报道——深入揭露重要腐败案例和现象。它有三个要素:有人侵犯了公共利益,有人刻意隐瞒,媒体通过独立的采访调查对其予以揭露;第三种是大众传媒通过评论、时评,直接对权力滥用进行抨击和批评。

过去我们将舆论监督狭义地理解为“曝光”、“调查性报道”,结果越做越敏感,越做越困难。现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逐渐地把政府工作“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该做什么”通过媒体明白地告诉大众,政府工作自觉接受广大百姓的监督,这就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可能成为腐败的现象发生。在这里,媒体起到了很好的防止腐败产生的关口前移作用。

舆论监督的第二道曙光,就是网络舆论在整个舆论监督体系中呈现出越来越强大的气势。毫不掩饰地讲,当今我国舆论监督的强化和深入,主要不是由于官方的切实推动,而是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以及管理部门无法真的控制所致。我早些年在宣传部工作时有个习惯性思维,一说舆论引导总想到党报党台,一说网站总是加强管理,似乎“不出事”就是网络管理的基本目的。这种观点有很大的普遍性和持续性。然而,社会不认这一套,网络仍以自身的规律迅猛起步,势头日壮,以至实际上形成了官方舆论与网民舆论两个互不搭界、有时甚至有些冲撞的舆论场。在这种状态下,官方媒体的传播效果往往要打折扣,甚至无效,这就引发了一个“如何引导”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到人民日报社视察时说,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中一支重要的力量。他看到了传统媒体之外的网络媒体的力量。这是一个很好的标志,证明我们的舆论环境有望更好。

互联网最近几年对舆论监督的作用太明显了。它实际上成了传统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基本消息来源,有些事情干脆是以互联网的言论实现监督,像辽宁西丰县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相反的例子是,“三鹿”企业无视网上的提醒和责问,最终落个不可收场的局面。当临床医生经过流行病排查患病婴儿,怀疑是三鹿奶粉的问题时,三鹿没有反映;当网上指出是“某品牌”奶粉导致婴儿肾结石,而“某品牌”就是暗指三鹿奶粉的时候,三鹿还是没有反应;当三鹿奶粉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时,三鹿终于有了反应,决定召回产品。然而时已晚矣,人们对三鹿的信任已经在一路狂跌。这既是“三鹿”企业的悲剧,也是互联网作用不可忽视的一个反证。

舆论监督的第三道曙光,是舆论监督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毋庸讳言,与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进步相比,媒体改革、新闻立法、政治改革相对比较滞后,因此舆论监督的法制环境还很不完善、很不成熟。新闻记者采写批评报道遭拒、被围乃至挨打的事时有发生。许多人的头脑里没有“新闻记者有权利自由采访”的概念。“我不让你来,你怎么能采写报道?”就是这种观念的活生生写照。新闻学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媒体新闻事业和民主政治的关系,因而我觉得在中国推进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是一个非常明确的目标,这是新闻学的核心价值观所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法治,是新闻事业的核心内容。虽然现在我国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在传媒领域里还有很多空白,但总的趋势在不断健全。我们不能说因为现在尚无新闻法,就说明舆论监督失去了法制的支撑和依靠。事实上,一方面这几年有一些新制定的法律、规章已经承载了新闻法的很多实体内容,没有新闻法不等于没有新闻法律规定。比如,去年11月开始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今年5月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既是两个行政性法律法规,也可以认为它是广义的新闻法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现在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已开始运用法律和规章的武器,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维护或质疑,无论是正面或是反面,这都会促使媒体更加认识到法制的价值,有利于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因为新闻界不能以社会正义的天然代表自居,它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空间之内活动。推动舆论监督,不能仅靠新闻记者的良知和职业操守,必须要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制为保障。

(2008年9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