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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夫樊家桢

时间:2022-1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樊恭烜:《象山县志志文存疑·跋》,《经史学家陈汉章》第365页)他们彼此的情谊,我们已不能一一追述,不过从现有一些文字看,他们之间的关系,已非一般。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樊家桢为汉章先生校书稿。樊家桢也有同感。正在此时,汉章先生想到妹夫樊家桢,请他帮忙,校勘县志之错。对此,樊家桢也深有体会。从樊之言,也足见他人格之魅力。樊信未提及所校汉章先生何书。

汉章先生与樊家桢,其关系用樊家桢儿子樊恭烜的话说就是:“伯舅之与吾父,不仅亲戚,兼有师生之谊,其融融之情,终始未替,而抽扬小善,伯舅之心也;抱朴藏拙,吾父之志也。”樊恭烜:《象山县志志文存疑·跋》,《经史学家陈汉章》第365页)他们彼此的情谊,我们已不能一一追述,不过从现有一些文字看,他们之间的关系,已非一般。

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樊家桢为汉章先生校书稿。首先是为汉章先生独纂民国《象山县志》校勘。县志刊出后,发现“讹字如韩淮阴之将兵”,“不独校勘不详,误字错出”(致樊信中语)。樊家桢也有同感。他说:“丁卯七月(1927年8月)新志刊成,内兄伯弢先生送一部予余。余读之曰:体例之善,证引之博,固超越旧志矣。惜与事诸君,不能同心协力,以致讹字多多。使读者不能开卷了然,亦一恨事也。继欲校正讹文,然既无原稿,又无藏书,欲校无从。”正在此时,汉章先生想到妹夫樊家桢,请他帮忙,校勘县志之错。于是写信给樊说:“恳浏览县志时,随意书校正字于上方。弟意将来拙集中附《县志纂修原始》一卷(李知县往复信札)、《订误》一卷、《补遗》一卷,阁下有意玉成之否?(遗失于采访者不少。)”(陈汉章:《陈君手札》,《陈汉章全集》第十九册第604页)樊接受汉章先生之委托,开始做这件校勘工作。他说:“戊辰(1928年)、己巳(1929年)屡受陈君之托,并蒙赐借《雍正县志》三本(残缺)、《乾隆县志》六本、夏王庙志(附《西域杂录》)一本,又向唐岙俞宅借得《雍正府志》十六本,原版《道光志》(附夹某先生笔记)八本。于是以旧志校新志,并以新志校旧志,遇有讹文录之,异文亦录之,可疑者录之,汇抄一本,以便陈君采择。”(樊家桢:《志文存疑存稿原因》,手稿藏于浙江图书馆,载《经史学家陈汉章》第355页)

校勘是一件很辛苦的工作。樊家桢儿子恭烜著文回忆说:

今吾父之校勘县志也,或参订新旧志之异同,或指录新志之失检,或释群言之踳驳,或增衍其字,或书摘其疑,颇多逸出原稿之外,有异据稿对勘之为,信乎能得校雠之旨也。然吾闻之父曰:“斯志疑曾添印,纸版皆殊,有前版误而后版已正者,有后版误而前版反是者;甚属同版,有此本已红戳校正,而他本反付阙如者,安得所出之书,而尽校之哉!顾亦已稍得异本异版而参校之,纰谬并畜,故人之仅藏单集者,见吾之校,不当遽论以矛盾与遗夺也。”吾父从事于此,断续相间,几及三载,稿凡数易,甘苦自知……(樊恭烜:《象山县志志文存疑·跋》)

陈怀玉也著文说:“丈为余季姑夫,往季姑归时,述丈构草时,夜每篝灯至午分,体倦腰酸不自休。姑劝之稍逸,曰:后必有抵瑕攻隙于斯志者,吾为汝兄盛名惜。幸及汝兄存,吾将供汝兄采资自正耳。”(陈怀玉:《象山县志志文存·序》)樊家桢想到的是“后必有抵瑕攻隙于斯志者,吾为汝兄盛名惜”,故不辞辛劳,费三年之功,终于完成此校勘之事,名曰“象山县志志文存疑”,之所以如此称呼,原因用樊自己的话说就是,“明知舛错不免,遗漏尚多,故不敢曰刊误,但曰‘志文存疑’而已”(樊家桢:《志文存疑存稿原因》)。

汉章先生收到樊家桢《志文存疑》后,非常高兴,赞叹不已,他给樊信中数次提及,说:“腊月拜读大著,精核微至,无与伦比,服膺厥角,忻感无已。将来为县志补正,都存‘荩臣曰’三字,以传吾兄校正之真。”又在另一信中说:“自镇江回,为《四明文献社书》,念及本县新志之舛讹,读大著《志文存疑》,爱叹不忍释手,乃于二月十二日录出《县志补正》,以字句繁富,分作四卷,至今月二日始完,手为之酸,目为之眵,欲罢不能。幸能成帙,订作两本,特送呈阅,未知尚有误处否?更请暇时纠正,并送还大著一厚本,祈为察收。此志若非吾兄细心遍加雠校,直同废物。传至后世,岂不诋訾攻击,体无完肤。幸及生存有大著为补苴罅漏,铭感奚如!今所订成册首留红格纸,请作一序冠之,万勿谦,鹄立以竢,拙作一序次之,亦求是正。”(陈汉章:《陈君手札》,《陈汉章全集》第十九册第604—605页)樊的《志文存疑》后被汉章先生采入《象山县志补正》一书稿中,作为陈、樊两人合撰。对此,樊说:“陈君采余入《县志补正》,且著‘合撰’二字,惶惶无地也。”据樊儿子说,被采入三分之一,各条均以樊曰、陈案分说之。《陈汉章全集》出版,已将《象山县志补正》附于《象山县志》后,读者可一睹为快。

汉章先生主纂《象山县志》时,可谓矛盾重重,曾一度辞职主纂之务,留有《辞修志局书》,并在报刊上发表有不信任(象山)志局协纂之议《感怀杂咏得十二绝句》,抒发心中之不满,其中原因之一,是有关立传之争。对此,樊家桢也深有体会。他说:“此次修志,为列传争执者,指不胜屈。始则央人请托,继由公举事实,由县署移至志局,由志局推至县署,公文往返,无人任责,识者避之。陈君尝告余曰:‘此间苦衷,殊难剖白。意欲自《同治志稿》以后不立传,而虞竹亭、王纫香二先生又不能无传。至万不得已时,惟有照事实来稿申笔直录,不删改一字以明心迹而已。’此修志将竣之言也。余初本欲为堂伯父回川、水成二先生及先大人请立传,后以邑人争尚虚名,恐谋事虽成而人格反轻,无以慰先人于地下,遂不出诸口。及闻陈君此语,窃喜先人之灵早已默佑,故使余先见及此乎!”(樊家桢:《民国〈象山县志〉编修始末》,载《经史学家陈汉章》第353页)从樊之言,也足见他人格之魅力。

樊家桢不仅帮汉章先生校民国《象山县志》,而且还校过其他书,笔者手头刚好有樊家桢给汉章先生大儿子陈庆麒的两封信件,资料珍贵,不妨照引如下。其一:

子良内阮英鉴:

此书有抄误者已大致校正,但原稿有疑点数起,一一录出,祈细心订正为要。

桢识

以下举数条:

周考王五年辛丑,表为田庄子白五年,何以次年壬寅为十六年?周考王九年己酉,表为卫昭侯元年至甲寅为昭侯六年,表内有“四弑”字,次年乙卯有“七弑”两字,则六年下弑字是否衍文?

周威烈王三十二年丁卯,表为田庄子四十一年,何以次年戊辰即为四十三年?

周显王十一年癸亥为燕孝公十三年,何以次年甲子仍是十三年?

周显王四十八年庚子为西周惠公朝四十六年,何以次年辛丑仍为四十六年?

周隐王四十一年丁亥,表为赵文王二十五年,何以次(年)戊子仍是二十五年?

周隐王四十一年丁亥,为卫君九年,何以次年戊子为十一年?

樊信未提及所校汉章先生何书。翻阅汉章先生《史记六国表新校正》一书稿,发现樊信提及的几条,赫然在目。《史记六国表新校正》根据汉章先生自序,定为庚申(1920年),汉章先生五十七岁时所作。他在序中说:“《六国表》与他书抵牾,纠正者多矣。顾今本《竹书纪年》,出自后人捃拾,未可凭信,今专取《史记集解》、《索隐》、《正义》及《水经注》所引《汲冢古文》校正《史表》。”《竹书纪年》为何不可信呢?是因明人补撰的《竹书纪年》剽窃凑附甚多,故清代学者纠其舛误的著作多至六七种,所以汉章先生说“未可凭信”。汉章先生采用宋裴骃所撰一百三十卷的《史记集解》、唐司马贞撰的三十卷《史记索隐》和唐张守节撰的一百三十卷《史记正义》,三书“所引《汲冢古文》校正《史表》”。樊校此书,还提出内中可疑之处,说明樊家桢这位秀才,也非泛泛之辈。樊给汉章先生大儿子的第二封信:

子良贤内阮英鉴:

蒙赠米餈、馒首多种,谢谢!寄回《孔子弟子传后录》正稿及原稿,又《象山县志补正》稿,祈查收为要。倪君所抄极佳,校对之亦无甚错误,惟成回下文遗“敬”字,已补注。仲子崔下文遗“崔”字,已补。田子方下当有误三字,须细酌。蒯子伯仪下误“城”为“盛”,尹文子下章,桑章字须酌。世子硕下文注俞序下遗“篇”字,其余看不出破绽矣!《象山县志补正》稿中物产考、方言考、古迹、典礼等考多有纠正注中之误,鄙意当写明某某注,则眉目稍清是否?余不细述,顺颂

潭吉

愚樊家桢泐

旧历十月初十日

占三兄前祈代道好,不另。又注。

从此封信可以看出,樊还为汉章先生校勘《孔子弟子传后录》一书稿。该书稿一卷一册,笔者拙著《国学大师陈汉章》一书中,把它定为弱冠之作。当初把该书稿定在三十岁前,是因为汉章先生写过《七十四弟子》一卷(佚)、《读〈论语·子张篇〉》、《孔门再传弟子考》等文章,因而怀疑此书稿是在《七十四弟子考》基础上完成的。现在从此信中可知,这是不当的。信中提及的《象山县志补正》已是1930年之事,此稿也应在此时为是。当然,也可理解为弱冠之作,晚年定稿。樊家桢同样对《孔子弟子传后录》又校又勘,指出内中错误。

从以上两信件可知,樊家桢已为汉章先生校勘过民国《象山县志》、《史记六国表校正》和《孔子弟子传后录》。

汉章先生一生遇过两件诉讼之事,一是兄弟不和,胞弟为争遗产,诉讼汉章先生,以汉章先生胜诉而告终;另一件事是家族内有人争资产,汉章先生受到牵累,他希望樊家桢出来当证人。

1931年汉章先生从南京回老家后给妹夫樊家桢的信中说:

在甬时,闻顾一天言,励氏兄弟于讼事只肯出钱三分之一,是与吾兄在舍时所说四千之数相去甚远,并云:三分之二要弟与洗心室陈郑氏同出。此讼本由励氏与陈郑氏买卖塘田而起,弟为所累,今反谓弟所累,何其谬耶!弟前于励氏反案时,恐舍弟一蹶不振,悔恨成疾,故愿其一切罢休,酌听讼费。今已变从初判,判由励氏出讼费,故弟可不出费外之费。吾兄疑弟改变前言,非改变也。(陈汉章:《与樊荩臣》,《陈汉章全集》第十九册第637页)

1932年,汉章先生又给樊家桢一信,说:

端以控人之文,是盖犹未知平素存心。弟于交接,固无才能,但公正平恕四字,不敢不勉。曹操之奸,宁我负人,无人负我,岂如陆宣公之宁人负我,无我负人乎!即如前年刑事之讼,既当堂宣告无罪,得弗按法律监禁一年。凡是非无两立之理,一方既无罪,一方当然有罪;法律家言诬告罪,亦监禁一年。假令弟有借端以控行为,即可控以诬告之律,而弟不欲反颜相向也。此亦天理人情之至也。……至于厉港塘田之讼,兄弟若易地以处,则弟自信必不至于控人盗卖缠讼,至数年而不肯一放手。(陈汉章:《与樊荩臣》,《陈汉章全集》第十九册第649—650页)

从上述两封信可知,此讼是最初“由励氏与陈郑氏买卖塘田而起”,讼事最后以励氏败诉而告终。而败诉的励氏,只肯出讼费三分之一,反要胜诉方和作为中人的汉章先生出余数的钱。而信中提及“如前年刑事之讼”即从1929年开始到1932年还未结束,故有“数年而不肯放手”。其原因何在?原来励氏“始讼从弟,继讼一胞兄,终讼一伯父”(见汉章给樊1931年3月14日信)。这里涉及的励氏、陈郑氏、从弟、胞兄、伯父,均为汉章先生兄弟一家。那么汉章先生因何累及此讼事呢?且再看汉章先生给樊的第一封信,信中说:

吾兄又疑弟不赞成复尚义堂之议,夫使尚义堂本有此义举,如范文正公《义章规程》;弟欲坠败之,是直千古罪人,罪于不孝,不止不梯而已。无如家从母独力创造此祠,附设尚义堂,中间奉佛,为老寡妇拜佛诵经养老之处,何尝有义庄之意?故前修县志、修宗谱,并不敢列入此名。今所有碑文及章程一本,并由一手制造,俟家从母病卒时,突出而示人,此可欺他人,不能欺其所斤盗卖祠产之人。盖其所谓尚义义举,由同族而兼及异姓,皆出强迫,非义之义,何由赞成?今已身故,为之子者,苟知干父之蛊,直将此讼罢休,此祠此堂,一切由创造之家处置,恢复家从母生存时故态,岂不斩断葛藤,与道大适,而且宗族称孝焉!乡党称梯焉!钦颂之不已,能不各有所佽助哉! (陈汉章:《与樊荩臣》,《陈汉章全集》第十九册第637页)

第二封信又说:

从祖母丧中一争祠产,争杭州试馆之产。试馆之争失败,祠产则得步进步,提出百亩之田,未餍所欲,更凯觎塘田,缠讼至讼者,一病而亡。弟为中间人,安能不分曲直是非,而坐视孤寡?力为议和,以为亲者不失其为亲,自此可言归于好,有以对祖宗矣!又不料和约中留一条,不肯实行。弟当时亦屡次催问允中表叔。表叔模棱,以为无碍。夫自其时言和之后,和好无他,诚无碍也。无如法律传家,并不知门内之治,当以恩掩义,一切以法律从事,则不独今日。以吾兄及中人尚有说公道话者,不敢提及此一条。若至数十年后一纸发动,弟之儿孙,岂不为鱼肉乎?此非过虑也。凡不顾及天理人情、眯目而道黑白,其势所必不及也。若不发动,有备无患。吾兄过虑,反疑弟有借端控人之心,犹未谅其平素存心。兄前许为作证人,今既为难,自可作罢,听天受命而已。(陈汉章:《与樊荩臣》,《陈汉章全集》第十九册第650页)

从上述信件可知,此次讼事,不光和塘田有关,而且还和祠产、杭州试馆有关。祠堂和杭州试馆,均是昌朴之妻孔粹卿所创建。昌朴是汉章先生的从叔父(1851—1877),他无子,由他哥哥昌棫(1830—1888)第三子得森(1830—?)过继。得森元配象山半河郑秀文次女,故称陈郑氏。这里的励氏从信件看,似乎是昌棫第二个儿子得先(1858—1881)的妻子。得森是她从弟,得善(1855—1908)是她胞兄。但又觉得不是,得先妻是葫芦门武举郑安邦第四女,得称陈郑氏,不是励氏。信中又提及诉伯父。此伯父是谁?因昌棫只有兄弟二人。而有资格争祠产和杭州试馆之产的,只能是昌棫的后代,因昌朴无子。汉章先生作为“中人”,请樊家桢作证人,而家桢似乎犯难。

下面说一件有趣的事。汉章先生急着从北京大学回来,本想整理出版自己的书稿,但回家后,脚跟未定,又被中央大学聘去当史学系主任。汉章先生屡次提出辞呈,但三年后才回老家,忙着出书的事,拟订书目一百种,终于于1936年刊出十种,称之《缀学堂丛稿初集》,而此丛书的序的作者,署名为樊家桢。2005年笔者翻阅汉章先生藏浙江图书馆的文稿,竟见到了这篇序文原文。不仅笔迹为汉章先生自己的,而且在文旁注明“托名樊荩臣”五字。现在一些著作引用这篇序文均说为樊家桢所著,如《经史学家陈汉章》一书,是因未见到原稿而造成的错误,笔者在拙作《国学大师陈汉章》一书中已指出,这里再次提出。当然,此序中有些话可能是樊家桢曾对陈汉章先生说过。但序确是他自己所为。避开作序人,光从托名可以看出,汉章先生是如何倚重他的四妹夫樊家桢。

最后,附带说说樊家桢儿子樊恭烜向汉章先生请教声韵方面的问题之事,现存汉章先生写给他的两封信,很能代表他对声韵的观点,故还有学术方面价值,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去看看《陈汉章全集》第十九册相关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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