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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相关贸易政策调整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政策内容和制定时间如下:从2006年9月15日起,水泥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并设定了过渡期。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企业可以按照调整之前的税率办理退税。2006年12月15日及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照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水泥行业是典型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2007年我国水泥产量13.6亿吨,消耗能源约15亿吨标准煤,当年水泥和水泥熟料出口量占生产总量的2.4%,相当于出口能源330多万吨标准煤,排放二氧化硫8000多吨,排放烟尘和粉尘2万多吨。因此,水泥因被视为高耗能、高消耗、高污染的“三高”产品而被国家列为需要抑制出口的商品行列,并在近几年对其制定了一些以抑制出口为目的的外贸政策,其中包括降低出口退税、取消出口退税和禁止加工贸易。具体政策内容和制定时间如下:(1)从2006年9月15日起,水泥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并设定了过渡期。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企业可以按照调整之前的税率办理退税。2006年12月15日及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照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2)2007年7月1日起,水泥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0%,即取消水泥出口退税。这次退税调整未设定过渡期。(3)从2008年1月21日起,禁止水泥的加工贸易,并设定过渡期(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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