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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保管期限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凭证是各项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档案资料。会计凭证可以作为本单位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事后查阅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作为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的有效依据。因此,会计凭证必须经会计部门整理、归类并交档案部门妥善保管,防止散失、毁损,以便随时查考利用。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应由专人负责分类保管,年终登记归档。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是各项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档案资料。会计凭证可以作为本单位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事后查阅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作为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的有效依据。因此,会计凭证必须经会计部门整理、归类并交档案部门妥善保管,防止散失、毁损,以便随时查考利用。

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定期按照各种记账凭证的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止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封签处签章。

(2)对于一些性质相同或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3)各种经济合同、契约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上注明。

(4)会计凭证装订好后,不得随意拆卸抽取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6)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应由专人负责分类保管,年终登记归档。按照1998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的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按不同类别分为10年和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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