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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贷款的种类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位贷款的种类是银行开办的具体贷款业务的项目。单位贷款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以下不同的种类。自营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数量最多、比重最大的一种贷款。按贷款的期限划分种类是国际银行业的一种通行划分法。③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节 单位贷款的种类

单位贷款的种类是银行开办的具体贷款业务的项目。它的设立既受到贷款的经营原则、经营理论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制约,又受到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限制。它的内容直接反映银行贷款投向的经济结构、期限结构和行业结构。随着客户对银行服务需求的多样化,银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贷款品种也日益多元化,因此做好贷款业务的分类是加强贷款管理的首要条件。单位贷款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以下不同的种类。

一、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按照发放贷款时是否承担贷款本息收回责任及责任大小将贷款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一)自营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收取利息

自营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数量最多、比重最大的一种贷款。自营贷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是以合法方式自筹的;二是自主发放、自担风险;三是贷款的收益归贷款人所有;四是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的特点:一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发放和管理贷款;二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发放和管理贷款;三是贷款的收益归委托人;四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

委托贷款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商业银行在办理委托贷款时,要明确借贷关系和委托关系。

(三)特定贷款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特定贷款的基本特点:一是贷款的批准人是国务院,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批准特定贷款;二是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三是特定贷款的发放由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实施。

二、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贷款按期限划分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按贷款的期限划分种类是国际银行业的一种通行划分法。我国以前较习惯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划分贷款种类。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0月发出《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划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临时贷款是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支付性资金不足。短期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1—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的资金需要。

固定资产贷款是针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后固定资产周转不足而发放的贷款,属中长期贷款,具体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贷款等。

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贷款按保障程度来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的最大特点是贷款不需要担保就可以取得,因而风险较大。

(二)担保贷款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用于借贷活动的担保方式有3种:保证方式、抵押方式、质押方式。因此,担保贷款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以第三者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1)保证人的相关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并不是所有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担保法对于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法人、组织等作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2)多个保证人的责任认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保证合同的签订。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保证的方式。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

⑤保证的期间。

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为一般保证;一种为连带责任保证。

①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有以下情况发生时,一般保证人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情形如下: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以上3种情况一般保证人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于不同的保证情形,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具体规定的内容如下。

①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③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⑤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保证期限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限对于保证合同条款相当重要,通过对保证期限的判断,保证人可以得出需不需要对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法对保证的期限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③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④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⑤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人的免责条款。保证人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需要负保证责任,当有以下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法律规定以该财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抵押物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办理抵押贷款最关心的莫过于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了,那么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哪些不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呢?对于抵押物,担保法具有相关规定,具体的内容如下。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在可以抵押中规定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进行抵押,必须到相应的部门进行登记,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有以下几类。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抵押合同的内容。单位办理抵押贷款,必须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签订抵押合同必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④抵押担保的范围。

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抵押权的实现。在贷款抵押过程中,如果贷款出现问题,这时抵押权人即银行就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具体措施如下。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③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④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⑤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⑥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3.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动产(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商品等生产资料和一般的生活资料)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的权利凭证有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货单等票据;债券和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等有价证券;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开始使用一些新型的质押,如股票质押、公路收费权质押、高校收费权质押等。

(三)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可以说是特殊的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扣除贴现利息,将票面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贷款形式,它是一种风险较小的贷款。关于票据贴现的操作程序详见本章第四节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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