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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有哪些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首次执行日前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账目的各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新准则规定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设置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作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起点。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所得税准则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第十二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为了解决各国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过渡时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8年发布了《解释公告第8号——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首要的会计基础》,对主体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说明。200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启动了审查《解释公告第8号》的项目。2002年7月,发布《征求意见稿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3年6月,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主体对自2004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提供的首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应遵循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我国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于2006年2月制定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新准则),正确解读新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会计实践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重要名词解释

新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涉及的重要名词为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二、关键内容解读

新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确认和计量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首次执行日前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账目的各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新准则规定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设置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作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起点。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1.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2)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2.投资性房地产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将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原包括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存货)账面价值中的相应金额,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3.弃置费用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和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开始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的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折现率的选择应当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相关期间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预计弃置费用的资产范围,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4.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

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5.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形成的投资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6.股份支付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授予职工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等待期内首次执行日之前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减少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应付职工薪酬;上述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执行日,比照授予职工的股份支付处理。

7.亏损合同和符合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在该日之前已成为亏损合同和符合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8.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所得税准则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采用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同时冲销原来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的金额,上述两项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9.企业合并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原规定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2)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3)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是指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0.金融资产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分别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2)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原对应的减值准备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作调整。

(3)对原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或股利收入,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调整留存收益和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11.金融工具

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应当将该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分拆时,先确定负债成分发行时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该金融工具的整体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负债发行时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按该项负债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发行时和首次执行日负债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合理确定的,不应对金融工具进行分拆。

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12.再保险分出业务

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对于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其他资产、负债、收入及费用,不应追溯调整。

13.矿区废弃处置义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首次执行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应当增加相关资产成本和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14.金融工具列报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分分拆,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负债成本,再按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扣除负债成分成本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成本。

15.会计政策变更

在首次执行日,下列各项具体准则中涉及会计政策变更的,不应追溯调整:①存货;②生物资产;③无形资产;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⑤资产减值;⑥股份支付;⑦债务重组;⑧收入;⑨建造合同;〇10政府补助;〇11借款费用;〇12外币折算;〇13租赁;〇14金融资产转移;〇15套期保值;〇16原保险合同。

16.套期保值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按照新准则处理,并进行追溯调整。

(二)列报

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

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列报了中期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遵循该准则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1.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应包括的内容

首份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应当是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首份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按照新准则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至可比中期末的利润表、上年度至可比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按照新准则列报的上一年度全部比较信息。

按新准则规定列报比较信息的,首次执行日是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按照新准则列报全部比较信息最早期间的期初。

如果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子公司按规定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母公司按规定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不需要调整。

2.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应披露的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各项会计准则关于附注的规定,在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其中应当以列表形式详细披露如下数据的调节过程,以反映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1)首次执行日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2)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最近年度年末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3)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最近年度损益,调整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损益。

(4)比较中期期末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

(5)比较中期按原会计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损益(可比中期和上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累计数),调整为同一期间按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损益。

对于需要提供季报或半年报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内的第一季度季报(或第一份半年报),需要披露上述5项数据的调节过程,第二、第三季度季报只需要提供上述第(4)、(5)两项数据的调节过程。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按原规定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类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按原规定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当将该类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原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上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

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上年度关于分部的比较信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进行披露。

三、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四、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旧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新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以往的规范相比有很大的变化,具体差异如下。

1.提出“首次执行日”

“首次执行日”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称作“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其含义为“一个主体在其首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中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列报全部比较信息的最早期间的期初”。据此,首次执行日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信息最早期间的期初,它将是按照新会计准则体系进行会计处理的新起点。如果企业于2007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则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7年12月31日;如果要求可比期间为一年,首次执行日就是2006年1月1日。可比信息的期间不同,首次执行日也不相同。在上例中,如果要求提供两年的可比信息,则首次执行日是2005年1月1日。

2.明确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原则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也就是说,企业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应遵循会计准则体系要求确认所有的资产和负债,但不得确认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没有要求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期初资产负债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列报;所有的计量要求也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3.明确应予追溯调整的项目

应予追溯调整的项目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涉及的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预计负债、所得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再保险业务等。除此之外,不得对其他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二)对企业的影响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基本趋同,在我国会计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国上市公司实行。与现行的有关制度相比,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变化较大,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注意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根据新准则的要求正确地对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进行处理,确保企业新旧准则过渡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将导致企业大规模追溯调整财务报告,对留存收益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的当期损益形成一定的影响。

与原会计制度相比,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内容更新较多,对会计职业判断增多,技术难度较高,因此应加大对广大财会人员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培训力度。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准则趋同,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部分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各个准则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可以与原相关规定和国际准则进行比较,适当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的相关内容,各准则相互联系地进行学习,从而更充分地把握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精髓。

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企业应找出原会计核算中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区分是否属于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最后应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需要注意的是,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的相关会计处理,将可能导致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暂时性差异,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正确核算。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将发生较大变化,企业需要根据新准则重新设计会计科目体系和财务核算办法,现有财务系统也需要重新规划以满足新准则的要求,如金融工具的核算、所得税暂时性差异的计算等。因此,必须尽早做好新旧会计科目的转换和财务系统的重新规划工作,确保新旧转换后企业财务核算的正常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衍生金融工具表内确认和计量等,都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涉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还涉及企业风险管理模式的较大转变。

五、疑难问题解析:不应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的项目

(1)正在开发和加工的无形资产或存货。对于首次执行日企业正在开发过程中的内部开发项目,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相关解释规定,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对于处在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处于生产过程中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飞机和船舶),以及营造、繁殖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生物资产,首次执行日之前未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应追溯调整;上述尚未完成开发或尚未完工的各项资产,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予以资本化。

(2)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或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购销业务。对于首次执行日处于收款过程中的采用递延收款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首次执行日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应当将销售合同或协议剩余价款作为长期应收款,尚未收取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即现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两者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剩余收款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折现后的现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及初始直接费用等,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3)会计估计。企业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做的估计,应当与按照原会计制度或准则所做的估计一致,不应追溯调整,除非有客观证据表明原估计是错误的。首次执行日以后获得的、表明首次执行日后发生情况的新信息,视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做出的会计估计事项,在原会计制度或准则不要求估计的,如某些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等,在首次执行日,关于市场价格、利率或汇率的估计应当反映该日的市场状况。

综合本章所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的概念。主要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转换、处置和披露。新准则与原有的规范相比,主要的差异在于要求单独列报投资性房地产,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明确了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主要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增加了“商业实质”的判断条件,全面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标准,在资产成本和相关收益的确定依据及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资产减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总部资产等概念。主要规范了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商誉减值的处理及相关信息的披露。与旧规范相比,在适用范围、资产减值迹象判断、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认定及减值处理、中报和季报应披露的相关内容及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等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年金基金准则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交易费用和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等概念。主要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与原有的规范相比,新准则首次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股份支付准则明确了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行权日等概念。主要规范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与原有的规范相比,在规范范围、计量基础、确认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新准则的规范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债务重组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等概念。主要规范了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与旧准则相比,在债务重组的前提、公允价值的运用、债务重组产生收益的处理、债务人会计处理、债权人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差异。

政府补助准则明确了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等概念。主要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与原规范相比在政府补助的概念、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外币折算准则明确了外币交易、记账本位币、境外经营、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等概念。主要规范了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与原规范相比,增加了确定记账本位币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变更记账本位币的会计处理,在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应披露的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信息等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合并准则明确了企业合并、合并方与被合并方、购买方与被购买方、业务等概念。主要规范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相关信息的披露。与原规范相比,新准则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购买方对购买成本和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的相关概念、公允价值的运用等方面存在差异。

租赁准则明确了租赁、租赁开始日、融资租赁、租赁期、最低租赁付款额、或有租金、履约成本、最低租赁收款额、经营租赁、租赁期开始日、担保余值、资产余值、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投资净额等概念。主要规范了租赁的分类、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和旧准则相比,在相关定义、计量基础、融资租赁初始费用的处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处理、租金无法按时收回时的处理及售后租回交易等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明确了会计政策、追溯调整法、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和追溯重述法等概念。主要规范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原准则相比,增加了有关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新增了前期差错更正和追溯重述法的相关规定。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概念。主要规范了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和原规范相比,新准则提出了“首次执行日”,明确了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原则,明确了应予追溯调整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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