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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规定可使用的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它是会计规范体系中最具权威性、最具法律效力的规范,是制定其他各层次会计规范的依据,是会计工作的基本大法。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的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

第一节 会计规范体系

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的;部门规章主要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的指导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

一、会计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会计领域中,属于法律层次的规范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它是会计规范体系中最具权威性、最具法律效力的规范,是制定其他各层次会计规范的依据,是会计工作的基本大法。

(一)《会计法》

我国最早的《会计法》是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5月1日实施。此后历经两次修订:在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在1999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会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现行的《会计法》。共分七章五十二条。《会计法》的制定与实施,对指导我国会计工作具有现实而重大的意义。

(二)《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法》在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①该法共七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第五章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二、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的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它共分六章四十六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第三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第四章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二)《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它共分五章二十三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四章任免与奖惩;第五章附则。

三、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以及其他部委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制定会计部门规章必须依据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组成。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以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

基本准则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扮演着概念框架的角色,起着统驭作用。它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基本问题,是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

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对具体交易或者事项会计处理的规范。

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做出的操作性规定;解释公告是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就实务中遇到的实施问题而对准则做出的具体解释。38个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分别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30日以财政部文件印发。从而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

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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