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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的组成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开发过程中的在产品、在开发经营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货用途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的组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开发过程中的在产品、在开发经营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显然,拥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以直接出售,还是需要进一步加工才能出售),而不是自用。这一特征可以使存货区分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从事土地、房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代建工程的开发或经营活动,开发经营活动多样,费用构成复杂,依建设项目的类型不同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而其存货包含的范围较广。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货用途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材料:指用于开发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开发产品的各种材料物资,如钢材、木材、砂石、水泥等。其特点是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设备:指企业购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种设备,如电气设备、卫生设备、电梯、通风设备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库存设备,其性质类似于库存材料,它们都是企业的劳动对象,只能在一次开发过程中使用,并在开发过程中大都变更或消失其原有物质形态,或将其本身的物质加到开发产品的物质上去,成为开发产品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库存设备的价值随着开发过程的投入一次性转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中,因此在会计上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3)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坏,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的,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不变的各种用品用具,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保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

(4)委托加工物资:指企业因技术和经济原因而委托外单位代为加工的各种物资。

(5)开发产品:指企业已经完工并已经验收合格,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移交购买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如已开发完成的土地、房屋。

(6)出租开发产品:指企业已经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房屋。

(7)周转房:指企业已经开发完成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

(8)在建开发产品:指企业正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尚未完工的各种土地、房屋等开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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