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基金减少的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没有对专项基金减少核算进行规定,原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国家财政补助给合作社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处置,要求国务院另作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对此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个问题被暂时搁置起来。但为便于合作社及时进行核算,我们建议对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发生自然灾害等意外毁损时,在经过成员大会批准并按资金渠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后,可先按其净值冲减专项基金,待国务院作出明确后依据其规定处理。对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核算也照此办理。
【例5-10】玉丰渔业合作社收到市政府财政补助的运输车一辆,所附发票标明价值60000元,预计使用期1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经计算,每月计提折旧500元,一年后因灾报废。
(1)收到固定资产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60000
贷:专项基金 60000
(2)使用一年应提的折旧是:500×12=6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支出 6000
贷:累计折旧 6000
(3)因灾报废时,固定资产净值为60000-6000=54000元,应冲减专项基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专项基金——示范补助 54000
贷:固定资产——运输车 54000
【例5-11】玉丰渔业合作社收到捐赠的救灾化肥5吨,价值10000元。一个月后,发给成员使用完毕。
(1)收到化肥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物资——化肥 10000
贷:专项基金——捐赠 10000
(2)发放化肥使用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专项基金——捐赠 10000
贷:产品物资——化肥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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