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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财务会计的主要特点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和准则,合作社要严格按照此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将合作社与成员、非成员的经济业务分别核算,才能计算各成员的交易量,为按交易量返还盈余提供依据,从而实现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合作社宗旨。对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订立的合同,合作社和退社成员双方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作社财务会计的主要特点

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和准则,合作社要严格按照此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合作社会计核算具有很多特点,主要体现在:

1.合作社会计核算要为成员设立单独账户,准确记载成员的出资、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等。

2.合作社会计要将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只有将合作社与成员、非成员的经济业务分别核算,才能计算各成员的交易量,为按交易量返还盈余提供依据,从而实现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合作社宗旨。

3.合作社会计核算要将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及当年依法提取的公积金按比例量化到每个成员,以明晰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成员出资,但应当将其按比例量化到每个成员的名下,并记载在各成员账户中。

4.合作社会计核算在计算当年可分配盈余时,要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分别计算。一是按交易量(额)计算可返还的数额,至少不能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是按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计算可分配的数额,至多不能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5.合作社会计在核算成员出资及股金时有特殊要求。按照章程规定,合作社成员以现金、实物等形式的出资,拥有表决权的为份额股或叫资格股,记入股金科目。其他不具有表决权的出资仅为分红股,虽也记入股金科目,但两者都要分设明细核算,这与其他企业在股金核算上有明显区别。

另外,合作社会计在核算他人捐赠方面也有不同,将他人捐赠资产放在专项基金科目中核算,这与其他企业对相同业务放入资本公积核算也是不同的。

6.合作社会计核算的结果应定期向成员公开。根据法律要求,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前十五日,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

7.退社成员财产关系处理具有特殊性。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有权根据自己意愿提出退社声明。按照法律要求,退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比例返还,同时,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与债务。对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订立的合同,合作社和退社成员双方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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