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财政部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权责发生制是指在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主体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时,以应收应付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主体的盈亏状况。

2007年财政部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按此制度,各个合作社都应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其中,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用借贷记账法。

权责发生制是指在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主体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时,以应收应付为标准。凡属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都要确认为本期的收入;凡属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要确认为本期的费用。反之,不属于本期实现的收入,即便在本期收到款项,也不能确认为收入;不属于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便款项在本期支出,也不能确认为费用。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主体的盈亏状况。

借贷记账法是复式记账方法中的一种,是以“借”“贷”两个字做为记账符号,并用以反映经济业务增减变化的一种记账方法。其中,“借”“贷”两个字没有任何含义。

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构成、业务往来、盈余分配和公积金量化等财务活动方面有其独特性。例如,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对于合作社而言,其利润的形成既有成员出资的贡献,也有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贡献。因此,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关键是要合理确定交易量返还与按照出资分配的界限。制度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除对盈余及其分配业务的核算进行了规范外,还设计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成员账户等,以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及成员权益的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