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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检查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自2001年1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案例7-4]税务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的房产税缴纳进行检查。

第四节 房产税的检查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征税,对建在农村的房屋不管是否用于经营,都不征税。

2.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具体规定如下: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二)主要检查方法

1.纳税人的检查

(1)通过检查房产权属证明等书面资料,确定产权所有人;

(2)对于产权出典的,检查相关协议、承典合同等资料,确定承典人;

(3)对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通过实地调查、核查相关资料,确定实际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4)检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与纳税人实际房产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其房产租用情况,无租使用免税房产的是否缴纳房产税。

2.征税范围的检查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在检查时,首先,要查看纳税人的房产是否属于确定的房产税征税区域,同时注意区分征税范围内应税房产和免税房产的界限;最后,检查纳税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或通过实地勘察是否有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入账的房产。

二、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自2001年1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二)主要检查方法

(1)在核实房产用途的基础上,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核实有无房产租金收入。有租金收入的,应查阅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核实租金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核对纳税申报表,核实是否如实申报房产税,是否应按照房租计征错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同时,结合检查“其他业务支出”等费用账户或往来账户,核实有无以收抵支或转移租金收入的情况。

(2)检查“固定资产——房屋”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或“固定资产”卡片,一是将其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核实申报数是否账表相符;二是与有关房产原始价值资料进行核对,核实房产价值是否全部入账;三是承建房产应与承建合同、“在建工程”账户核对,核实房产价款;四是购入房产应与购货合同及发票核对,核实是否是实际购价;五是自建房产应与“在建工程”账户核对,核实是否是实际造价。

[案例7-4]税务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的房产税缴纳进行检查。该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显示,房产原值600万元,其中,生产车间用房350万元,托儿所、技校用房120万元,职工宿舍用房80万元,临街商店房屋3间,房产原值50万元。该商店房屋用于出租,每月每间房租金2000元。本年度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生产车间一座,4月份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造价60万元。该市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全年申报缴纳房产税59040元,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房产税=6000000×(1-30%)×1.2%+2000×12×3×12%

       =59040(元)

税务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该企业上述计算方法有误,第一,该企业出租的商业用房在按租金收入征税后,对原值不再征税,而企业误按房产原值总额征税;第二,托儿所、技校用房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应从房产原值中予以扣除;第三,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而不是从下一年度起纳税。

正确的计算过程为:

  应纳房产税=(6000000-1200000-500000)×(1-30%)×1.2%+ 2000×12×3×12%+600000×(1-30%)×1.2%×8÷12

       =36120+8640+3360=48120(元)

  应退房产税=59040-48120=10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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