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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员工行为禁令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等三个方面,即“三支柱”框架。从我国的保险监管实践来看,市场行为监管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近年来,保险监管机关不断更新观念,突出市场监管的重点工作,市场监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法制建设。

第三章 保险监管三支柱之二:市场行为监管

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等三个方面,即“三支柱”框架。其中,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是监管的重要方面。

研究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首先要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准确的界定。按照笔者的理解,市场行为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第一个方面是从传统意义上讲的。即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要在保险市场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保险市场、进行市场竞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反竞争行为,也不得利用自己在保险市场上的强势地位剥削和欺压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如果出现了这样的行为,保险监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保险市场秩序,或对消费者予以相应的救济。第二个方面是从现代意义上来讲的。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当然也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要具备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地从事保险市场竞争行为,但随着经济和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发现,由于保险本身的特点以及社会、经济、伦理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专业的犯罪团体的保险欺诈行为越来越严重,直接威胁到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为保险业创造一种良好的市场环境,也是保险监管机关的重要任务。从IAIS核心监管原则的要求来看,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包含了以上的两个方面的意思,具体包括:①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行为;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③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

从我国的保险监管实践来看,市场行为监管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就内涵而言,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指针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具体经营行为,是否违反有关法规,是否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是否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有碍保险市场发展,通过逐步建立完善市场行为准则,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及时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来支持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促进保险公司完善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经营。在保险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市场行为监管都是重要的监管内容,也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基础和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1]由此可见,我国市场行为监管概念是基于传统意义上的理解,即:注意到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是市场上的强势主体,因而要求其规范作为,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予以倾斜保护;但对于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欺诈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回顾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理念的发展历程,市场主体和保险公司体制的变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总体来说,在保险市场独家垄断经营和没有实行对外开放之前,主要实行的是市场行为监管,对条款费率、营销员管理、机构准入等都实行了严格控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的主体不断增加,经营管理技术和保险产品不断更新,市场推动保险监管方式由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向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转变,并最终明确我国要建立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并重的“三支柱”监管体制。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近年来,保险监管机关不断更新观念,突出市场监管的重点工作,市场监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法制建设。保监会颁布了很多重要的规章制度,明确和规范了监管重点和标准,市场行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例如,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规定,编写了现场检查手册。二是加大了市场行为监管的执法力度。根据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险监管机关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车险、银行代理、地下保单、万能保险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了市场秩序。

当然,依IAIS核心监管原则的要求,我国市场行为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因此,按照IAIS核心监管原则的要求,我国保险监管机关还需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保险中介行为,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切实有效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本章旨在从消费者保护、保险中介、保险欺诈三个方面,对IAIS核心监管原则的内涵加以分析,并结合我国市场行为监管的立法及实践,探讨完善我国市场行为监管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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