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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的披露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在确定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时,通常应首先考虑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影响。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 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一、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其中“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进行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在确定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时,通常应首先考虑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影响。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三、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其他调整因素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配股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行权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行权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四、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其中,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一)分子的计算

关于分子的计算,可以归纳出如下三种情况:

1.公司没有优先股时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净利润

2.公司优先股为累计优先股时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净利润-至本期止应支付的优先股股利

3.公司优先股为非累计优先股时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净利润-当期已支付或宣告的优先股股利

注意:在我国,目前暂不存在优先股,分子的计算就比较简单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就是当期净利润。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各种形式的优先股也会在我国出现。由于这个原因,在准则中,分子没有直接用当期净利润,而是用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不是固定不变的,在某一会计期间,可能发行新股,也可能回购普通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计算其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计算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采用的是时间权数。这一点也应该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公司在计算时间权数时,一般需要按照天数进行计算,简化的方法通常按月数计算。

注意:公式中,分母之所以要用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是因为只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才能享有公司税后利润。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剔除公司库藏股,库藏股不能享有公司税后利润。

【例34-1】假设某公司2007年年初普通股股数为5000万股,4月1日增发新股2000万股,7月1日回购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万股。要求计算该公司2007年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5000+2000×9/12-100×6/12=6450(万股)

(三)发行时间起点的确定

关于这个问题,准则作了如下规定: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4)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注意:为什么同为企业合并,准则规定的已发行时间的计算起点不一样呢?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在购买法下,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净利润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只有合并以后的利润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所以,在购买法下,因合并而发行的普通股,其流通在外的时间应从购买日起计算。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权益法下,将被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并入实施合并企业的利润表。也就是说,这一部分资本与合并方的资本一样,从期初开始,就为合并企业创造利润了。因此,计算其已发行时间不能从股票发行日开始计算,要从期初算起。

【例34-2】甲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2007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00万股。

(2)2007年4月1日,出售新增普通股40万股。

(3)2007年7月1日,甲公司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增发普通股30万股。

(4)2007年10月1日,甲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企业合并,甲公司以2股换1股的比例换入乙公司普通股30万股中的95%。

(5)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回购其发行在外普通股30万股。

(6)甲公司2007年报告的净利润为800万元,无优先股。

要求:计算甲公司2007年的基本每股收益。

【解答步骤】

(1)确定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由于甲公司不存在优先股,所以其报告期的净利润为800万元,即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①2007年1月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00万股。其加权平均数仍为300万股。

②2007年4月1日出售新增普通股40万股。这40万股的已发行时间为9个月,所以其加权平均数应为:40×9/12=30(万股)。

③2007年7月1日,甲公司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增发普通股30万股。根据准则规定,购买法下普通股的已发行时间的计算起点为购买日,本例中即为7月1日,已发行时间为6个月。所以,其加权平均数应为:30×6/12=15(万股)。

④2007年10月1日,甲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企业合并,甲公司以2股换1股的比例换入乙公司普通股30万股中的95%。乙公司30万股的95%为28.5万股(30× 95%),为换取乙公司的28.5万股,甲公司需要增发新股57万股(28.5×2)。根据准则规定,购买法下普通股的已发行时间的计算起点为期初,所以,其加权平均数还是57万股。

⑤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回购其发行在外普通股30万股。这30万股的已回购时间为1个月,所以其加权平均数为:30×1/12=2.5(万股)。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300+30+15+57-2.5=399.5(万股)。

(3)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800/399.5=2(元)。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需要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和分母进行调整。

(一)分子的调整

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注意:上述调整应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例34-3】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100万元,利率10%。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可转换为普通股。

要求:计算当期增加的净利润。

【分析解答】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的利息费用为10万元。这10万元的利息费用在计算公司利润时已经扣除。如果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则这10万元的利息费用就没有了,这样公司利润就增加了1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分子要增加10万元呢?不是。因为这10万元是增加的税前利润,而不是净利润,计算增加的净利润需要考虑所得税的影响。考虑所得税影响后,增加的净利润为10× (1-33%)=6.7(万元)。

(二)分母的调整

1.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行权时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注意:准则中对于在假设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行权时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计算,采用的是所谓的“库藏股票法”。该方法基于如下假设:如果持有者行使认股权或股票期权,发行公司持有的发行普通股所得的收入,将立即用于购买库藏股票。也就是用取得的收入按照市场价格在市场上购买股票,然后将其作为库藏股票,就不计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中。买回的股票与发行的股票间的差额,为发行的增量股票。

公式后一部分的分子——行权价格乘以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就是持有者行权后,公司所获得的收入,用这个收入数字除以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就是这个收入可以买回的普通股股数。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就等于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减去可以买回作为库藏股的股数。

注意:从准则规定来看,只有在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才考虑其稀释性,这种稀释作用表现为普通股股数的增加。

【例34-4】某公司2007年发行在外普通股150000股,年净利润为500000元。该公司曾发行认股权证50000股,持有者可按每股20元的价格购买50000股普通股。该公司本年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24元。

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解答步骤】

(1)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50000-(20×50000)/24=8333(股)

(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500000/(150000+8333)=3.16(元)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计算

【例34-5】甲公司有关资料如下: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发行利率为8%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0万元。根据协议,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每100元可转换为面值1元的普通股110股。2005年的净利润为45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0%,2007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400万股。

要求:计算该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解答步骤】

(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450000÷4000000=0.113(元)

(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先调整分子: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转换为普通股后,8%的利息就不需要支付了,这会使得净利润增加。由于该债券是7月1日发行,所以转换后可增加的税前利润为:1000000×8%×1/2=40000(元),增加的净利润为:40000×(1-30%)=28000(元)。

再调整分母:在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后,普通股股数会增加,增加数为:1000000/100×110=1100000(股),增加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为:1100000× 6/12=550000(股)。

(3)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450000+28000)/(4000000+550000)=0.105(元)

3.股份回购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注意:股份回购为何会稀释每股收益?假如公司承诺回购的股数为1000股,计算出来的按约定回购价格回购所付出资金在市场上能够购买股票的数量为1200股。其含义就是,公司付出这笔资金,如果自己在市场上回购股份的话可以回购1200股,但按照合同规定只能回购1000股,这相当于公司增加了200股的普通股。普通股股数的增加,自然会稀释每股收益。

4.计算增加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注意:由于潜在普通股的发行时间不一样,就存在一个计算增加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问题。

时间权数的计算,在准则中是这样规定的:

(1)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

(2)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例34-6】某公司2007年7月1日发行认股权证2000股,行权价格为20元。2007年公司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25元。问在计算2007年稀释每股收益时,因认股权证的发行而增加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为多少?

【解答步骤】

(1)计算2007年发行的认股权证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2000-(20×2000)/25=400(股)

(2)计算增加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2007年发行的认股权证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这样,时间权数为:6/12=0.5

(3)增加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400×0.5=200(股)

三、股数变动后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的计算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这种调整应当以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为前提。

注意:准则中用“各期间”这个概念,其含义在于:

(1)如果公司提供比较会计报表的话,对于比较期间的各期每股收益也要重新计算。也就是,假定这些事项在比较报表的最早期间就已经发生。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含义是,如果上述的事项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涵盖期间,也应当重新计算。

【例34-7】甲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2007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50万股。

(2)2007年4月1日出售新增普通股30万股。

(3)2007年7月1日出售普通股20万股。

(4)2007年9月1日,甲公司宣布并支付10%的股票股利。

(5)2008年1月15日,甲公司进行了一分为二的股票分割。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为12月31日,2007年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8年3月3日。

(6)在未考虑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之前,2006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120万股。

(7)公司提供2006年和2007年的比较财务报表,其报告期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和850万元。该公司未发行优先股。

要求:计算甲公司2006年和2007年的基本每股收益。

【解答步骤】

(1)确定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006年为800万元,2007年为850万元。

(2)确定2006年和2007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

2006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20(万股)

2007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50×12/12+30×9/12+20×6/12=182.5(万股)

考虑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2006年和2007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列表计算如下:

注意:在本例中,股票分割发生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准则规定,必须假定分割发生在2007年来计算加权平均数。在追溯调整2006年的基本每股收益时,应按照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发生在2006年来重新计算2006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3)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2006年的基本每股收益=8000000÷2640000=3.03(元)

2007年的基本每股收益=8500000÷4015000=2.12(元)

四、每股收益核算中应考虑的其他问题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配股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导致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增加,但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的流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这部分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一、披露形式

新准则明确要求每股收益应在利润表中列示,并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净利润)和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及其计算过程。

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

新准则要求,既要计算和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又要考虑在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计算和披露稀释的每股收益,不需要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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